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玲源
浙江國傲(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律師事務所
2022年,本所律師代理了一名擁有百萬粉絲的短視頻UP主被訴名譽權、隱私權侵權案件。該短視頻UP主邵某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吐槽制作了一則短視頻并上傳抖音等平臺,播放量巨大。后被訴侵害他人名譽權和隱私權,要求平臺賬號置頂30日賠禮道歉,并需賠償數萬元。邵某找到本所律師時,覺得自身著實委屈,只是將自己的親身經歷制作了一個短視頻,沒想到無端使自己深陷官司。經本所律師代理,邵某大獲全勝,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全部訴訟請求,李某也未提起上訴。
【案件基本情況】
A公司因經營不善陷入停產關門狀態,被告邵某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向原告李某等公司員工結清了工資。后李某以A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及辭退賠償金。邵某一直以為A公司已經主動向李某提供了加蓋公章的書面勞動合同,且李某也已簽署該合同。但找到合同后發現李某確實未在勞動合同上簽字,遂找李某質問。李某微信答復是其嫌棄書面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過低,故意不簽的。因確實無簽字的書面勞動合同,故A公司和李某達成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協議,A公司給予李某一定補償,邵某按協議進行了補償支付。
幾日后,邵某將前述勞動仲裁的經歷,制作成了短視頻,并發布在抖音、快手平臺。同時該短視頻還通過抖音平臺自動同步至西瓜視頻平臺。因邵某的粉絲較多,該短視頻幾個平臺合計播放量高達500多萬。在該短視頻中,邵某出鏡口述,并配上了現場視頻和微信聊天記錄、李某曾負責運營的抖音“XXX”賬號界面、微信朋友圈等截圖。邵某在該短視頻中主要對李某的闡述有:“李某表示是嫌工資太低了,他故意偷偷不簽合同。我是先蓋了公司章給他的,他說簽好了,出于信任我也沒檢查就收起來了,萬萬沒想到鬧出這檔子事了。”“李某工作態度工作能力都極度欠缺,一進來啥也不會,上班就知道打王者,還在辦公室里各種破口大罵呀。”“人家(李某)的簡歷寫得確實漂亮,說自己一個人做了幾十萬粉絲呢!”在該短視頻中,邵某將李某的全身照、名字、抖音“XXX”賬號界面截圖中可以關聯李某身份的信息全部都進行了打碼處理,但遺漏了一處全名未處理,視頻中顯示時長不超過1秒。
該短視頻發布后,有眾多網友在抖音、快手平臺案涉短視頻下方評論留言,對李某進行了評判、譴責等,還有少數幾位網友經查看李某運營抖音“XXX”賬號簡介找到了李某的現在新的個人微信號,通過添加李某微信對其進行了指責、辱罵。李某認為邵某的該行為導致其無法找到新的工作,同時因受網友指責、辱罵導致心理壓力巨大。故李某以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為由向杭州市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
【辦案要點】
本所律師接受被告邵某委托后,仔細閱讀研究了原告李某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以及其舉證的各證據材料;同時和邵某進行了詳細的溝通,梳理案件事實情況后,對本案較為精準地提出了以下三點辦案要點,從而保障了本案委托人邵某獲得案件全勝。
第一,準確分析本案案涉法律關系。本案原告李某訴訟的是侵害其名譽權和隱私權,有兩部分民事權利構成。《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根據該規定名譽權一般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才構成侵害,如陳述事實,或者對他人作出客觀評價的,不視為侵害名譽權。《民法典》第1032條第二款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李某與A公司進行勞動仲裁活動系可公開的活動,并非私密活動;而個人姓名也并非私密信息,應為個人信息。
第二,在準確分析法律關系的基礎上,指導當事人搜集證據。本案案涉短視頻中,邵某對李某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為人處世等作出了大量的評價。如上所述,此類評價是否構成侮辱或者誹謗,需要確認該部分評價是否客觀。故本所律師向委托人邵某分析法律規定后,指導邵某搜集該部分評價對應的證據材料,最好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客觀證據,如確實需要提供證人證言的,除原A公司同事的證人證言外,建議搜集其他身份人員,如其他股東、客戶單位經辦人員、其他合作單位經辦人員對李某的評價。
第三,精準提出原告李某對案件關鍵點存在舉證不能,應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在短視頻評價內容和視頻內遺漏處理的姓名之外,李某的最重要的訴請理由就是邵某視頻中公開了曾經由其負責的抖音“XXX”賬號的截圖,可通過搜索該抖音賬號簡介,看到目前該賬號綁定的李某現在使用的新微信號,且網友通過該微信號添加李某為好友后,對其進行辱罵。李某訴稱是邵某故意將其新微信號綁在該抖音賬號上,但事實上李某本人也仍可以登入該抖音賬號,其并無法證明新微信號是邵某故意綁定上去的。而邵某在短視頻中使用的該抖音賬號截圖上綁定的微信賬號也并非李某目前使用的新微信號。
【案件代理詞主要部分節選】
一、被告沒有任何侵權行為。
(一)被告發布的案涉視頻,所陳述的內容符合客觀事實,沒有侮辱、誹謗原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
原告訴稱被告有捏造事實,散布謠言的行為。具體為被告的視頻中說到“原告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都不行,工作態度囂張”“經常在辦公室破口大罵”“故意偽造簡歷”“故意泄露原告照片,致使原告一看即被認出”“故意透露原告的姓名導致評論中出現原告的抖音、快手的昵稱”“被告的粉絲在評論中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被告還推波助瀾”“被告留下原告的微信號導致網友添加原告的微信進行辱罵”等等說法,均不符合事實情況,一一反駁如下:
第一,原告與被告公司之間確有勞動關系,但是被告已將勞動合同交給被告簽訂,被告故意不簽,該事實由原被告的聊天記錄予以證明。原告自己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但又未告知被告,導致被告以為勞動合同已簽訂。而最終原告又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被告公司賠償。被告賠償后,對此事件認為存在很大的教育意義,故制作成視頻在平臺播放。本意已在視頻中明確說明系提醒視頻觀看者謹慎簽訂合同,而并非故意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
第二,視頻中對原告工作態度及工作能力的實際說法是“工作態度、工作能力欠缺”,這一說法并沒有侮辱,也不屬于誹謗,而是客觀事實。根據被告提供的同事的證明、聊天記錄截圖、打卡記錄、視頻號運營情況等,均可證明被告視頻中所述,“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都極度欠缺,一進來啥也不會,上班就是打王者,還在辦公室里各種破口大罵,同事真的是怨聲載道”系事實,并非被告捏造事實,散布謠言。反觀原告,其認為被告所述系捏造事實,散布謠言,但未對事實情況進行任何說明和舉證證明。
第三,被告視頻中陳述原告“簡歷寫得很漂亮”,從未表述過原告“故意偽造簡歷,騙取工作”。原告簡歷陳述的運營過幾十萬粉絲的情況和真實的工作能力,運營的抖音號視頻的發布數量、點贊數量和粉絲人數變化,確實存在巨大差距。
第四,原告說被告有“故意泄露原告照片,致使原告一看即被認出”,原告的該說法不實,因為被告已作出了相應的馬賽克處理,原告面部的情況都已高度模糊,不可能因此被認出。
第五,對于原告所說的被告“故意透露原告的姓名導致評論中出現原告的抖音、快手的昵稱”這一說法,被告說明當時該視頻由編導在后期剪輯的,被告要求每一幀作馬克賽處理,但工作人員實際工作中不小心遺漏,致使原告的姓名不慎未打碼,但姓名的出現與原告抖音號被泄露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并不會因為搜索了李某,就知曉了原告的抖音號為“XXX”,原告舉證的截圖第29頁,也印證李某與抖音號“XXX”并不具有關聯性。同時,評論的第49頁神影“我同學也叫李XX(李某全名)”,以及“李XX,上海人”等評論,也說明李某,并不會特定只向原告本人。
第六,原告所說的“被告的粉絲在評論中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被告還推波助瀾”,該說法沒有任何根據。首先,被告的評論僅回復了一句“唉”,這并沒有不當之處。截圖的第40頁,被告評論“給勞動局看過了,就是我的鍋。叫我花錢買教訓”,皆并沒有體現引導網友網暴的語言。另外,從視頻下的評論來看,網友的評論也并非一致倒向被告,比如第44頁,網友“小伙開大車”發言“但是你不發又沒段子,不發又賺不了錢”、網友“命該如此”發言“截圖舉報”、網友“fcvb1”發言“就不要說人家有問題了”;第45頁,網友“凍凍”發言“你覺得吃虧,你自己舉證呀”等等。
第七,原告所說“被告留下原告的微信號導致網友添加原告的微信進行辱罵”,這一說法不實。首先,抖音號“XXX”是由其他人手機號注冊的,并不屬于被告所有,被告并沒有實際控制著該抖音號賬戶,無法留下原告的微信號在頁面中。其次,原告離職后,該賬號密碼一直未做修改,原告用私人手機一直登入并控制著該賬號,也未刪除個人微信信息。最后,就算在原告在案涉視頻發布后,原告依然完全可以登錄并刪除微信信息,但其未進行刪除。
(二)被告發布的案涉視頻,未涉及原告隱私問題,不存在侵害原告隱私權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之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原告的工作情況、原告向勞動監察舉報以及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等行為,均不屬于私密活動。被告的行為,也不屬于《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的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三)被告在視頻中因遺漏唯一泄露的姓名“李XX(李某全名)”,并不屬于隱私,而屬于個人信息。
而被告發布的案涉視頻中已對原告的照片、名字進行了加工處理,已達到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效果,不存在非法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被告在發布的視頻中截屏的“XXX”的抖音號,并無綁定原告的微信號,之后公證書搜索所得,并非被告添加上去的,原告也可登錄該賬號。
即使存在信息處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的,根據《民法典》第1037條的規定,原告也僅有權請求被告及時刪除。
(四)被告并沒有在發布的案涉視頻中透露原告的微信號,縱觀整個視頻,未出現原告的微信號。
(五)原告并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抖音賬號“XXX”頁面綁定的原告的微信號,系由被告故意綁定。
第一,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抖音賬號“XXX”頁面綁定了原告的微信號,但無法證明該微信號是被告故意綁定的。
第二,反而被告可以證明,原告在自己的私人手機上登錄了抖音賬號“XXX”,并選定了“保存登錄信息”。原告在離職后,依然可以自行在自己的手機上登錄抖音賬號“XXX”。原告完全可以自行修改原綁定的微信號,將其改為自己最新的微信賬號。
第三,且被告也已舉證證明,同一抖音賬號可以在兩臺設備上同時登錄并操作,一臺的登錄并不會使原先登錄的一臺被迫下線。即使被告在原告離職后有登錄過抖音賬號“XXX”,原告依然可以保存著該抖音賬號的登錄狀態。
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
縱觀原告提供的全部證明,原告在被告視頻發出前,就已有更換工作的打算,9月8日,被告視頻已發出,原告仍因個人原因離職,而陸續收到入職邀約,即使按照原告所發,在近一個月時間沒有工作。在找工作不容易的當下,一個月即找到下一份工作,正常狀態下,也是屬于比較順利的,可見被告視頻對原告找工作并沒有產生任何影響。原告所稱“被告視頻播放量、傳播量巨大,導致很多公司都認得原告,認為原告是一個小人,面試屢遭失敗”并非實際情況,更無任何證明。
被告發布的視頻內容屬實,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其次視頻在發布后的第三天被告主動刪除了視頻,并未對原告產生實際損失,僅六個網友因此添加原告微信,對原告也沒有產生精神損害。且網友行為并非被告行為。
三、被告發布的視頻系陳述事實,即使對原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原告也未采取合理措施,導致影響擴大。
第一,原告未第一時間要求被告刪除視頻。即便按照原告陳述,其在報警被告知沒有用的時候,仍沒有要求被告刪除視頻。
第二,原告可以自行登錄抖音號,刪除頁面顯示的微信號,但其始終未進行刪除。甚至,被告在制作視頻時,用的是之前的截圖,并無綁定微信號,之后為何又出現微信號(原告目前使用的新微信號),不排除系原告為流量和商務合作自行添加,畢竟原告舉證的新朋友添加中,有大量的商務合作申請。
第三,原告在得知被告發布視頻后,不要求被告刪除,反而馬上進行了報警、公證,同時自己告知求職方該事實,并不限將其夸大。結合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據這一不誠信行為,不排除原告是故意利用被告發布視頻這一事實,將自己新的微信號綁定在抖音賬號“XXX”之上,以謀求自身的一些利益,如流量、商務合作、主張賠償等。畢竟,抖音賬號“XXX”一直保有著近10萬的粉絲。
綜上,被告在案涉視頻中所陳述均為事實情況,并無對原告的侮辱、誹謗。被告也沒有在發布的案涉視頻中透露原告的微信號,縱觀整個視頻,未出現原告的微信號。原告也無法證明,抖音賬號“XXX”頁面綁定的原告微信號,系由被告故意綁定。故原告以被告故意將其新的微信號綁定在抖音賬號“XXX”上,以使得網友可以添加其微信進行辱罵行為的控訴,無任何事實依據。
【案件判決結果】
本案最終法院采納了本所律師提出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原告李某全部訴訟請求,被告邵某不承擔侵權責任。判決書說理部分內容體現了被告邵某舉證的證據材料的重要性,同時更印證了本所律師的代理意見。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但從本案雙方當事人舉證情況分析,被告邵某在案涉短視頻中所述內容基本具有相應的來源憑據,并非毫無事實根據的憑空捏造,也沒有故意進行擴大、扭曲事實,其中部分基于邵某個人認識的評價也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評價本身也尚在合理范圍之類,并未明顯超出公民言論表達權利的范疇。”
“同時,本案中原告李某除指被告邵某侵害其名譽權外,還指控被告邵某故意泄漏其個人的微信號,導致有部分網絡用戶通過添加李某微信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謾罵。對此,本院認為,在被告邵某發布的案涉視頻及評論中均未對外公布過李某的個人微信號,被告不存在直接公布、泄漏李某微信號的行為。李某認為其個人微信號被泄漏系因邵某在視頻中公布了抖音號“XXX”的截圖,而部分網友通過搜索查看該抖音號簡介發現了在該簡介中留存的李某新的微信號,李某還認為其在離職后已更改了微信號,更改后的微信號又被置于前述抖音號簡介中系被告邵某故意所為,意圖在于引導網友對其進行騷擾、謾罵。對此,本院認為,從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首先,添加原告微信的幾名網友是否系通過搜索、查看前述抖音號獲知原告微信號,無法證實;其次,抖音簡介中的微信號是否系被告邵某故意添加無證據證實,從已查證事實可知前述抖音號一直由李某在運營、打理,李某離職后雖然將手機交還給公司,但該抖音號在李某手機中仍保存有登錄信息,簡介中的微信號是否一直存在或被何人修改無法證實,不能明確指向該簡介中的微信號系被告邵某事后故意添加。故原告李某指被告邵某故意泄露、公布其個人微信號,并導致網友對其進行騷擾、謾罵侵害其隱私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