李,您好
李先生: 你好!首先對于問題本身,希望你能夠進一步詳細描述,以便我們更好的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解答。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加班時間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的延伸,為了充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相應加班工資,同時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 如果你所在公司存在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如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要求員工強制加班,那么你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工會反映情況,協商解決。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司的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周沈鋒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