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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燒烤案之法律淺析

文/戴金晶

浙江國傲(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律師事務所

    2022年6月10日凌晨2點40分許,在河北省唐山市某區某燒烤店發生一起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的案件。主要情況是夜間一女子和姐妹們聚餐燒烤,一男子當眾摸了一下女子的后背,女子下意識推開了他以后,被男子和他的同伙們毆打,其他幾名涉案人員分別在燒烤店內、店外通道及店旁小胡同內,對被害人持椅子、酒瓶擊打或者拳打腳踢,手段極其惡劣,場面一時混亂,并且在燒烤店和旁邊小胡同內威脅不得報警。經鑒定,幾名被害人分別構成輕傷二級、輕微傷。


    事情一經發生,即引發了熱議,受到了持續的關注。隨著2022年9月13日,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一審案件判決,本案的被告人陳繼志等人被判處尋釁滋事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處罰金,對其余的27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十一年至六個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另外對其中19名被告人并處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罰金,醫療費等各項費用,法院也判定由被告人等承擔。


    首先,本案涉及黑惡勢力。黑惡勢力破壞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應當鏟除黑惡勢力、嚴查保護傘,對于黑惡勢力,必須重拳出擊、嚴懲不貸。在20225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中,將過去有關司法規范中的“惡勢力”上升為法律概念,從此開啟了我國常態化掃黑除惡的歷史新階段。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對于黑惡勢力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分歧,存在執法尺度不統一的情形,影響打擊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一批涉黑涉惡案件指導案例,對于各級人民法院準確認定黑惡勢力犯罪,保證法律適用金額裁判標準的統一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本案最終被定性為以陳繼志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組織,而非黑社會組織,因為兩者在性質上存在一些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較惡勢力組織,更穩定、結構更嚴密、人數更多、規則更具體;同時具有一定的經濟勢力,影響力更大;從危害性來說,惡勢力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為主,影響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勢力范圍相對較小;在滲透能力方面,惡勢力的保護傘和關系網不明確或者層次較低,對抗社會秩序的能力較弱。


    其次,本案中男子觸摸女子背部的行為是否構成了性騷擾?


    根據《民法典》第1010條的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第25條的規定,禁止以“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同時,新修訂的《婦女法》首次對性騷擾的概念進行了原則性地界定,將性騷擾區分為若干種類型,比如言語性騷擾、文字性騷擾、圖像性騷擾、肢體性騷擾等。同時,規定學校和用人單位防治性騷擾的責任,學校應當加強教育,提高學生的防范能力,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制度。學校也應當配備相關的專業人員,更好地去妥善處理這些情況。對于女性在特定社會關系中免受暴力的保護,也不再以婚姻、家庭或者共同生活為判斷標準,新修訂的《婦女法》規定婦女在遭受侵害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受害的婦女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國家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向公安局報案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


    再者,本案中,女子及伙伴反抗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還是互毆?區分互毆和正當防衛,從目的上講,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以及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互毆是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的主觀意識行為。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具備正當性,而互毆的雙方均為以傷害對方為目的的不法行為,不具有正當性。本案中,多名女子并不具有毆打他人的故意,應當認定為對于暴力侵害的正當防衛。筆者認為,該案中女子的防衛行為可以認定為是特殊防衛,及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對于本條中“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可以認為包括針對生命權、健康權等嚴重暴力的犯罪,本案中,陳繼志等人對幾位女子進行當眾毆打,尤其是使用了椅子、酒瓶等兇器,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則可以進行特殊防衛,則就算造成了對方死亡或者重傷等情況,也不用承擔責任。


    男女性力量天生的不均等,是為了這個世界的多樣和美好,而不是賦予某些人特權,女性一定要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勇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男性更應當給予女性更多的尊重。


    每一個熱點事件,都值得我們去思考,最后想談一下自己的一些感觸。一個人無法通過獨立思考和信息分析來判別是非善惡的時候,行為準則便會非常簡單粗暴地圍繞滿足自己的欲望和訴求,當外界沒有足夠的約束力和制約條件的時候,人群容易對他人施惡,這樣的“惡”,不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一時的快感,甚至可能是控制他人、激怒他人,而施暴者往往具有資源、權力或者生理方面的優勢。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無法遏制人類情感、彌補精神上的缺憾,想要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形成良好的社會環境,需要充分發揮道德和法律兩種手段,在宣傳法治的同時更要弘揚美好的道德品質,用道德和法律來約束自身。陳繼志等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一案暫告一段落,但帶給公眾的思索不會停止,公眾對于公平正義的呼喚更不會停止。全力維護法治尊嚴,讓公眾擁有更多法治帶來的獲得感,則人心就會更安定,社會就會更加安穩。


    法律與正義,終將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