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問題
原被告系養兄弟姐妹關系。被繼承人考慮到被告性格不好,死后會欺負原告。故被繼承人讓其養女也就是原告代寫遺囑,將其遺產中分給原告60WRMB,明朝紅木家具一套。遺囑后部被繼承人注明:以上遺囑屬實,由于本人寫字不便,由我口述,養女代筆》“并簽上了被繼承人的名字,加蓋印章,注明日期。后經司法鑒定,遺囑后部確為被繼承人所寫。簽名印章真實。而后被繼承人去世。原告請求分配遺產,被告認為遺書無效,應法定繼承。
請問這樣的遺囑效力如何?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時間:2009-05-31 04:39:47 點擊數:6279
82236582,您好
你好。
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比如見證人不能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債務人等等這些與繼承份額有關或者有可能會影響到遺囑人意思自愿表達的一切個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才有效。
養女作為繼承人,不能作為見證人代書。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分配。
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