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助我
我是一縣局下屬事業(yè)單位的職工,1997年局下屬企業(yè),一建筑公司與我公司合并辦公,我任副經理,2000年初通過我的努力在溫州承包了一工程700萬左右,我出任工程項目經理,公司將工程又分包給兩個人,當時說好給我和經理每人15萬,工程于1月份開工,我于3月和5月兩次從兩人手里拿了十萬,當時是以他們的名義存在當地銀行,6月份公司改制將建筑公司賣給原經理,于是6月14日我將那10萬存入自己的戶頭,而后我又于8月拿了5萬(都是他們手里取的,公司里沒賬),我想請問,這算不算收賄,如果現在公司里將賬改一下,作為他私人企業(yè)給我的獎金算不算合法,如果作為獎金支付的話,是不是存在偷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請給予答復,謝謝!
時間:2003-12-05 21:09:46 點擊數: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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