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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補償金問題
你好,我于2006年6月在本公司工作至今4年多了.合同每次是一年一簽,將于下月20號到期.在2008年4月份之后我們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了.新公司和我續簽合同也已有二年了.可是今年.她說不再跟我續了.那按這樣的情況.我做了四年多了.她需要補償我一年一個月的工資嗎,按勞動法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的話,四年多就是五個月的補償金嗎? 新的勞動法規定補償金起算點是2008年1月1日,那我前面二年可以主張嗎?

糾結,您好

先生,你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號起算。 因此,按照你的情況從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6月20日,可以領取兩個半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律師 周宏 馮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