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盛澤21家紡織企業將嚴重超標的工業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嚴重污染了河道下游的浙江嘉興(包括秀洲區和嘉善縣)漁民的養魚區域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漁民們在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此事而未得到解決的情況下,進而攔壩堵塞河道以阻止污水侵入,由此引起江浙兩省政府領導及國務院的高度重視。經協調未果,該事件通過法律途經解決已勢在必行。
2002年1月,我所律師代理秀洲區受害漁民起訴盛澤污染企業。庭前,我們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這一新類型案件在法理上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分析。庭審中,對方代理律師以一份內容有“排放的污水委托盛澤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的協議稱其非超標排污,拒絕承擔責任。對此,我方認為,該污水處理協議只是當事人的合意,其顯然不能證明該污水是經處理達標后才排放。退一步講,即使是達標排污,那也只是免除其環保處罰的行政責任,不能免除其排污而造成漁民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對我方的訴訟請求予以了全額的支持,對方上訴后省高院也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嘉興中院在2003年春節前全部執行完畢。此案的圓滿解決,不僅維護了漁民的合法權益,更是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效應;既有利于嘉興社會的穩定,也有利于兩省交界處群眾關系的處理。
2009年,此案例入圍浙江省律師協會“影響浙江省民主與法制進程20大案例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