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奕鑠
案情介紹
2017年8月中旬,黃B承包了連體房施工,由于缺少木工,叫黃A再叫木工在該工地從事木工活,工資按市場價。工期結束后,由黃B把干木工的錢給黃A,然后幾個木工平分。
該工地開工后,黃A叫上張某某、孫某某一起在該工地從事木工活,2018年4月16日下午13時30分左右,黃A在三樓樓頂制模時墜落摔下。事發后,張某某撥打120安排車子將黃A接送至平湖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黃A治療終結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傷殘十級,訴至法院要求黃B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95948.22元。
我所律師接受黃B委托后,經與委托人溝通后發現本案難點在于黃A與黃B間無承攬合同、無短信、微信記錄、無電話錄音,難以認定本案在法律層面上究竟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之后律師積極走訪證人,深究本案,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下面提供一下該案件的一審代理詞,為履行與當事人之間的保密規定,全部用字母代替名稱,原告系黃A,被告系黃B。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黃B代理人經過認真核實相關證據、查找法律依據,結合庭審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了解,現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黃A與黃B間系承攬合同關系,并非雇傭勞動關系,黃A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017年8月中旬,黃B承包了王某、潘某的連體房施工,由于黃B只負責水泥施工,缺少木工,且黃B考慮到在之前建房時與黃A之間經常有合作,因此黃B將木工施工承包給了黃A,由黃A自行雇傭工人施工,施工完成后交給黃B,黃B根據黃A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次性給付報酬,黃A與黃B之間不存在控制和支配關系,黃A的用工方式、用工時間、操作規程和生產計劃全由承攬人即黃A自行確定并獨立完成。以上事實從黃A手下的兩個工人庭審中所陳述的證人證言以及黃A受傷時黃B并不在場也可以充分證明。
代理人認為,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其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系,區分雇傭和承攬的關鍵和本質在于是否具有支配或從屬關系以及提供勞務者是否獨立自主完成工作任務。本案中,黃A從事的木工施工以承攬人黃A的豐富經驗、較強的技能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標的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而雇傭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提供勞務,標的是勞務本身。黃B之所以將木工施工承包給黃A,是因為黃A在木工活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和較強的技能,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至于何時完成,如何完成,一切由黃A決定,雙方在完成后一次性結算費用。從證人證言中也能看出兩位證人是長期跟著黃A從事木工工作的,由黃A承包房屋中的木工工程,再帶著他們完成工作,很明顯本案中黃A系獨立完成工作,黃A與黃B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是典型的承攬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黃A要求黃B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請求法庭判決駁回。
二、黃A對自身受傷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黃B將木工施工承包給了黃A,由黃A自行決定其操作規程和勞動過程,事發時黃A及其雇傭的工人張某、孫某在完成木工施工,黃B方并沒有任何人員在場指揮和監督黃A,黃A如何工作完全由其自行決定和負責。代理人認為,黃A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為經驗豐富的木工師傅,其在三樓樓頂制模時理應對自身安全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但其在施工過程中并未佩戴任何安全設施(如安全帽、安全帶等),從證人證言中也能看出黃A及其手下的兩個工人在施工過程中都未佩戴任何安全設施(如安全帽、安全帶等),其對周圍環境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致使本次事故發生,自身具有嚴重過錯,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不應當由黃B承擔。
三、針對黃A主張的賠償金額存在錯誤,應予調整。
(詳情略)。
綜上所述,黃A與黃B間很明顯是屬于承攬合同關系,并非雇傭勞動關系,黃A因自身重大過錯而受傷,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黃A的主張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請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實,駁回黃A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黃B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