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
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選)
(法釋〔2014〕11號)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三條 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四條 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
原告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五條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網絡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程度,網絡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七條 其發布的信息被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絡用戶,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絡用戶,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錯誤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網絡用戶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錯誤采取措施的網絡用戶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相應恢復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恢復的除外。
第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第十二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于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解析]
近些年來,互聯網行業發展迅猛,幾乎深入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猶如一張網,把人們連結在一起,成了一個龐雜的虛擬社會。QQ、微博、微信、天涯、貼吧……如雨后春筍一般破土而出,潛移默化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然而,在互聯網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問題。“人肉搜索”、“非法有償刪帖”、“大V”不實的轉載、五毛黨等等,曾一度充斥著網絡的空間,這讓凈化網絡環境成為勢在必行的任務。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訂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為《規定》),帶給網絡一劑有效的凈化劑。
一、誰是被告
眾所周知,網絡環境很少是實名制的,每位用戶都通過自己設置的用戶名交流,與自己的真實信息相去甚遠。而同為網絡用戶,想要了解到另一名用戶的真實姓名、住所地等信息是非常難的。無法掌握侵權人真實的信息,就很難找到被告。如果僅僅因為侵權人的身份信息不明而放棄對被侵權人的保護,這無疑是不公的。《規定》告訴我們,在這種情況下,被侵權人可以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比如博客、貼吧。如果確定了侵權人且網絡服務者請求追加其為第三人,法院也準許。這條規定方便了被侵權人的起訴,也有利于被侵權人權利的維護。
二、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保密義務與披露義務
用戶將個人信息如實提交到網絡服務者,網絡服務者對網絡用戶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那么被侵權人如何確定侵權人的真實信息呢?如果被侵權人一旦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就披露相關用戶的真實信息,那么保密義務就成了一紙空文。如果網絡服務者必須始終堅持保密,又難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保密義務和披露義務,猶如一個天平的兩端,一旦調節不好就會傾覆。《規定》提出了一種解決方案,即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披露相關用戶的信息。通過這個方式,既使得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履行了保密義務,又可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利益。
三、“避風港”規則
避風港規則是指當網絡服務者只提供平臺而不提供內容時,在接到舉報之后及時采取刪除、屏、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則網絡服務提供者一般不承擔責任。”避風港”規則一般包含兩個部分,即”通知”和”采取措施”。《規定》對此進行了細化:第一,《規定》第五條規定了被侵權人應當如何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即要寫明自己的姓名、聯系方式,侵權內容的網絡地址和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如果被侵權人沒有按照這個方式發出通知,則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此主張責任。此處通知的要求是基于對現實情況充分考慮的。一個網絡平臺內部往往有多個鏈接,而一個鏈接背后又含有大量的網頁,如果被侵權人不指出在哪里出現了侵權信息,會給網絡服務提供者帶來巨大的工作量,基于方便的原則,《規定》把“指出侵權內容所在網址”的任務交給了被侵權人。第二,《規定》第六條闡述了“及時”的判斷方法,即根據網絡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程度,網絡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在“蔡繼明與百度公司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糾紛案”中,網絡用戶在百度貼吧中發表了具有侮辱、誹謗性質的文字和圖片,且蔡繼明的聯系方式也被公布。蔡繼明根據貼吧投訴規則進行了投訴,后以電話方式與百度公司交涉,但百度公司均未處理。后蔡繼明委托律師向百度公司發送了律師函,百度公司收到律師函后刪除了相關的網貼。法院認為百度公司在收到投訴后未及時采取措施,直至收到律師函后才采取刪除信息的措施,在之間的時間內怠于履行義務,致使蔡繼明損害進一步擴大,百度公司應當賠償蔡繼明精神撫慰金10萬元。在本案中,百度公司并沒有及時地采取措施,產生了對自己不利的后果。第三,被刪帖人的救濟途徑。根據《規定》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八條,被采取措施的人可以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如果因為通知人的通知而導致網絡服務站的錯誤采取措施的,被采取措施人可以起訴通知人。如果被采取措施的人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收到通知為抗辯,無須承擔責任。
四、 個人信息的保護和“人肉搜索”的禁止
前幾年,“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紅極一時的“搜索方式”充斥著網絡。“人肉搜索”就是通過其他人來搜索自己搜不到的東西。“人肉搜索”常常因眾多網友一時憤慨而起,之后網友們匯聚所得到的信息,這之間免不了會泄露一些個人的隱私,也有不少人因為遭到“人肉”受到了痛哭的打擊,甚至有人因此結束了自己的生命。當今世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盤根錯節,稍稍不注意,個人隱私就會泄露,有時會帶來巨大的困擾,如何保護互聯網用戶的隱私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務。《規定》第十二條列舉了一些較為敏感的個人信息,如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隱私,都需要得到保護,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均不得利用網絡公開。《規定》第十二條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肉搜索”等其他非法披露他人信息方式的囂張氣焰,使網絡用戶能夠在網絡環境更有安全感。
五、微博“大V”與轉載的注意義務
使用微博的用戶都應該對“大V”們不會陌生,他們馳騁在熱門微博,稍稍發段文字就有上萬條評論、上萬個“點贊”。在虛擬社區中,他們可謂舉足輕重的大人物,他們的一言一語、一舉一動都會在虛擬社區乃至現實社會產生風浪。所以這一些“大V”相比一般的用戶而言,原則上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規定》中也是如此:網絡用戶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考慮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因此,微博紅人們在轉載博文之前,要比普通用戶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不能隨意跟風轉載。這對遏制網絡謠言有著重要的作用。在虛擬社區中,那些舉足輕重的用戶往往掌握著社區的風向和綜合素質,如果他們做到了謹慎負責,那么網絡的環境就得到了進一步的凈化。
小結:
最高院的《規定》,給網絡環境注入了一股潔凈的空氣,網絡環境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還有很多的細節需要我們去努力。第一,網絡隨著科技的發展而發展,而科技的變化日新月異,網絡的問題將層出不窮,我們的立法司法如何才能跟上問題出現的腳步,這是一個嚴峻的問題。第二,《規定》雖然盡可能面面俱到,但是現實問題千變萬化,最高院已經公布了八個典型的案例,但要應付錯綜復雜的現實情況,需要將規定進一步的細化。
讓我們一起期待一個潔凈而又自由地網絡環境!
參考文獻:
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解讀《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損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院解讀審理利用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司法解釋并公布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