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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事宜
您好: 我在嘉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約定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實際通知“正式交房”為2009年3月31日,并且開發商承認90天內的違約(賠償合同價款的1%)。交房的通知單上大部分業主的建筑面積都增加了,而且全部是增加在了公攤面積上(幅度相對原合同約定的公攤面積大了8%以上)。 近日去交房現場的時候發現開發商只提供了房屋綜合驗收備案申請表的復印件,不肯現場提供原件,同時,大家發現開發商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建筑面積內的數字是用涂改液修改過的。對此開發商無法正確解釋。除此開發商也無法提供房屋分戶驗收表。 經過自己的調查發現,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產開發資質為2008年7月取得的,而小區的工程中標是在2007年6月,與我簽訂的合同也是2007年的。 請問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虞君明,您好

你好。 由于未能看到你們之間的合同,因此只能大致就您所描述的情況來談一下: 首先,開發商在交房時必須向業主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且都要原件而不是復印件。 其次,如果交房時間確實為3月31日,那么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交房時間遲于3月31日,那么你們可以申請解除合同。關鍵就是要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原件。 最后,一般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都是以建筑面積的誤差來計算的,那么只有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才可以有權解除合同。如果你們就公攤面積的誤差比值也有類似解除合同的約定,那么你們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行事。 岳叢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