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晟歡
2024年11月4日,江西景德鎮樂平市警方發布一則警情通報,內容為:2024年11月2日21時50分許,我局接到報警稱一小女孩在電梯內被一男子猥褻。接警后,我局立即組織警力開展工作,并于次日凌晨2時許將劉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查:當日21時20分許,劉某某(男,14歲)乘坐電梯時對王某某(女,7歲)進行捂嘴并猥褻,在將王某某抱出電梯時被路人發現后逃離現場。
從該則警情通報中可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劉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他人,樂平市公安局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從各類報道可見,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從一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可見,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犯罪類為主,集中于盜竊、搶劫、詐騙、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強奸等。本案一出,隨即再次引發網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安。
之后的相關報道中,表示“涉事男孩不到24個小時就被放出來”并稱“因為他14周歲未成年,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表述再次引發人們對該案件的討論,有參與討論者表示不執行該處罰,涉事男孩“毫發無損”,簡直“便宜了他”。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甚至犯罪的處罰,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未成年人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產生逆反心理,抗打擊能力弱,處事方法簡單,法律意識薄弱。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需要考慮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上文提及的警情通報中最后也表示“呼吁廣大網民,注意保護未成年人肖像等隱私,不傳謠、不信謠,避免造成受害人二次傷害,共同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對于7歲女孩來說,該事件帶來的影響遠沒有結束,那對于14歲男孩來講,他就不再需要付出其他代價了嗎?
不是。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其可能會在經過評估后,面臨專門的矯治教育。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可見即使免于刑事處罰,未成年人及監護人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那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防治,學校、家長、社會可以做什么呢?
學校應聘任從事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可開展普法特色課堂,發放宣傳手冊,重視校園欺凌的防治。家長應樹立優良家風,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引導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社會可以聯合婦聯、民政等力量,走訪未成年人家庭,特別是關注困境兒童、留守兒童的學習和生活,加大未成年違法犯罪的宣傳教育和救助保護力度。
作為一名律師,也可以參與相關的普法宣傳講座,走進校園,深入課堂,以案釋法,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讓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勇敢向校園欺凌說不;同時也讓未成年人明確法律的底線,自覺遵守法律,重視不良行為的改正,守住成長正軌。愿這些幼芽在法律的守護下茁壯成長,在未來開出屬于他們自己的絢爛花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