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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款征用的分配
您好! 杭州市余杭區五常鄉五常村二組的土地在前年被征用,當初是按征用誰家的地征用款就歸誰家,但是同時也留下了26。4%的款項作為留給后來人口的備用金。現在組里決定按人口重新分配,而我們家在土地征用后又新增加了兩個人,兒媳和孫女。組里開會決定說按現有人口進行分配,但是我們兒媳和孫女卻沒有,原因是當時征用的時候她們還不在組里,由于我們不同意,同組里爭執,他們同時取消了26。4%的備用金,這次全部分光。請問:他們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國家沒有沒相關硬性政策關于這種土地征用款的分配的? 謝謝

湯玉美,您好

湯女士: 你好!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土地征收征用款分配問題僅作籠統規定,實際操作中也難以適用。可以說,土地征收征用款分配政策是沒有硬性規定的。如何分配補償款,則按18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且到會人員過半數的,村民會議對征地補償分配方案討論通過后進行分配。實務操作中,各地均以不同分配比例(甚至是絕大部分)將補償款分發到農民手中,也有將部分存入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帳戶的做法。 二、關于村委會或村經合社的做法是否合理的問題。 尚需要研究村民會議是否按《浙江省實施<村民委組織法>辦法》規定的程序召集村民會議和作出會議決定,再研究會議決定的分配有否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若均為合法的,再看對外嫁女兒和嫁入媳婦如補償與否的意見是否合理。來件中,你未交代你兒媳和孫女是否已在本村申報戶口,這甚為關鍵。原則上,無論嫁女兒還是嫁入媳婦的,承包經營權或失地保障應當在原所在村或現所在村得到體現。 高揚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