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您好
張女士,你好!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商鋪的40年使用年限指的是商鋪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年限,根據上述規定,到期后續期的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具體如何操作,仍無相關法律規定明確。 律師 吳濤 張國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