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您好
李先生,你好! 關于環境污染責任,在《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以及《侵權責任法》都有相關規定,尤其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其第八章單獨對環境污染責任作出規定。根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有權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由于環境污染責任的特殊性,結合你們所提供的情況,一方面當事人在收集證據上遇到諸多困難,尤其是對企業的污染排放情況和居民的損害結果等相關證據;另一方面當事人的訴訟能力相對缺乏,無論是訴訟成本還是專業能力上,等等,諸多因素使得環境污染訴訟程序難以進行。因此,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不言而喻,但是一直以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司法機關難以具體操作,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例較少。 但是,隨著環境污染問題的日益嚴重,環境公益訴訟又提上日程,我們浙江省嘉興市對此更是走在前列,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嘉興市環保局于2010年5月25日發布了《關于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若干意見》,之后,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環境保護廳于2010年8月出臺了《關于積極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見》。該兩份《意見》都引入了環境公益訴訟。根據該《意見》,檢察院與環保局是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職能部門,檢察院對環境污染案件,可以按照檢察機關辦理民事督促起訴的相關規定,根據不同的情形作出支持起訴、督促起訴和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三種不同的支持起訴方式。 因此,你們作為當事人可以結合所涉案件的環境污染情況以及當事人掌握的證據情況,根據《意見》規定的檢察院三種支持環境公益訴訟方式,可以作出不同的選擇:一、可以先由被侵權人以自己名義提起環境污染責任訴訟,同時請求檢察院支持起訴,由檢察院協助取證;二、可以將環境污染情況向環保局反映或舉報,由環保部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如環保部門雖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但對造成的損害后果未處理的,可以請求檢察院督促環保部門起訴;三、可以請求檢察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2011年11月7日,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對四被告提起了浙江省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案,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開庭審理,最后原被告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終結此案)。 此外,我所于2011年11月10日起受聘于環境權益維護中心,成為嘉興市環境權益維護志愿律師事務所,同時開通咨詢熱線電話,可接受公眾環保法律法規的咨詢。如有需要,可與我所律師聯系。律師聯系方式:俞秋燕律師 82091993,13758381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