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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實務探析



近年來,離婚率大大攀升,隨之而來就產(chǎn)生了大量的離異子女。他們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出生時隨父姓,在父母離婚后跟隨母親生活,有些母親獨自撫養(yǎng)孩子,還有些母親選擇帶著孩子再婚重組家庭。出于轉戶籍、辦學籍、校園社會交往等各方面考慮,這些孩子往往有變更姓名的現(xiàn)實需求。以前想要順利變更難如登天,公安機關和法院往往會以“須經(jīng)父母雙方一致同意”為由拒絕孩子的姓名變更請求。


隨著我國法治環(huán)境的不斷進步,現(xiàn)如今,實踐中的狀況已有所改善,法院裁決的側重點發(fā)生了變化。本文對此展開討論。




司法實務中的轉變:以案窺見法治之進步

重慶“向某杉”案中法官堅持以子女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為最高指導原則,支持了孩子在父母離婚后由父姓改為母姓。


向某云與鄭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取名“向某杉”。2011年10月二人離婚,孩子由其母鄭某撫養(yǎng)。后鄭某未經(jīng)向先生同意,擅自將女兒的姓名變更為“鄭某文”,在之后的七年多時間里,孩子以“鄭某文”之名生活、學習,并且參加了學術、藝術類各種比賽,還屢屢獲獎。2018年12月,其父向先生發(fā)現(xiàn)女兒變更姓名后,又去派出所將女兒的姓名變更回了“向某杉”。這一來給孩子的學習、生活造成了諸多困擾,比如一些已經(jīng)報名即將進行的比賽和正在進行中的比賽活動都無法正常參加了,因為主辦方告知姓名核對不上,且一些比賽是有門檻的,之前的獲獎記錄,均是“鄭某文”的,現(xiàn)在你叫“向某杉”,那么以前的榮譽就不是你的了,你就不符合參賽資格。孩子及其母多次與父親向先生協(xié)商未果,只得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處理涉及離異未成年子女利益問題時,應堅持以子女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為最高指導原則。本案中,這位女孩子在過去七年間從小學到初中一直使用“鄭某文”這個名字,該姓名已為同學、老師、親友所熟知,已然成為其人格的外在表征。雖然其母當年未經(jīng)其父同意擅自變更子女姓名,該行為欠妥,不值得提倡,但目前繼續(xù)使用“鄭某文”這個姓名,保持延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是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長的。其次,孩子已年滿12周歲,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和感受,其本人明確向法庭表示愿意繼續(xù)使用“鄭某文”作為自己的姓名,故應充分尊重孩子的自主選擇權。再次,法院認為孩子隨母姓并不會改變向某、鄭某為其父母的事實,亦不會損害父或母的合法權益。父母在行使監(jiān)護、親權時應扭轉過去的所謂“香火觀”、“血脈論”等陳舊觀念,將子女的切身利益置于自己的面子之上







筆者觀點及期待

在處理離異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的問題上,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國際層面已基本達成共識,2002年修改后的《法國民法典》即強調:親權是以子女的利益為最終目的的各項權利義務的整體。從價值利益層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的積極意義在于,父母在照顧子女時有義務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的道德完整和發(fā)展。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權利主體可以對自己的姓名行使占有、使用、變更等權能。但就離異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的問題上,現(xiàn)行立法未有專門規(guī)定。實踐中公權機關處理該類問題的主要依據(jù)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公安部的批復,而這些規(guī)范性文件的意見基本是一致的,均要求應經(jīng)父母雙方一致同意,否則即使變更了,也應當恢復原姓名。 這才導致了實踐中大量離異子女的姓名變更權因父親的一句“不同意”就被徹底剝奪。


好在,我們看到了“向某杉”的成功。可喜的是,不止一個“向某杉”,筆者檢索到近5年(2017-2022年)的13則類似案例中,有6則案例,法官并沒有僵化地適用法規(guī),而是堅持實質正義,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作出了支持姓名變更的請求。(詳見下表1)


未來,如我國在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該原則,相信將更有利于離異未成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畢竟在子女的幸福面前,父母的意愿不值一提。


表1:2017年-2022年間實踐中離異子女姓名變更情況(部分)



①《法國民法典》(上冊),羅結珍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4頁。

②這類規(guī)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981年8月14日出臺的《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以及1993年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后者明確表示: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另外,公安部于2002年發(fā)布的《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對離婚雙方未經(jīng)協(xié)商或雖已協(xié)商但未就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達成一致意見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父母一方提出的變更子女姓名的申請; 對于父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其離婚事實而變更子女姓名的,經(jīng)另一方父母要求,公安機關應恢復該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③重慶市合川區(qū)市)人民法院(2020)渝0117民初7038號民事判決書

④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1行初93號行政判決書。

⑤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2行終19號行政判決書。

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2行終19號行政判決書。

⑦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2行終19號行政判決書。

⑧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吉24行終106號行政裁定書。

⑨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行初字9號行政判決書。

⑩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11民終562號民事判決書。

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6216號民事裁定書。

⑫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2018)湘0105行初字124號行政判決書。

⑬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2018)贛0727行初27號行政裁定書。

⑭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1行終744號行政判決書。

⑮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2行終112號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