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您好
你好,楊先生,根據您的表述,對于兼職時存在的法律風險,本律師提供以下建議:1.兼職盡可能簽訂書面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的約定。2. 若你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現在外兼職,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此你在兼職時,應保證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應立即改正。否則,用人單位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 張國偉 沈曉炳(實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