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伊莉
前 言
2023年11月五月天在上海舉辦了演唱會,演唱會結束后一位名為“麥田農夫”的博主發布了一個分析視頻,內容主要是他用軟件分析五月天上海演唱會上的12首歌曲音頻,提取人聲分析后,指控這12首歌曲中有5首是假唱。此視頻一出,“五月天上海演唱會假唱”的話題多次登上微博熱搜,頻頻引發網友廣泛討論和關注。近年來,假唱的現象在娛樂圈越來越普遍,不少知名歌手都曾經被曝光或者被質疑假唱。本文將結合此次五月天假唱風波,討論“假唱”背后的法律問題,分析“假唱”的本質以及觀眾們作為消費者的維權途徑。
一、假唱的定義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假唱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的行為。因此判斷“假唱”有兩個重要標準,一是歌曲、樂曲事先已經錄制完畢;二是用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代替即時、現場演唱。除了“假唱”,許多演員在演出期間會采取“墊音”,也就是“半開麥”的手段。“半開麥”是指演員在演唱過程中,使用了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但同時也有演員自己現場表演的真實聲音。為了保證演出效果,演員采用“半開麥”的現象也較為普遍。但目前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半開麥”的認定標準,因此“半開麥”是否可以認定為“假唱”一直是存在爭議的。筆者認為從《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判斷標準出發,“半開麥”并不屬于“假唱”,演員“半開麥”的情況下,現場真實聲音并沒有被完全替代,不能認為演員沒有演出。
二、假唱背后的本質
(一)演出方:假唱屬于一種詐騙,至少可以是一種欺詐
詐騙罪的實現過程分為四個階段:1.欺騙他人的行為(欺騙行為);2.由于欺騙而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3.對方基于錯誤認識交付了財物;4.行為人取得所交付的財物,被害人產生財產損失。欺騙行為是詐騙罪的實行行為,且該欺騙行為必須足以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就大眾所認知,演唱會是區別于CD、音頻以及視頻的試聽消費行為的,演唱會提供專門的舞臺和觀眾席,舞臺上演員們提供真人現場表演,歌迷們在購買演唱會門票時是持有這樣的認識去消費,因此如果門票上并未注明“本次演出采取假唱模式”,而演出方在售票時也已經做好了假唱的準備,那么售票行為就是欺騙行為,且足以使歌迷們陷入認識錯誤而主動交付財物。可見假唱能夠構成詐騙罪,但也有歌迷或學者認為關于演員假唱一事,讓刑法出場過于嚴厲,不符合刑法的謙抑性要求。筆者認為,就經濟生活中存在的詐騙現象,刑法的態度絕不是一把抓,如果不使用刑罰手段而是積極進行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如此能夠還消費者一個公道,減少營業性演出中頻頻假唱的現象,使消費市場更加公正、誠信,這樣的結果或許也是刑法樂以觀之的。
退一步而言,假唱的行為至少構成民法上的欺詐。民法上的欺詐也需要滿足四要件:1. 須發生在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2. 行為人基于主觀故意對相對人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3. 相對人因該欺騙陷入錯誤認識;4. 因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而遭受實際損失。歌迷們購買演唱會門票大多采取網絡購票的方式。關于網購合同,網絡鏈接只要包括了購買商品所需要的信息,就應認定該商品信息內容具體確定,屬于要約,而歌迷們提交訂單的行為則屬于承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故歌迷們提交訂單時,關于演唱會門票的網購合同已經成立了。這就符合了“欺詐”的第一個要件,至于剩下的三個要件已經在上文敘述,不再重復。在《民法典》時代,“欺詐” 不再是合同無效的事由,而只作為可撤銷事由保留。因此如果通過專業技術鑒定出假唱的事實,有足夠的證據加以支撐,歌迷們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二)觀眾:消費者有權主張假一賠三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假唱欺騙觀眾的行為,觀眾有權在退場后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隊、演員追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服務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交流,不需要直接的物質生產和流通交換,演唱會上演員們提供的現場表演內容存在表演者與觀眾之間的互動交流,因此演唱會上的表演可以認定為服務,演員演唱行為被鑒定為假唱時,觀眾有權主張假一賠三。
如上文所述,一方面觀眾作為網購合同的主體,在演出方構成欺詐時,有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主張撤銷合同,另一方面觀眾作為消費者也可以主張假一賠三。民事欺詐與消費欺詐存在區別,其中主要的是舉證責任的分配,民事訴訟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受欺詐方(觀眾)需要對行為人(演出方)是否存在欺詐進行舉證。而消費欺詐中,考慮到消費者所處的弱勢地位,也就決定了消費“欺詐行為”的司法認定及邏輯證成在消費欺詐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實質正義的要求,即不要求消費者舉證證明演出方具有故意欺詐行為,而要求演出方就自己不具有該行為舉證。故歌迷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己權益的路徑更快捷更理想。
三、結語
通過檢索,筆者發現關于“假唱”已經有不少規定加以禁止,其中《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規范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第十四條、《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規范管理的通知》第九條等均嚴禁演員假唱。但即便如此,“假唱”現象仍然頻頻發生,甚至有部分粉絲為追星而容忍“假唱”。抵制假唱,堅持真唱,是廣大音樂工作者的基本職業操守,也是廣大粉絲作為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換言之,不管是演出者還是消費者,抵制假唱,維護市場的公正、誠信是每一位市場經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相關部門也應當加強管理、細化相關法律實施細則,加大監管力度,杜絕假唱行為,從根本上保障消費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