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叢嘯 龔維蕾
【內容摘要】互聯網信息技術的迅猛革新推動了互聯網金融的誕生與發展, 悄然改變著人們的交易方式、交易規則。云計算和大數據等技術變更催生了網絡借貸平臺,豐富了我國金融市場的貸款形式,解決了企業和個人資金短缺的困境。網絡貸款以智能化、靈活化、便捷化的特點受到大眾普遍歡迎。然而,網絡貸款在發展中也暴露了一系列的風險。本文通過研究金融機構網絡貸款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并進一步論證該類案件辦理時的法律適用。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 網絡貸款 舉證困境 法律適用
“互聯網+”時代的來臨,不僅給傳統社交方式帶來巨大的顛覆,也不斷地改變著傳統交易習慣、沖擊著傳統金融模式。互聯網金融作為互聯網與金融行業結合的產物,既是網絡時代的新型金融模式,也是依托于現代信息科技的金融活動。網絡借貸平臺在我國金融監管力度逐漸放開及互聯網金融迅猛發展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網絡貸款業務因操作便利、手續簡單、放款迅速等優勢使得其與傳統貸款業務相比得到快速發展,網貸業務的快速發展的導致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爆發式增長。雖然我國《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對有關事項作出了各類規定,但借款人往往以非本人操作故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推脫,旨在逃避債務承擔。長此以往,必然會導致金融機構更多的經濟損失,甚至還會影響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壯大。筆者辦案中已遇此類案件,故就此類案件問題進行分析梳理,探索金融機構網貸業務的發展。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筆者近期代理了某銀行的一起網絡貸款案件。基本案情如下:2017年10月,某銀行總行制定了《某銀行“小微快貸”業務管理辦法(2017年版)》、《某銀行“小微快貸-信用快貸”業務管理辦法(2017年版)》并下發各分行、支行貫徹實施。2018年9日28日,某公司及馮某通過網銀操作,向某銀行申請貸款48萬元,并網簽了《某銀行小微企業快貸借款合同》,這是某公司及馮某第二次向該銀行申請該類貸款,第一次貸款本息已經清償。貸款合同對借款額度、借款期限、月利率、逾期罰息利率等進行了約定。某銀行于2018年9月28日向某公司發放貸款本金48萬元。后因某公司及馮某存在預期違約及逾期付息的行為,某銀行向法院起提訴訟,要求某公司及馮某立即歸還上述借款本息。
該起網絡貸款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對于借貸合意的查明以及電子數據證據的采信方面值得我們加以思考。筆者通過查詢發現:網絡貸款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近年來呈爆發式增長的態勢。預計互聯網迅猛增長的未來,此類案件的數量將持續增加。
二、網絡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涉及網絡貸款的法律條文主要見于《合同法》、《電子簽名法》、《商業銀行法》,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一審案件由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
(一)、《合同法》
第11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32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196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197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198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199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200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201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202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203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204條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205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206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207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208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209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電子簽名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3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 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 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4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5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第9條 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一)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二)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
第14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5條 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
(三)、《商業銀行法》
第7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37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網絡貸款業務與傳統貸款業務的共性及差別
網絡借貸模式主要有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及P2P(Peer to Peer)模式,本文所述網絡貸款主要指持牌金融機構為核心的B2C模式,主要是商業銀行、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提供的線上信貸業務。B2C模式也將是網絡信貸的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網絡貸款,簡言之,就是借款人與貸款人通過互聯網完成的信貸交易,雙方利用網絡,在線上進行相關的操作、完成相關服務。借款人無需到網點簽訂書面材料,可以直接通過自助終端申請貸款;貸款人也簡化業務員辦理、人工審核等眾多流程,主要通過電子數據信息快速響應借款人需求。
由于大數據時代對于互聯網等技術的運用,傳統信貸業務與網絡信貸業務呈現了不同的特點。網絡信貸與傳統信貸的最大不同即線上操作,該特點導致網絡信貸業務往往通過登錄密碼、網銀盾密碼、動態支付密碼、短信驗證碼、人臉識別等途徑識別客戶身份。與此同時,線上操作的特點也導致了大部分借款人通過電子簽名在線上辦理業務。網絡貸款導致交易成本降低,節約了金融機構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同時,線上操作大大縮短了辦理業務的時間,提高了效率。不可避免的,網絡貸款在現階段也存在無法克服的弊端。與傳統信貸業務不同的是,網絡貸款存在著巨大的網絡安全風險。黑客入侵、數據庫漏洞和服務器癱瘓等問題一直以來都困擾著互聯網發展,掌握大量客戶信息的金融機構歷來都是網絡攻擊的重災區。
總的來說,充分利用大數據的網絡信貸業務與傳統的銀行信貸業務相比,智能化、便捷化、數據化、科技化、效率高的特征更加突出。持牌金融機構多依托電商平臺、自媒體平臺插播廣告,吸引資金短缺的借款人。網絡貸款的自助辦理主要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自助終端,借款人僅需自助終端操作,手續簡便,流程固定、資金到賬迅速,滿足貸款用戶“快”的核心需求。
雖然網絡貸款的借貸雙方通過自助終端完成借貸,但是網絡信貸與傳統信貸并無實質差異。網絡貸款并未改變信貸的本質,它的本質是持牌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即貸款人按約出借一定數額的資金,同時要求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信用活動。
四、金融機構網絡貸款業務的辦理及舉證困難
(一) 網絡貸款案件的辦理
法院對筆者承辦的前述案件的審查重點是:馮某在開通網銀后將網銀U盾交由某公司財務人員,他人通過網銀操作申請借款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就上述爭議焦點,作為原告方的銀行并無提交任何書面證據以便審查事實,按照民事訴訟舉證規則原告顯處不利。
筆者作為代理人認為:從種種跡象看,馮某對該筆貸款是明知的。沒有馮某的幫助,某公司是無法從銀行處借得錢款的。雖然馮某強調其辦理完畢網銀后就交由某公司,其不明具體內容,所以與其無關。依照《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馮某的網銀所發出的指令,都應視為是馮某發送的信息,是其意思表示。即便系他人操作貸款申請,那也是馮某授權他人操作,法律后果依法仍應當由馮某承擔。既然馮某通過網銀發出指令,那么某銀行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馮某實際掌握著相關的手機銀行、能夠接收到銀行發送的驗證碼,故馮某與銀行之間存在借貸合意。
(二) 網絡貸款案件的舉證困境
銀行網絡貸款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主要為借貸合意的證明、電子數據的證明力等問題,前述問題的舉證責任皆由金融機構承擔。因網絡借貸業務與傳統借貸業務存在不同,金融機構在訴訟案件當中常常陷入舉證困境。
1) 所簽合同內容的舉證
傳統的信貸業務有較為固定的合同文本,要求借貸雙方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訂立合同,有形的簽字、簽章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依據。但銀行網絡貸款業務中,借貸雙方并沒有書面的協議,線上操作也無需采用面對面的形式,相關的合同信息僅以系統上操作過程中保留的電子數據加以呈現,借貸雙方僅需提供電子簽名確認合同的簽訂。無形的電子簽名承載著身份識別和意思表示的雙重作用。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銀行負有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舉證責任,前述留存在銀行系統中的電子數據需作為證據予以調取查用。若銀行無法提供完整無誤且未被修改的借款合同電子數據,借款合同的證明力可能不被法院采納,銀行可能面臨訴訟請求被駁回的風險。
(2018)陜01民終725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主張其與劉洪春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首先應舉證證明其與劉洪春就案涉借款達成了借貸合意,現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交的民生樂意貸申請表僅提交了復印件,且張小華、劉洪春均不予認可,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認為張小華、劉洪春通過網上銀行系統簽署了借款合同,但該合同并無雙方簽字予以確認,故上述證據無法證明劉洪春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就本案借款達成合意……綜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主張其與劉洪春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不足,故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要求張小華、劉洪春償還其借款本金及罰息、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屬于相對新型的貸款模式,審判人員可能了解不多。案件審理過程中,銀行應當盡可能完整展示線上貸款的操作流程,將每一操作步驟所對應的電子數據以合適的載體展示,以盡可能獲得審判人員的支持。上述(2018)陜01民終7250號案件中,銀行在庭審中僅提供沒有借款人簽字的合同,并未進一步提供申請網絡貸款過程中所形成的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驗證碼、網銀盾密碼、借款人對借款的確認、身份驗證、業務告知、授權協議等對應的證據以證明雙方已簽訂借貸合同、形成借貸合意,難怪未獲得法院的支持。
該類案件審理中,借款人常常以“網絡貸款行為非本人操作”予以抗辯,若被告將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進行網絡貸款,法律后果由誰承擔?(2016)蘇0104民初2467號民事判決書內容如下:……將銀行卡及密碼交由他人的行為,屬于概括授予代理權,他人使用阮文志銀行卡及密碼所從事的行為,視為阮文志本人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應當由阮文志承擔。因此,將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進行網絡貸款的法律后果應由提供人承擔。
2) 保證人的證明
如前所述,借貸雙方并沒有書面的協議,相關的合同信息僅以借貸雙方在自助終端上進行操作時保留的電子數據加以呈現。同樣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也是通過自助終端操作的。因此,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也需要銀行進行舉證。金融機構同樣需要妥善保管相應操作流程對應的電子數據。有保證人的網絡貸款案件中,極有可能發生信息冒用的情形。從司法實踐中看,信息冒用的舉證責任在于保證人,通常也需要有關機關出具相應的文書予以證明。保證人在庭審過程中中僅口頭提出信息冒用的抗辯,人民法院通常不會采納。
五、金融機構網絡貸款業務中的法律適用
(一) 貸款合同效力問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要求貸款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的合同。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金融機構開展網絡貸款業務所操作的流程都是在線上完成的,所有的信息都為電子數據,該形式同樣是書面形式,因此網絡貸款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機構需妥善保管網絡貸款辦理過程中借貸雙方在系統上操作流程的電子數據,否則可能承擔不被法院認可的風險。除此之外,貸款合同中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借貸雙方應確認前述合同約定事項,提醒借款人對格式條款的注意,以避免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作出對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解釋的裁判結果。
(二) 合同簽名的效力問題
金融機構辦理網絡貸款業務時, 通過網絡系統進行操作,相關的合同信息均表現為無形的數據,電子簽名即承擔了身份識別的功能,又具備意思表示的作用。基于電子簽名的特性,其存在較多的法律風險:首先,電子簽名具有虛擬性,又因借貸雙方無法面對面進行確認,電子簽名存在認證風險;第二是有效性風險。由于網絡借貸通過線上完成,有可能因操作失誤、系統故障、病毒入侵等因素做出非真實意思表示;《電子簽名法》第5條要求電子數據電文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商業銀行負有妥善保存、不予變更電子數據的義務,若數據出現缺損或其他變動,則要承擔證據不被人民法院采納的風險。
(三) 合同生效的時間問題
合同的生效時間具有重大意義,根據《合同法》第16條、25條、26條的規定,我國對承諾的生效采取了到達主義,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因此,當金融機構的系統作出放款回應信息到達借款人客戶端時合同生效。
(四) 借貸合意的認定問題
金融機構的網絡貸款并沒有書面的協議,只有借貸雙方在系統上操作流程的電子數據,且這些數據均保存在銀行的系統中。根據《電子簽名法》第5條規定,網絡貸款中形成的電子數據,只要能夠真實表現所記載的內容,且內容獨立、完整、未被更改,并可供法院隨時調取,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采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確認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生效判決已確認:將銀行卡及密碼交由他人的行為,屬于概括授予代理權,產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即便網絡貸款申請非本人操作,也應視為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五) 隱私權保護問題
金融機構的網絡貸款充分利用大數據,重視對借款人的數據分析。金融機構開展網絡貸款時會對借款人進行額度授信,授信的前提就是對借款人的職業、收入、支出、信用等結算數據及納稅數據進行搜集和分析,這存在侵犯借款人隱私權的法律風險。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我國法律越來越重視對隱私權的保護。金融機構掌握的客戶信息,是客戶在辦理特定業務時提供的或者金融機構經辦客戶業務時掌握的。金融機構未經客戶授權,掌握客戶的交易信息及稅費信息難免有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嫌疑。
六、值得優化的措施和建議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作為原告的金融機構需舉證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為避免舉證不到位的困境,故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規范借款人線上操作申請貸款的流程,并留存好相應的電子數據,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建立完善的電子化檔案管理機制,以固定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證據。
金融機構可以采用公證方式保全業務辦理中的電子數據,例如電子簽名、借款告知書、借款人的身份證明等內容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進一步更新自助終端,要求借款人閱覽并確認所有文件,同時完善網絡驗證工具和技術,保證對于借款人的身份驗證無誤,例如引進人臉識別系統、在線簽字確認等等,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他人冒簽電子簽名的問題。
總之,隨著互聯網與金融業的進一步結合發展,網絡貸款將成為金融信貸業務發展的主要方向,金融機構常規貸款業務被取代的趨勢也將進一步凸顯,應以開放的姿態推動大數據建設,真正實現網絡貸款可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在網絡貸款業務不斷增加的以后,充分利用電子數據以擺脫舉證不能的困難將進一步考驗承辦律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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