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CLASSIC CASE
員工股權激勵案

葉某系嘉興市XX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化工公司”)引進的副總經理,XX化工公司為此贈與葉某一定的股份(系朱某處出讓),并與葉某簽訂了《協議書》,同時也約定了可以收回所贈股份的條件。后葉某因與公司實際控制人之間的矛盾負氣出走,公司實際控制人欲收回贈與葉某的股份并委托我所律師辦理此案。

該案的爭議點在于雖然XX化工公司贈與葉某一定的股份,但在形式上卻是以借款給葉某,再由葉某以所借錢款購買受贈股份的形式完成贈與的,后該借款又由葉某所受贈股份的分紅來歸還。因此,葉某在庭審中提出該股份是其通過借款獲得資金后用所借錢款購買的而非贈與,且贈與股份撤銷是有期限的。我所律師代理原告認為,借款只是一種形式,借款的來源也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安排的,還款也是通過葉某受贈股份的分紅來償還的,也就是說葉某在實際上獲取該股份時并沒有投入,后期也沒有損失,因此該股份就是贈與的股份;我們同時又強調《協議書》并非簡單的贈與合同,而是與勞動合同關系密切相關的合同,以避免起訴時已超過贈與合同一年撤銷期的法律問題。最終,一審法院在原告是否有權收回股權方面采納了承辦律師的觀點,判決認定XX化工公司及朱某有權收回所贈葉某的股份。一審判決后,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了葉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股權激勵是公司糾紛的“多發地帶”,扒開迷霧看本質,我所律師對該案中股權贈與本質的深刻剖析,成為該案勝訴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