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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發包人視角淺談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扣除與返還

文/徐夢濤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實踐中,囿于保修周期長、各施工單位之間的施工界面模糊、施工工序繁雜等原因,工程項目在質保期內往往會出現或多或少的質量缺陷問題。待質保期屆滿后,承包人便迫不及待地向發包人主張退還質量保修金,而發包人則因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在質保期內出現了質量問題,不愿退還或全部退還質量保修金,現實中圍繞質保金的退還與扣除產生了大量的訴訟糾紛。本文從發包人的視角出發,結合筆者親辦的一起涉工程質量保修金退還與扣款爭議案件,淺析作為發包人如何有效、規范地扣除質量保修金,以期為發包人的相關實踐操作與爭議解決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


一、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20日,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發包人,以下簡稱“A公司”)與B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承包人,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桐鄉市某地塊項目建安工程二標段施工合同》,約定由B公司就該地塊二標段進行施工總承包,施工范圍包括土建建筑主體結構、給排水工程、強弱電工程等。雙方另簽訂一份《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以下簡稱“《保修書》”),約定除防水工程質保八年外,其余項目質保期為二年。《保修書》另約定,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時內派人維修,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派人維修或同一問題兩次修理不好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費用由承包人(保修單位)全部承擔。質量保修金為結算造價的3%,質保期滿二年后十五日內返還質量保修金的60%,滿五年后十五日內返還剩余質量保修金,質量保修金不計息。


       2021年5月25日,B公司承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2021年10月29日完成結算審定。


       二年質保期屆滿后,B公司向A公司主張退還質量保修金的60%,約298萬元,A公司拒絕退還。B公司遂向桐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支付質量保修金298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擔其維權產生的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等費用。A公司抗辯理由主要為以下兩點:第一,A公司在質保期內多次通知B公司維修,B公司拒不履行維修義務;第二,B公司施工范圍內至今仍有大量遺留的質量問題。據此,A公司認為,由于B公司在質保期內未履行相應的維保義務,其有權不予退還B公司質量保修金。


二、爭議焦點

       庭審中,就案涉項目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及結算審定價雙方均無異議,針對質量保修金應否全額退還的問題,本案爭議焦點主要為以下兩點:

(一)A公司在質保期內通知B公司維修的程序是否到位?

       A公司提出,案涉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員在質保期內多次通過口頭、微信等方式與B公司委派的駐場維修人員徐某聯系,要求B公司就房屋滲漏水、地磚脫落、墻體裂縫等質量問題進行維修,并提交物業管理人員與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形式為物業管理人員拍取照片向徐某發送,并留言要求盡快派人維修,徐某語音簡短回復,具體回復內容不知)予以佐證。庭審中,B公司認為僅憑與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無法證明B公司拒不履行維修義務。第一,A公司從未以函件或聯系單等書面形式向B公司發出維修通知,徐某不僅是B公司的駐場維修人員,也是精裝修單位派駐的維修人員,聊天記錄無法證實溝通的是總包維修問題還是精裝修維修問題;第二,聊天記錄中未顯示徐某的回復,且是截取的部分記錄,無法顯示雙方溝通的全過程;第三,聊天記錄中的部分照片無法核實具體內容,且代表物業方進行溝通的人員前后多次更換,無法一一核實身份。對A公司而言,由于負責溝通的物業人員已多次更換,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已難以獲取。


       法院支持B公司的意見,認為A公司舉證的相關聊天記錄,不能證明A公司在質保期內就工程質量問題向B公司進行了有效的通知,更不能證明B公司未履行維保義務。


(二)A公司所主張的質量問題是否產生于質保期內,是否屬于B公司的維保義務范圍?

       A公司提出,B公司施工范圍內仍有較多遺留的質量問題未處理,并以物業公司向A公司發送的工作聯系單、問題清單及照片的形式予以舉證證明。質量問題主要為三大類,第一大類為地下室滲漏水問題;第二類為地下室防火門腐爛霉變問題;第三類為戶內墻面、墻頂開裂問題。


       B公司對A公司提出的證據不予認可,主要理由為:第一,鑒于A公司從未在質保期內書面告知B公司存在質量問題并通知B公司維修,工作聯系單系物業公司在二年質保期滿后與A公司的溝通記錄,相關照片也是在訴訟期間拍攝,無法核實A公司提出的質量問題是否產生于質保期內;第二,即便質量問題產生于質保期內,部分問題并非B公司的施工范圍(如墻面開裂),部分問題并非B公司施工原因導致(如防火門腐爛霉變系設計存在缺陷)。


       法院認為,A公司提出B公司未盡維保義務并以此主張扣除相應質保金,應當由A公司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現A公司舉證的工作聯系單、質量問題清單及照片形成于二年質保期屆滿后,工作聯系單系物業公司與A公司之間的溝通記錄,質量問題清單系A公司單方制作,均未經B公司的確認,無法證明質量問題產生于質保期內,亦無法證明質量問題屬于B公司的維保義務范圍。


三、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發包人若欲在質保期屆滿后扣除相應的質量保修金,需滿足以下三個前提:1.質量問題發生于保修期限內2.質量問題屬于承包人的維保范圍(施工范圍),且系承包人原因造成;3.經發包人有效通知,承包人拒不維修或無法修復,發包人自行維修并向承包人發送扣款通知


       本案中,A公司雖主張扣除相應的質量保修金,但由于質保期內缺乏健全的保修管理機制與規范的通知手續,在訴訟中無法充分舉證證明質量問題的產生時間、產生原因、有效通知,而由于A公司就相關質量問題未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也未委托評估單位評估修復費用,因此A公司在庭審中無法明確其主張扣除質保金的具體數額。最終法院認定,A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支持B公司訴請。同時法院向A公司釋明,若B公司施工范圍內確有因B公司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A公司可收集證據并另行向B公司主張權利。


四、實務指南

       在工程質量保修金相關訴訟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承包人主張發包人退還質保金,一般僅需證明案涉項目的施工合同關系及質保約定、已竣工驗收的事實、結算價款、起訴時質保期已屆滿等即可,而發包人若欲主張扣除相應的質保金,則需證明前述三個前提要素,舉證難度更大,也對發包人在質保期內的相關實務操作之規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本文最后擬從實務角度出發,探討發包人扣除承包人質量保修金的注意事項與規范程序。


(一)細化合同的相關約定

       發包人在與承包人訂立施工合同時,除常規的質保條款外,應盡可能明確以下內容。第一,應在合同內明確約定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義務的通知方式,建議羅列書面、郵件、微信、電話等多種送達途徑;第二,明確質量問題產生時,包括事實固定、成因確認、舉證主體、鑒定方式等內容;第三,建議約定無論質量原因是否存在爭議,在質保期內,承包人經發包人有效通知后均應無條件先行履行保修義務,否則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條款。


(二)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缺陷調查機制

       在質保期內,若發包人、物業管理單位在日常的維護管理中或小業主在使用中發現工程存在質量缺陷的,應立即以拍照、錄像等方式鎖定缺陷現狀,同時明確拍攝的時間、地點。以拍照錄像等方式取證后,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承包人限期對缺陷原因、責任主體進行確認。若雙方對缺陷原因、責任主體存在爭議,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鑒定確認;


(三)規范維修通知送達程序 

       經調查核實確認承包人系相關質量問題的維保責任方后,發包人應以書面方式向承包人送達維修通知,通知中應當至少包含缺陷部位、缺陷原因、影響范圍、水印圖片、維修期限等,并明確告知承包人若其未在指定期限內修復將由發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維修,由此產生的維修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的法律后果。實踐中,發包人為操作方便多以微信方式通知,但由于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難以在訴訟中及時獲取,對發包人的舉證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故建議以書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并妥善保存送達憑證。


(四)完善維修費用的扣款手續

       若經發包人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予維修或明確拒絕維修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由此產生的相應費用可在質量保修金中扣除。司法實踐中,面對發包人的扣款要求,承包人多以第三方維修費用未經其確認、維修費用超出合理限度為由予以抗辯。因此,發包人在委托第三方維修時,應簽訂維修合同,合同內明確約定維修地點、維修范圍(該范圍盡可能與前期通知施工方維修內容相吻合,必要時提供清單作為附件)、維修費用(要求維修方提供報價方案及費用明細表,發包人可與市場價進行對比,避免費用被認定為不合理)、維修時間等內容,維修過程中保存好相關視頻和水印照片。維修完成后,應將扣款通知及相應附件材料以書面方式送達承包人,并盡可能取得承包人的確認。


       建設工程工序復雜,作為發包人在承包人將項目竣工交付后并不意味著“萬事大吉”,在質保階段往往會因保修義務的承擔、質保金的扣款等產生大量爭議,而在司法實踐中發包人的扣款請求(抗辯)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往往可歸結于發包人普遍存在的質量保修金扣款流程粗糙、不規范。故此,本文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筆者經辦的真實案例,對發承包雙方關于質保金退還與扣除問題進行分析,并對發包人有效扣劃質保金的程序進行介紹,以期對廣大發包人及相關行業從業者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