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您好
應先生,您好!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15周歲致人輕傷的不予刑事處罰,但應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律師 張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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