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一己之力,助法制前行
我所唐松華律師系嘉興市政協委員。一直以來,唐松華律師都積極履行政協委員職責,向政協會議提交各類優質提案。唐松華律師的提案多次被評為嘉興市優秀提案。2014年1月,唐松華律師向嘉興市政協七屆三次會議提交上述名為《加大“拒執罪”追刑力度,著力化解法院執行難》的提案。該提案受到了相關機構和部門的高度重視。
加大“拒執罪”追刑力度,著力破解法院執行難
社會科學界 唐松華
一、基本情況
“執行難”始終是勝訴當事人和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我市兩級法院從執行征信、執行查控、執行懲戒、執行監督和執行保障等系統建設著手,多管齊下,經過不斷努力,執行難現象有所改觀。但現狀仍不容樂觀,逃債、賴債問題并未解決,且依然突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事件屢有發生。這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國家司法權威,影響了黨和政府威信,動搖了人民群眾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信念。因此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極度憂慮。
二、主要問題
司法實踐中,很多債務人面對法院強制執行,能拖則拖,能躲即躲,能抗就抗;部分債務人照樣出入高檔賓館酒店,花天酒地;有的則預先轉移、隱匿財產,到他處另起爐灶,照樣瀟灑當老板;有的甚至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里,有房不退,甚至去法院大吵大鬧,其抗拒執行的的氣焰十分囂張。而同時,由于法院人少案多,很難做到每案都窮盡執行手段。盡管工作十分辛苦,但執行效果無法滿足當事人及社會的要求。
目前看,有效化解執行難問題,必須加大追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拒執罪”)的力度,這是解決法院面臨的執行難的一條重要途徑。
但從我市法院執行工作看,鮮有對被執行人采取追究刑事責任的措施。據了解,我市法院2012、2013年辦結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件各為1件,因此,對拒不執行行為的打擊不力,已成為我市法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一個薄弱環節。
在此方面,部分法院已有成功經驗,東陽縣法院2012年辦結的“拒執罪”案件達15件,2013年也達到10件以上。該院“拒執罪”的適用效果十分顯著,絕大部分的被執行人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很快就自動履行了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經過當地媒體的宣傳報導,該縣已初步形成了一種法院判決必須要執行的良好氛圍,案件自動履行率大幅度提高。上海黃浦區法院,為應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情況,專門成立涉“拒執罪”案件專項工作小組,對于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且已經構成入罪標準的被執行人,及時采取強制措施,追究其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刑事責任,充分發揮了“拒執罪”的司法懲罰作用和執行威懾效應,也取得良好的效果。可見,只要司法機關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敢動真格,“老賴”們賴債圖謀是無法得逞的。
從實踐來看,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不夠理想,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
1、社會民眾對“拒執罪”的認識不到位。大多數被執行義人認為民事判決裁定是經濟糾紛,不是刑事犯罪。加之社會信用意識差,被執行人法制觀念淡薄,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意識差,而司法機關追究“拒執罪”又很少,已形成了不履行民事判決頂多是罰款、拘留,是不可能判處刑罰的習慣性思維。
2、法院執行部門啟動“拒執罪”程序的主動性不夠。因為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搜集詳細的證據材料,付出大量的工作,且公安機關立案要求又高,最終能夠走完司法程序,實現既定目標的比較少。相對而言,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比較簡便,因此法院多數以司法拘留或罰款了事。所以,“拒執罪”的適用頻率明顯降低,強制執行的威懾力嚴重削弱。這種以拘代執,以拘代刑的現象,也從不同側面反映了法院對追究“拒執罪”的無奈,同時,也構成了法院“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訴訟程序過于繁瑣,制約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現行《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審判。而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大都不愿主動介入偵查、審查該類案件。繁瑣的司法程序,影響了執行人員采取刑罰制裁措施的積極性,制約了刑罰打擊力度和效果。
三、意見和建議
要從根本上解決、扭轉當前“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難的現狀,我們認為,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大司法宣傳力度,在全社會上形成服從、協助、支持法院執行工作的良好風氣。同時,加大對“拒執罪”的適用力度,讓惡意賴賬的老賴受到經濟和刑罰的雙重懲處,堅決使違法犯罪者得到應有的懲罰,為有效打擊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營造社會輿論環境。讓“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要判刑,不協助法院執行要判刑,抗拒法院執行要判刑”的觀念深入人心,為今后的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二是,加強公、檢、法三家協作配合。在現行刑事追訴體制下,作為法院要搞好協調工作,使公安、檢察機關與法院機關密切協作,相互配合,按照刑訴法規定的分工,切實履行司法職責,使抗拒執行者受到應有的懲罰,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是,盡快制定統一的辦案規范,規范案件辦理程序,細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標準。使執法部門之間在處理這類犯罪時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加大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力度,切實減少工作中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為該提案主辦單位,嘉興市檢察院、嘉興市公安局為會辦單位,共同負責辦理此提案。2014年5月21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嘉中法函[2014]1號法院文件對該提案進行答復。答復中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了唐松華律師的觀點,明確了加大“拒執罪”追刑力度對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巨大作用。為堅持正確的執行理念,加強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大強制執行力度的十條措施》。同時,為切實加大拒執罪的追刑力度,落實各部門工作職責,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嘉興市檢察院、嘉興市公安局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的若干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