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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沒有及時過戶給我,而是用其三證抵押貸款,我該怎么辦?
律師您好: 我于2005年從拆遷戶手中買了一套房子,按照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我拿到房子后付了總房款的一半,待過戶給我后再付清余款,當時賣家自己的三證還沒有拿到,沒法過戶,直至2008年6月賣家才辦好三證,但此時賣家并沒有通知我給我辦理過戶手續,也沒有經過我的知道,用這套房子做了抵押貸款。 請問,我現在該怎么辦?我和賣家簽訂的協議中也已經規定在合同生效后,這套房子不能有債權方面的糾紛。現在,賣家這樣做是不是已經違法了? 謝謝!盼復。

李,您好

你好。 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并不等于房子所有權已經歸屬你所有。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經過過戶登記,因此,這套房子目前為止仍屬于對方所有,他有權在這個房子上設置抵押。 但是,由于你們在合同里約定,對方不得對該房屋設置抵押等債務,所以,對方的行為屬于違反合同約定,你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