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消土地證的咨詢
尊敬的律師:
我是安徽省廬江縣盛橋鎮人,本人己多次得到你處的法律解惑,表示感謝.
沈家祠堂是50年代政府的大形式下的政策給政府沒收的 ,但沈家祠堂是1996年6月沈祠堂人從盛橋鎮房管所購回,當時一并附有其四界證明,但當時沒有把這四界證明寫入交易的文件里.交易面積是滴水為界,1996年9月盛橋供銷社將其土地證通過當時的大隊給辦了,而老百姓毫不知情,直到2008年6月供銷社將該塊土地公示出讓我們才知道,但在65年67年二次供銷與本生產隊簽定了二份征在協議,總面積是2400余平米,可他們這次掛牌出售的土地面積是4762平米,供銷社只能提供二份有效協議,其它面積沒有證據能證明,我購沈家祠堂在前,供銷社辦土地證在后,其土地也是當時被沒收祠堂時一并補沒收的,可我購回祠堂的同時它也一并被無償返給沈祠村民組.我們也上訪了,可答復是,供銷社的土地證有效,但供銷社在辦土地證時當時土地管理權是盛橋房管所,而行政村法人簽字辦的土地證也有效?我如果想通過法律手段能將該土地證反應撤消嗎?謝謝!
時間:2009-03-05 21:41:45 點擊數:6241
沈成林,您好
你好。
你寫的不是很清楚(若繼續咨詢,建議按時間、事件3為序陳述經過),又由于肯能涉及當地政策和歷史遺留問題,我在此嘗試作簡要回復:
1,你購買該祠堂的相關協議是否明確了土地和房屋等權屬情況?是否辦理了其他相關手續(房產、土地證等)?
2,供銷社辦證的經過如何(簽約主體、內容等)?
至少上述事實清楚我們才可以給你作出判斷。
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