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PUBLICATION
賠了“夫人”又折“兵”

邱圣杰

    案情介紹

    甲男與乙女系公司打工的同事,兩人平時關系較為曖昧,經常相互暗送秋波。某日雙方一起到朋友家吃飯玩耍,結束后乙女隨甲男回到其出租房,并在甲男出租房內發生性關系,事后乙女一直待到晚上才由其另一男性朋友接回住處。次日凌晨,乙女通過微信的方式一口咬定甲男“強奸”,并向甲男索要錢財數萬元,否則將報警追究甲男刑事責任。而甲男認為過程中雖有推搡,但終歸還是你情我愿之事,故不愿花錢息事。之后乙女以甲男強奸自己為由報案,獲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甲男被檢察院批準逮捕。我所律師接受委托擔任甲男涉嫌強奸罪一案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并于第一時間會見甲男,后又認真查閱了《起訴意見書》及相關案卷材料,向檢察院提供證人名單及其他證據材料,同時向辦案機關出具《律師意見書》,最終檢察院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并經協調公安機關以本案證據不足而主動撤銷案件。


    所以在本案中,乙女是不僅賠了她自己這個“夫人”,而且在索要錢財不能的情況下,又折了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甲男刑事責任這個“兵”。


    現將辦案過程中出具的《律師意見書》進行公示,為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報案人的個人隱私,遵守律師執業操守和規定,對涉案人物還是以甲男和乙女進行代替,并對具有隱私性、特定化或指向性的內容進行刪除或修改。


犯罪嫌疑人甲男涉嫌強奸罪一案

律師意見書

檢察院:

    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嫌疑人甲男家屬的委托,并經得甲男本人的同意,指派我們擔任甲男涉嫌強奸罪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為其進行辯護。接受指派后,我們依法查閱了起訴意見書及證據材料,并多次會見甲男,了解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細節,以便更好地展現事實原本,維護甲男的基本權益。現辯護人依據事實與法律,提出如下律師意見及案件相關的疑點,供斟酌、參考、采納。


    一、強奸罪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明確幾點:第一、行為人具有強奸婦女的故意;第二、違背婦女的意志,侵犯其性自主權;第三、行為人采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


    二、以下將上述法律規定為主線,結合本案事實進行簡要分析:

    1、辯護人認為甲男沒有對乙女實施強奸行為的故意,此處必須明確的是“欲與曖昧對象發生性關系的故意絕不能等同于強奸婦女的故意”。

    事發之前,甲男和乙女均在同一家公司里工作,雙方認識且為同事關系已有數月,雙方平時經常聊天或玩耍,而且甲男還多次在下班后前往乙女住所附近約會聊天,雙方在微信中的聊天更是頻繁,雙方甚至還在聊天過程中談及性愛的話題(微信聊天記錄可在甲男已被扣押的手機中查詢核實),乙女甚至告訴甲男其經期的時間等非常私密的內容。甲男也曾以當面、電話或者微信的形式多次向乙女表達愛意,乙女從未以明示甚至暗示的方式表示拒絕,反而與甲男保持頻繁的較為親密的聯系,對于這種似是而非、猶如隔著薄紗的關系任何成年人都會產生關于情愛的沖動和理解。正是如此,甲男產生和乙女“搭姘頭”,談戀愛的想法也屬正常,或者說雙方當事人均存在或多或少的相互挑逗的情愫。

    事發當天,雙方一大早就開始微信聊天,中午一起去同事家里吃飯,然后甲男還陪乙女去理發店洗了頭,之后又在沒有任何強迫或者說是雙方非常默契的來到甲男住處,最后雙方在一個房間相處長達三四個小時后發生性關系。

    事發后數小時雙方也不存在任何爭吵,甲男甚至還邀請乙女共進晚餐……


    2、辯護人認為甲男在與乙女發生性關系的當時是沒有違背其意志的,此處必須明確的是“乙女事后因索要錢財不能而產生的心理上的報復情緒,絕不能等同于欲發生或發生性關系當時其內心的拒絕”,而強奸罪的法益——性自主權侵犯與否的判斷時點,應該就是在欲發生或發生性關系的當時。

    (1)、事發之前,乙女自愿和甲男一起前往甲男的出租房,并在出租房門口玩手機,后也是自愿進入甲男房間內并坐在床沿和甲男進行聊天。當天四點左右,甲男從側面環抱乙女,結果乙女咬住了甲男的右手臂,咬住手臂時間持續有一分鐘左右,乙女沒有通過咬手臂的方式來掙脫或逃跑,甲男也沒有任何掙脫和反抗行為,這說明乙女齒咬甲男的力度完全是在常人承受的范圍之內的,而絕非是其在受到侵犯時拼命反抗的撕咬;更關鍵的是,從乙女齒咬甲男再到雙方發生性關系之間的時間間隔為兩個多小時。也就是說,在乙女咬完甲男之后,除了在脫乙女鞋子時存在些許磕碰外,雙方一直處于一種平和的、且伴隨著間斷性親熱的狀態中。期間還存在抽煙、上廁所等行為。

    (2)、發生性關系時的行為描述……。

    強奸行為的私密性往往導致對受害人意志違背與否的認定過渡依賴受害人的陳述,但言辭證據又存在極強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故僅憑受害人的陳述來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這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是極其不利和不公正的。

    結合到本案,辯護人認為在認定欲發生或發生性關系的當時是否真的違背了乙女的意志時,除了應該充分尊重甲男和乙女的筆錄之外,還應該著重考量當時乙女的一些行為,因為當時的行為是可以客觀的表現乙女當時的意志和內心想法。

    第一、乙女為什么沒有通過呼喊的方式進行求救,從乙女進入甲男租房的過程中完全可知這是一片人家密集的生活區,只要呼喊肯定是會有人響應的;第二、鄰居在甲男出租房窗戶外停靠電瓶車時,甲男和乙女均聽到了有人的聲響,乙女為何不抓住這一時機求救;第三乙女為何由始至終都沒有通過微信或者電話的形式向親朋好友求助(整個過程甲男均未限制乙女使用手機)。

    (3)、在事發之后,更讓人不能理解的是,假設真是甲男強奸了乙女,那么事后乙女應該做的就是第一時間擺脫甲男并且報警。但是乙女卻和甲男等人一起前往飯店吃了晚飯,并且還喝了啤酒,大家相談甚歡。

    ……

    此外,辯護人在查閱乙女回到其住所后與甲男的微信聊天記錄時,明顯感覺到了其內心及態度上的變化,從剛開始正常的交流,到后期有意地突出“被強迫”、“不愿意”等詞匯,這不能排除乙女已經在為索要錢財甚至是之后的報警作準備。因此,乙女回到其住所后與甲男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乙女和另一男性朋友的微信聊天記錄,應慎重對待,不排除為報警而特意為之,其證明效力較低。

    綜上種種,辯護人認為乙女在與甲男發生性關系當時是不足以達到違背其意志的程度的。


    3、辯護人認為甲男在與乙女發生性關系的當時并沒有對其采取強奸罪意義上的暴力、脅迫等手段,此處必須明確的是“性行為前的挑逗、抓咬甚至打鬧絕不能簡單就認定為暴力脅迫行為,性行為過程中的情不自禁等前述行為造成的生理上的痕跡亦不能簡單就認定為強奸行為所留下的罪證”。

    事發之前,甲男并未有任何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乙女前往其住所。……強奸罪的客觀手段行為與結果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發生性交。本質上表明違背婦女意志,都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

    事發之時,……雙方親昵良久……,期間乙女還在甲男房間里的馬桶上方便。由此可以看出,甲男并未采取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也未強行限制乙女的人身自由。

    事發之后,有一段時間甲男走出房門到隔壁聊天,留乙女獨自在房間,到傍晚七點左右甲男老板電話邀請其外出吃飯。甲男回到租房時乙女已經離開,在這一段時間內,乙女有足夠的時間報警,也足以證明甲男沒有對乙女使用暴力、脅迫,也沒有限制乙女的人身自由。

    結合到本案,辯護人認為甲男并沒有采取強奸罪的客觀手段,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自然不能成立強奸罪。

    綜上所述,辯護人從甲男有沒有強奸犯罪的故意、有沒有違背乙女的意志(性自主權)、以及有沒有采取強奸罪意義上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等三個關鍵點,以事發之前、事發之時、事發之后三個事實發生的重要節點加以分析論證,并結合案卷材料和各方證據,認為甲男的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為維護刑罰的功能與權威,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提請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對甲男不予起訴的決定。

    此致

XXXXXXXX檢察院

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

20XXXXXX

                                      

 

    法律提示:

    本案從徐某有無犯罪故意、有無違背馬某意志、有無采取強奸罪意義上的暴力、脅迫手段等三個法律關鍵點,以事發之前、之時、之后三個事實角度加以分析論證,結合各方證據,辯護人認為徐某的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