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01646634,您好
你好!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此,根據你的情況,懷孕可能難以作為合同不履行的免責事由或情勢變更的事由,合同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是無權要求返還的,但其超過部分可要求返還,故建議與對方協商處理。 律師 吳濤 張國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