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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除名咨詢
我是一名商業單位的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05年6月27日-06年9月26日,,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其間我均按單位作息時間出勤。9月份簽了一份合同續簽意向書,我填同意。06年9月14日-9月20日因病請病假,交單位病歷卡及醫院出具的病假條。9月21日我以身體不適,在家休養理由遞交辭職報告,并與柜長書面交接完畢,并口頭告知店長。22日至10月5日在家休息。10月3日曾要求單位辦理手續1,單位說國慶之后再辦。10月6日到單位辦理手續,通知我作除名處理,并賠違約金1000元。(再此期間,未通知我上班,未通知我續簽合同,也未對我批評教育),請問,是否合法?謝謝!

梅欣,您好

梅欣女士: 你好!現回復如下: 單位作除名處理的行為是否合理,應以你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詳,我無法具體答復予你,請你把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告知我,我將具體答復你。 于 新 偉 二○○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