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夢濤
浙江國傲(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律師事務所
引言:
2017年6月22日,杭州保姆莫煥晶因一時貪念,一把火燒死了三個未成年孩子和他們的母親,最終被法院以放火罪、盜竊罪判處死刑。然而,上一個悲劇似乎沒過去多遠,又一個悲劇悄然而至。時隔五年,同樣是溫暖的六月, “杭州保姆”這一關鍵詞,再次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案情簡介:
意外發生在2022年6月14日晚。當晚,父親陳先生在三樓家中,不滿兩歲的女兒小櫻桃則由保姆帶著,從隔壁單元15樓的外婆家準備回家。晚上20時左右,陳先生接到保姆的電話,說女兒不見了。
陳先生立刻趕到隔壁單元樓找孩子,保姆先是表示孩子到過8樓,又說孩子在1樓,兩次說法前后不一,陳先生上上下下都沒能找到孩子的蹤跡。陳先生不再信任保姆,甚至懷疑其是“人販子”,并開始一層一層地找。直到陳先生來到二樓,看到二樓樓道窗戶處往外延伸的窗臺,他沖上前去將窗戶推開,發現孩子躺在平臺上。然而,此時距離孩子墜樓已過去半個小時,孩子送醫后因錯過最佳救治時機,已無力回天。
細節揭露:
細節一:根據事后查看電梯監控,保姆帶著孩子從15樓下到1樓,期間一直在電梯內看手機。電梯來到一樓后,保姆提著滑板車走出了電梯,并未注意到遺留在電梯內的孩子。直到電梯門即將關閉時,保姆回頭看了一眼,才發現孩子并未跟隨她走出電梯,她嘗試用滑板車擋住電梯門,但已經來不及。隨后電梯再次上行,并停在8樓。
細節二:樓道監控顯示,電梯上行并停在8樓后,孩子從電梯跑出并進入樓道,最后消失在監控鏡頭中。從孩子被遺忘在電梯,到電梯上至8樓并進入樓道,整個過程約1分鐘。
細節三:保姆發現孩子找不到后并沒有及時通知陳先生,從事發到給陳先生打電話,已過去8分鐘。
細節四:保姆謊稱孩子已被其帶出電梯,是因為要撿樹枝玩所以才跑回電梯內,而監控錄像很明確地顯示,孩子從始至終都未隨保姆走出電梯。此外,其聲稱在電梯內看手機是因為在看雇主讓他買什么菜,而事實上,陳先生家另外雇傭了負責做飯的阿姨,買菜的工作并不需要這位保姆負責。
細節五:孩子墜樓的八樓樓道內,窗戶距地面約有90厘米,且并未關閉。窗戶下方有一個寬約25厘米的平臺,平臺距地面約50厘米,整體設計類似于飄窗,未安裝護欄等任何防護設施,2歲的孩子可以輕松爬上平臺。
法律分析:
一、保姆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經分析,筆者認為本案中的保姆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分析如下:
1、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條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
以“四要件”理論分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
主體要件: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該結果而導致他人死亡。若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于其他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客體要件:他人的生命權;
客觀方面:首先,行為人存在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此處的行為可以是“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也可以是“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其次,客觀上必須造成他人死亡的實際結果;最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他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3、結合本案案情的犯罪分析
保姆系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最終造成的結果是孩子墜亡,因此主體要件及客體要件無任何爭議。本文僅就保姆的主觀方面及過失行為做分析:
(1)保姆的過失之一
通過電梯監控可知,保姆在電梯下行過程中長時間看手機,到達1樓后既沒有讓孩子先走出電梯,也沒有牽著孩子,而是自己提著滑板車先行走出電梯,雖然她隨后發現孩子未跟隨她走出來并試圖用滑板車抵住電梯門,但仍然無法阻止電梯門的關閉,保姆的行為無疑存在過失。
(2)保姆的過失之二
根據監控以及陳先生、保姆的陳述,載著孩子的電梯上行后,保姆并沒有第一時間通知陳先生,其先是在原地等待,而后上過八樓尋找,也下至地下室尋找,均未找到孩子的身影。不知是表達能力有限還是存在掩蓋自己過失的心理,事發八分鐘后,保姆才電話通知陳先生孩子不見了,且與陳先生的陳述中存在多處扯謊,前后不一。最終陳先生找到孩子時,距離事發已過去半個小時,錯過最佳搶救時機。
(3)保姆是否應當預見其過失行為會造成孩子死亡的結果?
筆者認為,保姆應當預見。首先,受害人是一個不到兩歲的孩子,其無任何安全意識;其次,事發地點為正在運行的電梯內,電梯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少,且電梯隨時有停在高層的可能,孩子一旦在較高樓層中跑竄,不免會有墜樓的風險。因此,應當認定保姆的過失行為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4)保姆的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系
首先,保姆在走出電梯時的過失行為,直接導致將孩子獨自置于正在運行的電梯這樣一個危險空間內,從而間接導致孩子在8樓墜落的結果。其次,事發后保姆未第一時間通知陳先生,而是先獨自尋找孩子的下落,通知陳先生后也沒有如實、詳盡地把實際情況全盤告知,從而延誤了孩子的最佳搶救時機。因此,保姆的過失行為與孩子的死亡結果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系。
4、結論
僅從目前已知的信息來看,筆者認為保姆構成或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實際上,杭州拱墅警方認為該案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已立案偵查該保姆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就本案的最終結果,還需等待司法機關的進一步認定。
二、小區開發商、物業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小區開發商的責任
在上文的細節揭露中,明顯可知該樓道內窗臺設計存在缺陷,讓一個不到兩歲的女孩可以輕松爬上窗戶。根據《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2005)5.1.5規定,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而涉案的窗戶距地面不足90厘米,平臺距地面更是不足50厘米,但未設置任何防護措施,顯然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安全隱患。若小區開發商交付時就沒有設置任何的防護措施,則開發商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小區物業的責任
涉案的窗臺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小區物業作為小區的管理方,未補建護欄等防護設施以消除該安全隱患,未在窗戶周邊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且在這樣危險的地方放任窗戶長時間打開。顯然,小區物業未盡到作為小區管理方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案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結語
或許我們更應當思考,如何才能避免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保姆家政行業素質參差不齊、住宅設計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安全管理措施缺失、父母對孩子的疏忽看管等因素,造成了像小櫻桃這樣的悲劇一次又一次發生,令我們痛心疾首。提高保姆行業準入門檻、加強住宅安全隱患排查、落實物業安全管理措施,應是未來努力的方向。更重要的是,不論家長還是保姆,在照看孩子時,不能疏忽大意,不能抱有僥幸心理,盡可能放下手機,將注意力都集中在孩子身上。不要讓一時的疏忽,讓自己陷入一生的噩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