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
汽車的行李架通常都會安裝在SUV車型及旅行版轎車車頂上。很多普通轎車車主也有私自加裝的情況,其原因就是為了可以滿載乘客之余也可以搭載更多的行李,或者一些不適合放在行李箱的物品。但加裝行李架或自行車架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會因此拒付,下面通過一個法院判決的真實案例為大家分析:
一、案件簡介
“2016年4月23日17時,原告李某的浙BFXXXX號轎車行駛至上海市**路東約120米處,車頂所載自行車撞到限高欄桿導致自行車體掉落造成車頂、后窗置物架、后檔玻璃、車頂油漆等損傷。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報警并向被告報告保險事故,上海浦東分局交警當天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也及時趕到對現場進行勘查,認定事故現場真實有效并建議將車開到指定修理廠進行定損和維修,最終定損和車輛維修費用為13,500元,原告支付了該筆費用。嗣后,原告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告提出索賠申請,但被告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保險金,最終,法院采信了保險公司本案事故的發生正是由于車輛加裝自行車架裝載自行車后撞擊限高架所導致的抗辯,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二、法院說理
本院認為原告在加裝自行車架后,未告知被告并取得保險合同的批改,而本案事故的發生正是由于車輛加裝自行車架裝載自行車后撞擊限高架所導致,被告的免責條款清晰明確,故被告對本案予以拒賠的抗辯,本院予以采信。
1、如實告知:原告在投保車輛上加裝自行車架的行為,屬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在保險期間,原告在投保車輛上加裝自行車架后,應告知被告該情況,并獲得被告的批改。現原告明確沒有告知被告,違反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2、因果關系:結合本院查明的事實,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投保車輛上安裝自行車架所載的自行車撞擊限高架導致,可見本案事故的發生與安裝自行車架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免責條款: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五)項載明: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約定清晰明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院予以采信。
三、前事不忘后事之師
1、加裝行李架的合法手續
依照法律規定,車友們對車輛加裝行李架,應向車輛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再進行加裝,加裝完成后到車輛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在投保后加裝需及時告知保險公司進行批改。
2、不得超高、超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規定: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汽車頂部裝載裝置》行業標準明確規定:家用轎車頂部行李架載重不能超過30kg,SUV車型頂部裝載自行車不能超過3輛;根據SUV車型尺寸和規格,車型頂部行李架載重區別不能超過30kg、50kg和100kg。同時,車頂裝載裝置上質量大于10KG的任一部件都應固定在車頂裝載裝置上。
因此,私自在愛車上加裝自行車架有風險,如果想給自己的愛車加裝自行車架的,應先向車輛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告知保險公司,而且還要保證不得超高、超重。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愛車在遇到交通事故時,讓保險公司理賠財產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