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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之初,懷一份感恩

文/吳嘉華


    夜闌燈耿,煩囂俱寂,宜靜思,宜體悟。腦海中時常浮現一句“我說過的話,你要記住的,以后我要問你的。”此文因本人指導老師的教誨有感而發,并以此結合所承辦的案件而著述為文。


    “要把每一件事情,當成自己的事情去做。”起初我認為到這句話僅是用來告誡我們做事時當懷成果思維而非任務思維。一個案件的結束并非是拿到判決書亦或是調解書的那刻,而是當事人的權益切實得到保障之時。在分期付款的調解案件中,在付款時間點到來之前,應當及時提醒主辦律師相關事宜,并且準備好后續的相關材料;一份刑事案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其所具有的量刑情節,公訴機關指控所依據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看一遍跟看十遍所獲得信息是完全不一樣的。每當想要偷懶之時,便會想起這句話,腦海中假想向指導老師匯報被連續發問至啞口無言的情景常常能讓自己靜下心來繼續埋首伏案。因此,段首這句話應當還隱含著“不要放棄任何一個學習的機會”以及律師行業應當具備的為當事人負責的執業道德的深層含義。


    “我們做每一件事情都是有一個目的”。初聽老師言此句,只覺“有見于中,口未能言”,后隨著自己承辦案件數量的增加,學習的深入,就能慢慢體會到“得知于像外”的妙處。在所承辦的組織賣淫刑事案件中,若從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出發,則可根據各個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為其提供辯護;若從賣淫人員詢問筆錄出發,則可從受控制亦或是管理的賣淫人員數量出發為其定性或者從輕辯護,且案件處于不同的階段所采取的辯護策略也應當存在不同;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案件中,遇到涉及實物的價值評估鑒定意見時要著重審查其是否在價格認定基準日、認定依據等方面存在問題;在破壞環境的刑事案件中,要看鑒定意見是否存在將“數量較大”等同于造成“大量毀壞”的不當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偵查機關直接把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搜集的行政證據直接當成刑事證據使用的情形等等.....


    行文至此,所言不及所悟,所悟更不及所教十之一二,但言有盡,意無窮,如得意,可忘言。法律的海洋浩瀚無邊,深度和廣度足夠窮盡畢生去探索。最后,本人想以“銜環結草,以恩報德”向本人的指導老師致以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