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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施工工人受傷,責任誰來擔?

文/黃靜雅

浙江國傲(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律師事務所


    因農村建房規模較小、農民資金有限等一些實際情況,很多建筑單位不愿意承建,以及受限于當事人較低的文化水平、淡薄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多數情況下,農村自建房房主會聘請當地的個體工匠進行施工。而個體工匠組織的施工隊伍人員混雜,可能是長期搭檔一起干活的人,也可能是直接分包給其他人施工。在這類施工過程中,恰因為沒有經過培訓、施工條件不佳,更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本案就是建立在這個背景下,牽涉到自建房房主、承建的個體工匠、施工人員等多方群體。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二是承建案涉自建房的個體工匠,其安排被告一砌磚,后被告一叫了原告一起砌磚。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從架子上摔下受傷,其以提供勞務受到損害為由,起訴二被告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費等費用。

案件委托人是被告一,其又是何時委托律師的呢,是在本案第一次庭審結束后。為什么?因為本案原告、被告二皆聘請了律師,庭審調查情況對被告一整體較不利。所以,在審判法官對案件事實認定及法律關系判斷已有所傾向性的前情下,律師初接手辦案時難度較大。


二、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律師首先在庭審公開網仔細觀看了庭審視頻,結合庭審情況,聯系法官進行初步溝通,并要求調取相關卷宗材料。在對卷宗初步分析后,律師著重與委托人了解了一些關鍵事實,包括用工、管理、結算等,并查詢了大量類似案例,推敲辦案思路。


    誰是原告的雇主?因本案缺少書面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又不規范,都加大了案涉法律關系的認定難度。且結合實際情況,僅抗辯被告一與原告不存在雇傭關系,對被告一并不有利,無法有效減輕被告一的責任。本案尚需找到其他突破口。


    經過進一步調查,律師得知案涉自建房是三層建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三層及以下農民自建房,屬于建筑法的規制范圍,發包方必須將建設工程交由具備完全資質的公司承建,且承包方為有資質的建筑單位。個體工匠顯然不能承建案涉三層自建房。由此,強化了被告二及自建房房主的責任。


    確定代理思路后,律師與法官進行了多次溝通,明確指出被告二并沒有資格承建案涉住房,提交的所謂《南湖區村鎮建筑工匠資質證書》也已作廢失效,而其作為長期從事該行業的專業人員,明知無資質但仍承接工程,構成對危險的放任;作為承包人也未盡到場地安全管理義務,管控不到位,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而自建房房主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二,應與被告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法應追加自建房房主為本案被告,否則視為原告不予追究自建房房主依法應承擔的責任,而該部分責任也不應再行轉嫁給本案其他被告。


三、辦案感悟

    類似于本案的勞務提供方式在農村十分普遍,但其又比較特殊,有必要在定義各方關系時,考慮到農村環境、用工背景和當事人的認知水平,并在此基礎上對當事人的行為做合理解釋,進而才能合法、合理地平衡和保護各方利益。以法律武器,理民事關系,確應擔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