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陳先生(美籍華人)在江浙滬投資多家制造工廠,其與中方股東合作模式是將制造工廠的內部管理事務全權交由中方合作伙伴,境外股東另設的境外公司負責全球市場的產品行銷。經營中,陳先生認為A公司的中方股東自行另設境內貿易公司和境外離岸公司,通過頻繁關聯交易,向自設的貿易公司、離岸公司輸送利益,導致合資公司利益受損,還與境外股東另設的境外公司爭搶外國客戶。經初步調查,我們發現陳先生及其關聯方與中方股東及其關聯方在當地共設立了五家企業。股東之間的矛盾集中于A企業,解決爭議得從A企業著手。A公司的矛盾不能解決,則影響到五家公司的存續!但A公司未設監事或監事會,中外方股東股份比例幾近相等,公司章程缺失公司僵局下的股東爭議解決條款。破解公司僵局最直接的解決辦法是解散公司,但各方都不愿意走到這一步。擺在我們面前的是以公司存續并能繼續正常運營的方式解決中方股東輸送利益損害A公司利益、與外方股東爭搶外國客戶、擺脫公司管理僵局三大問題。
在提起公司股東、高管損害公司利益訴訟之前,我們一邊解決公司治理結構僵局導致的訴訟前置程序難題,一邊啟動訴前保全:從A公司保全了近三年的電子財務賬、近千份外貿出口合同。從保全的資料中,我們基本確認了中方股東利用其國內貿易公司、境外離岸公司進行的利益輸送行為;后,我們代理委托人及時提起訴訟。經過多輪證據交換、開庭、調解,在基本達成共識的前提下,我們結合案情草擬的一攬子協議,既解決A公司中方股東、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問題,也一并解決其他關聯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僵局,最終各方達成了協議,該協議得到順利執行。
對公司具體經營管理例如財務、業務的了解是為客戶提供全面解決方案的關鍵,律師既要就案子做案子,更要有為客戶就案子發現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的意識。一攬子解決公司僵局——國傲律師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服務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