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當出現疫情原因而影響出行,退款費用包含哪些?
現實案例:小琴(旅游者)于2019年12月16日向某旅游公司(旅游經營者)簽訂了《團隊出境旅游合同》,費用為4499元(3199元+600元簽證+700元額外費用)。合同簽訂后,小琴按約支付了全部款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使境外團不能出行,雙方均不能預見或者避免,某旅游公司于2020年1月27日通知小琴旅行團取消。雙方就《團隊出境旅游合同》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解除后,雙方就退款事宜協商未果而引發訴訟。最后,法院判定某旅行社賠償陳女士999元。
律師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20〕182號)第10條之規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應就旅游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游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當旅行社能提供證據證明就實際產生的機票、酒店、簽證等損失的,該部分可以扣除,余下部分及時退費。
Q2:當旅行中發生意外,可以找哪些主體索賠?
律師說法:根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Q3:當旅行社推薦當地購物,游客應該注意哪些取證?
現實案例: 2019年12月1日,郭某與某旅行社簽訂了一份《出境游旅游合同》,約定參加“境外全景豪華聯游十天團”,于2020年1月20日至1月30日赴境外旅游。郭某支付旅行費用人民幣50997元。《出境旅游合同》“購物說明”部分約定:"旅游者與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客人同意前往以下購物場所:1.以色列/特拉維夫或耶路撒冷或提比利亞鉆石店,停留約1小時,主營以色列加工的鉆石、鑲嵌配件及其關飾品等";“購物提示”部分約定:旅行社特別提醒旅游者,謹慎購物、理性消費。旅游者在本列表所列商店購物,如所購商品屬于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負責協助旅游者退、換貨。旅游者單獨自行前往非本列表所列商品購物,如發生質量問題,旅行社不承擔責任。2020年1月27日,郭某在旅行社安排的以色列ND&J國家鉆石珠寶公司以16883美元(約合人民幣117632.74元)購買了一顆2克拉的方形公主式鉆石及配套戒托,附隨IGL證書上載明,該鉆石顏色級別為H級,凈度級別為VS2級。
回國后,郭某委托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其購買的鉆石進行鑒定,后檢測出該鉆石顏色級別為K級,凈度級別為SI2級,腰注S406744。郭子文自2020年3月18日起多次發郵件要求南湖粵途跟進解決鉆石質量問題,南湖粵途工作人員表示已向售后反饋,但至今未有實質進展。此后,郭某雖然提起訴訟,但法院最終仍駁回郭某要求旅行社退還購物款的請求。
律師說法:一些旅行社導游會在旅游行程中帶游客進行購物消費,甚至將具體購物場所直接寫進旅游合同內。若游客沒有充分證據能證明旅行社在購物過程中參與銷售,或實施誘騙行為等虛假宣傳行為。則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游客無法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的費用。因此,游客需要對旅行社人員的承諾以及其是否有做虛假宣傳等進行取證,以減少當出現產品問題后向出賣方維權的成本。
Q4:當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遇到食品安全問題,如何維權?
律師說法:當購買到的產品存在問題,留存的小票、發票是維權的必要證據,我們游客應妥善保管好。可以與商家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消費者投訴熱線12315、質量監督熱線12365、市監局、當地媒體等機構進行投訴。
對于食品,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對于假冒偽劣產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