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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房子是否是屬于我的婚前財產?
2000年父親出資為我購置了一套2手房,2000年6月已將全部款項交給房屋出售方(有收據為證),由于出讓方原因一直到2001年4月才在房產交易所辦理房產交易手續,8月拿到房產證(證上只有我一個人的名字)。 2001年1月我與沈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日前沈某以我不能提供給她富足的生活導致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對上述房產實施財產分配權。 請問律師,這套房子是屬于我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馮,您好

馮先生: 您好! 你的問題我們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這套房子是你父親在你婚前為你們購置的,根據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但從你咨詢內容來看,我們不能推斷出你父母明確表示將房屋贈與你們兩人。所以此房屋應認定是你父母贈與你個人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此套房子是你的個人財產。 于 新 偉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