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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撤消其土地證
吳濤律師您好: 祠堂購買于盛橋鎮房管所,手續合法,房地產證齊全,并附祠堂四界證明,但當時只是簽定了祠堂本身的占地面積,就是滴水為界, 沒有把四界寫入購買祠堂的協議內.現在主要是涉及到祠堂外圍面積.外圍面積是當時<50年代>政策下祠堂被沒收后一并被沒收的,我們購祠堂是95年6月,而供銷社是95年9月辦的外圍面積土地證<發證時間>,總面積是4760平米,而現在供銷社只能出具3.64畝與本村民組簽定的用地協議,供銷社當時辦土地證時是原薛崗行政村法人村主任簽的字,簽字時間是94年9月,我想問我購祠堂時它的土地管理權應是祠堂的當時擁有者盛橋房管所,但我們沒有看到辦土地證時原始材料上有房管部門領導簽字,原薛崗行政法人村主任簽的字有效嗎?他只能代表薛崗行政村,現在我想說它土地證不合法,但我不知道怎么做才行.

沈成林,您好

你好。 你持有祠堂房地產權證明,當然就擁有祠堂建筑物所有權和“滴水為界”的土地使用權。至于供銷社在持有的土地權證面積包括了你持有的祠堂土地使用權證面積的具體原因,只有經過查詢該土地權證的辦理經過而知曉。因此,在至少核實上述事實的前提下,你可以: 1,向土管局和供銷社對該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提出書面異議,要求更正; 2,異議無效,待新的土地權利受讓人主張權利時再行協商。 3,異議無效,主動訴訟土地權證辦理機關,要求其撤銷供銷社土地權證。 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