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yrs,您好
您好,lsyrs先生! 對您的問題我們回答如下 :一、按我們的理解您所問的“普通的二審”指的是由當事人上訴啟動的二審程序,該程序又可叫上訴審或終審程序;“二審的再審”指的是按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的程序。我們知道,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的審判制度,所謂的再審即是指審判監(jiān)督程序,該程序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由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提起的補充訴訟的非必經程序,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所適用的程序主要取決于生效裁判的情況,如果生效的裁判是由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應按一審程序審理;如果生效的裁判由二審法院作出,則再審應按二審程序審理(此規(guī)定不能機械的理解為二審再審的涵義).針對以上規(guī)定,我們有必要區(qū)分這樣一種邏輯關系:如是生效的二審裁判,那么按二審程序審理的該案件無疑是二審的再審,但按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并非都是二審的生效判決。如本案所述,被告不服一審的再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也為按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只要該案被審監(jiān)庭立案且不論經過幾審都不能改變案件的再審性質)。另一方面,從法律規(guī)定“一審再審判決后當事人可以上訴”的設定上看,同時說明了此種二審再審案件的性質也是上訴審,這是因為一審裁判生效后,當事人喪失了上訴權,通過歸還當事人以上訴權,彰顯法律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與尊重,并使案件回歸到正常的二審終審的軌道上來,所以對您第一個問題我們的回答:本案是當事人行使再審上訴權而啟動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從法院最終以“民再終”字作出裁決也說明了此點(“再”字說明了再審的性質,“終”字說明了二審的性質)。二、二審法院以“再”字號立案有法律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再審案件應由審判監(jiān)督庭立案,根據我國法院的內部行文規(guī)則,為了便于案件查找、管理與歸檔工作,凡再審案件都應貫以“再”字號,如“再初”字或“再終”字。三、結合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法院可以適用民訴法意見第210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但問題的是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采用裁定書的形式是否適當,我們認為,如果是因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不當而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那么此種裁定合法有據;如果是因為實體上的原因而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那么此種情況就不能采用裁定書的形式,而應用判決書的形式.. 應建中 律師 王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