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創新之初探
——以國外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為借鑒
岳叢嘯
【作者介紹】
岳叢嘯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現為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任嘉興市律師協會民商業務委員會委員、嘉興市96345志愿者服務中心國傲分站秘書長。
執業后承辦過金融衍生品交易糾紛、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企業高管勞動合同糾紛等訴訟案件以及中外合資公司解散清算、內資公司破產清算、強制清算等非訴訟案件等各種類型的案件,并致力于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等方面的法律研究。參與出版著作一部,發表省級論文一篇,獲二等獎;市級論文若干篇,獲一等獎。
本文獲2014年嘉興律師論壇暨實務理論研討會論文一等獎。
【內容摘要】 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是隨著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同步發展起來的,由于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目前正處于深入與規范階段,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提出了企業“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這對我國律師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我國律師應當抓住機遇,以國外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為借鑒,創新我國社會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筆者基于此目的,結合自身執業過程中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感觸,撰寫本文。
【關鍵詞】 律師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創新
一、引言
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逐步發展起來的,尤其是在改革開發以后,政府部門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及我國企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更是大力推動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普遍化。而在這一過程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成為了常態化,是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在我國的確立為我國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經營及防范和補救法律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真正意義上的發展時間并不長,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這種方式的服務也沒有規范性的法律法規指導,更多的是律師協會編制各類操作指引。有鑒于此, 筆者結合自己執業過程中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感觸并借鑒國外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特點對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創新進行初探,提出個人的觀點, 以期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二、 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概述
(一)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歷史沿革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是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從新中國成立到目前為止歷經初創階段、恢復階段、發展階段、深入與規范階段四個階段,這其中初創階段其實是一些企業內部設立法律室來幫助企業防范經營和發展中的法律風險,與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還是有本質區別的,但無論如何我國企業對法律顧問的需求在當時確實已經萌芽。
我國律師開始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是與改革開發同步發展起來的,也即從前文所述的恢復階段開始。1986年頒布實施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廠長工作條例》)對確立企業法律顧問的地位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該《條例》第16條規定:“廠長可以設置專職或聘請兼職的法律顧問。副廠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和法律顧問,在廠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并對廠長負責”; 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發布的《關于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若干規定》,更是加強了對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領導與管理。 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隨著上述一系列法規的頒布以及各地區、行業的摸索,為我國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方面的茁壯成長奠定了基礎。
(二)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規模較之改革開發之初已經大有發展,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律師為顧問企業提供的法律服務已達到了完善的程度。為此,筆者總結了目前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側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民商事、勞動人事領域的法律服務,忽視了企業在行政法領域的風險,很少涉及行政法領域的法律服務。
目前來看,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期間基本側重于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民商事、勞動人事領域的法律服務,很少有涉及行政法領域的法律服務。筆者分析原因如下:一方面,企業在經營中涉及行政法領域的事務比涉及民商事、勞動人事領域中的事務要少很多,也較少有糾紛,所以企業與律師的警惕性都有所降低;另一方面,企業自身與政府行政機關的溝通比較多,關系往往也不錯,所以企業在此方面法律服務的需求性不強。上述兩種原因就決定了企業需要律師提供服務的領域僅需側重于民商事、勞動人事領域了。但是隨著目前國家政府對安全生產事故、環境保護的關注,我省“五水共治”活動的展開,其實企業在行政法領域的風險也逐漸在變大,企業在此方面的任何疏忽都有可能會使行政處罰轉變為刑事處罰。
2、基本以訴訟法律服務為主,極少涉及項目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很多律師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時,往往還停留在代理企業參與訴訟、執行等司法程序的意識上,很少會意識到將企業需要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整合成一個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比如筆者與其他律師在去年就根據一個老板手里的幾個關聯企業的系列訴訟案件的存在作為契機,在辦理訴訟案件的過程中,最終又與老板達成了一個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并將之命名為企業困境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但是,目前確實很少有律師能在辦理訴訟案件的過程中能夠有意識地根據企業當時的境況審時度勢的提出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的建議。這不得不說是我們律師一直以來主要從事訴訟案件的思維定勢在作怪,對企業的非訴訟法律服務基本還是停留在合同審查、修改這些常規法律顧問服務上。
3、欠缺法律之外的其他與服務企業相關的知識,致使律師法律服務的成果與企業實際需求始終存在一定的差異。
我國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時,往往就圍繞企業的法律問題展開針對性的純法律服務,對企業所生產經營的產品或服務的對象漠不關心,在審查、修改合同碰到有關企業產品或服務對象方面的問題時又不主動詢問,而是以自己以往的經驗的想當然來作出判斷,導致最終審查、修改的合同與企業期待的合同相去甚遠。另外,很多律師平時只注重于專研法律知識,不主動去掌握財務、營銷、管理等與企業有密切聯系的相關知識,這樣往往致使律師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始終抓不住要點,律師法律服務的成果必然與企業實際需求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4、盲目依照企業的意愿辦事,忽視律師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的自身風險。
我國律師是獨立執業的人員,并非企業的雇員,與企業之間應當是正常的委托與被委托關系,對于企業咨詢的事項應當從法律的角度提出最合理的建議。但是,很多時候,我們律師往往為了自身的利益,從各種不正當的角度為企業出謀劃策以滿足企業的不當要求,完全將自己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捆綁在一起,置律師職業的責任感與榮譽感不顧。目前已經出現了很多諸如律師與企業合謀提起虛假訴訟、幫助企業制造假證據影響訴訟等違法行為,也已有律師因此而受到法律的懲治了。
5、與企業缺乏有效溝通機制,致使律師法律服務形式千篇一律,服務時間滯后。
我國很多律師往往是在企業有事情要求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了,才被動的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缺乏定期主動向企業推介、提供法律服務的意識,這種千篇一律的而且服務時間滯后的作法很可能會導致企業始終不會重視律師的地位。另外,不同的企業有著不同的需求,不同的企業經營者又有著不同的關注點,如果律師如果平時與企業交流不多,沒有針對性的溝通方式,那么很容易出現與企業溝通不暢,這樣律師就很難把握每次法律服務應當提供的要點、關鍵點,律師的法律服務也就事倍功半了。
(三)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存在問題的成因
盡管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經驗已積累的比較豐富,較之初期也已有了很多改進,但確實正如筆者所言還是存在上述的一些問題,筆者為此對存在上述問題的成因進行了分析,歸納原因如下:
1、執業能力不足,平時對各種知識、經驗的學習積累不夠。
律師是個需要掌握多方面知識,又要不斷積累執業經驗的職業,但是我國現在很多律師都是屬于即插即用性律師,即律師平時不注重對各種知識、經驗的學習積累,等到接到了具體的案件后才去查閱、研究相應的法條,這種“臨時抱佛腳”的做法會致使律師自身的執業能力始終無法獲得大幅度的提高。律師執業能力不足的后果就是法律服務的不到位。為了彌補這種法律服務不到位的缺陷,很多律師往往就在明知是違法的情況下也依然完全遵循企業的意志提供違反執業道德、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服務。
2、未提供團隊化法律服務,單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為主。
現在很多律師事務所,初看有幾十名律師,但細分,基本屬于個體戶律師,都是以一己之力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即只有一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這種法律服務其實是比較低層次的法律服務,以自己個人的法律素養、法律認知去服務一個企業,一旦律師遇到自己不精通的法律領域或專業化要求比較高的法律領域,往往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時就有點力不從心了。但是其又不能讓企業去找其他律師咨詢,只能一知半解的提供法律服務或向其他律師請教后再照搬其他律師的建議給企業,其效果顯而易見是很一般的,有時還會適得其反。
3、預防意識不足,事后處置為主。
我國很多律師常常強調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就是要為企業提前預警,預防各種風險,但是正式簽訂法律顧問協議之后,往往是等待企業主動提供修改的合同、文件或電話咨詢,并不考慮所服務企業潛在的各種法律風險并主動為企業提供法律預警服務。很多律師通常是在企業出現問題后,才開始正式介入企業該事務的法律處理,這時候往往就是準備參與訴訟了,即使還未到訴訟階段那也至少是善后階段了。由于律師之前忽視企業的預防工作,致使企業的前期工作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內容,無形中就增加了訴訟或善后處理的難度。
4、對服務企業的資料歸檔凌亂,不注重對服務企業的分類。
因為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要求,所以我國律師都比較重視訴訟案件的歸檔,但很少有律師會重視對所服務企業在日常提供訴訟外的法律服務時收集的各種資料的歸檔。很多律師認為只要能把幫助企業制作、審查各種合同,參與法律談判,接受法律咨詢等事項做好就行了,但沒有考慮過如何做好這些事項,實際上對服務企業的資料歸檔是有助于把上述事項做好的。對所服務企業在日常提供訴訟外的法律服務時收集的各種資料往往對律師在今后制作、審查各種合同,參與法律談判,接受法律咨詢時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同時,我國很多律師也不注重對服務企業的分類,其實將某些類型相同、服務內容相似的企業歸為一類,更有助于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舉一反三。
三、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概述
西方國家由于資本市場化的時間比較早,市場經濟的法律比較健全,企業進入市場經濟競爭的時間也比較早,經過長時間的發展,西方的企業法律顧問與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已行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競爭模式。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較晚,企業進入市場經濟競爭的時間也不長,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也還在不斷的摸索、改進過程中,這其中的學習對象當然是西方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那么我國律師同樣也可以學習,把西方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中能夠為我國律師所借鑒的部分實行“拿來主義”。要拿來,首先要學習。以下是筆者對西方各國企業法律制度的簡要概括。
(一)美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美國實行的是總法律顧問制度,其法律顧問的地位非常高,通常是企業的高級副總裁。總法律顧問往往還是董事會的重要人物, 他們可以越過總裁直接向董事長報告工作, 在企業決策和管理中起著獨特而又舉足輕重的作用。美國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能是:預防、決策、培訓、訴訟。
(二)德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德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屬于企業的高級職員,其職能是為企業的決策提供法律上的咨詢服務。由于德國法律規定企業法律顧問不能代表企業出庭參加訴訟,因此德國的企業法律顧問還有著與社會律師進行積極溝通的職能。企業對法律顧問有著嚴格的考核及再培訓制度。
(三)法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法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地位較高,絕大多數企業的法律顧問機構直接受企業董事長領導,其職能主要是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法律顧問機構的地位要高于其他業務部門,其從法律角度對其他業務部門的工作提出建議并予以指導。
(四)日本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日本的企業法律顧問在受聘進入企業后,必須從零開始進修,兩年后方可獨立工作。企業法律顧問機構由企業董事直接領導,其職能為治療法務(即發生事件后的處理)、預防法務、戰略法務(即為企業決策提供法律服務)。
經過對上述四個國家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概述,筆者認為西方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有著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地位通常高于其他業務部門的人員。
企業法律顧問屬于企業高級職員,其機構直接受董事會領導,參與企業的各項決策,對企業其他部門的工作提出法律建議。
(二)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內容比較廣泛、全面。
企業法律顧問提供的服務從預防開始一直到善后,中間還有決策、培訓等服務,基本涵蓋了企業所需的所有基礎法律服務。
(三)企業法律顧問自身培訓機制健全。
企業有著一套完整的企業法律顧問培訓機制,從最初的入職培訓到重新再教育培訓,使得企業法律顧問的法律水平始終處在不斷的提高過程中。
四、國外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對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創新啟示
(一)服務形式團隊化、專業化
“一根筷子容易折,一把筷子難折斷”,律師必須以團隊服務為依托,才能更好地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單打獨斗”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這種模式在我國法律不健全、規范的情況下尚能應付,但隨著我國法律逐漸的健全、規范,律師有限的精力不可能無限地精通所有法律,擅長所有案件。我國古人云“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正是強調了團隊的能量。律師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時的團隊可以是固定模式的團隊,比如勞動法方面的律師、合同法方面的律師等常規搭配,也可以是根據企業性質特別制定的團隊,比如建筑、房地產企業則必須配備建筑房地產律師,金融企業則必須配備金融法專業律師。另外,還要強調的是,如果企業碰到非常規的情形,而服務企業的法律團隊中又沒有該專業方面的律師時,那么我們應當發揮律師事務所的團隊作用,通過律師事務所內服務團隊之外的專業律師提供單一事項的法律服務。
(二)服務內容廣泛化、多樣化
律師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應當貫穿企業經營活動的整個過程,從合同審查、修改到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以及到公司參加的司法訴訟都應當要有律師參與其中并給出合理的法律意見,這樣做一方面是體現律師對企業的價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律師對企業經營過程中整體法律風險的掌控。律師還應當對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進行深層次的擴展,比如定期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針對性的法律知識培訓,可以是勞動法、合同法、行政法等企業相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最多接觸又極易犯錯領域的法律知識普及,也可以是企業工作人員平時最多咨詢事務領域的法律知識普及。再比如推送與企業相關的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的服務,可以是文件形式郵寄完整的法律法規,也可以短信、微信提示最新的法律法規名稱及注意要點。當然,多樣化是無法一一列舉的,需要律師在服務中根據自身的優勢,結合企業的需求不斷創造。
(三)服務溝通暢通化、明確化
溝通無處不在,是雙向互動的。律師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就是一個溝通的過程,良好的溝通可以使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事半功倍。但是要真正做到溝通暢通化也是不易的,每個企業經營者有著自己的思維方式,企業中的員工又有著各自的分工,律師在處理企業咨詢的不同事務時往往很可能面對企業中不同的員工,這就使得律師必須要根據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溝通方式才能使得法律服務取得最佳效果。因此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煩惱,律師可以建議企業指定專門的機構或人員作為企業的統一窗口與律師進行溝通,這樣的話律師就能很容易掌握與該企業溝通時應當采取的溝通技巧,而且在遇到必須要與企業其他員工溝通時,該指定的機構或人員也能幫助律師與企業其他人員進行溝通。同時,律師還應當根據企業咨詢事項的重要程度決定是否需要與企業經營者或該事項經辦人員直接溝通還是由指定機構或人員傳達即可,以確保律師在該事項上所要表達的法律服務意見能夠被企業完整的采納。
(四)服務資料檔案化、歸納化
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律師工作非常忙碌,不可能對服務企業的所有事項都過目不忘,因此對于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資料進行歸檔就非常重要了。完整的歸檔有助于律師對該企業經營活動的大致了解,有助于律師對該企業最需要法律服務的環節作出判定,有助于律師后續法律服務的進一步開展。同時,這些歸檔的資料也能夠為律師在撰寫企業年度法律服務總結時提供原始素材,使得律師全年的法律服務工作能夠毫無紕漏地在企業年度法律服務總結中呈現出來。企業年度法律服務總結就是對這一年服務資料的歸納化,該總結應當提交給企業經營者,是向企業經營者反映律師在過去的一年中為企業所提供法律服務的概述。若沒有平時這些資料的歸檔,律師很難寫出完整的企業年度法律服務總結,那么律師過去一年為該企業提供的法律服務也就不一定能夠為企業經營者完全掌握。某些時候,這就不利于法律顧問合同的續簽以及律師顧問費的洽談。
(五)自我學習專業化、系統化
以前那種“萬金油”律師在當下已經沒有存在的可能,即使對外宣稱什么都專業,那也只是夸口罷了。我國法律法規的數量已經很龐大了,每年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也層出不窮,省高院的指導意見也非常多,如此之多的法律法規,律師怎么可能都熟悉掌握呢?而且在團隊服務的模式中也沒有“萬金油”律師存在的必要性,只有專業化律師才是團隊服務模式需要的律師,所以律師應當在執業中根據自己的特點有意識地注重在自我學習中向專業化方向邁進。同時,律師的自我學習還應當系統化,所謂的系統化包含兩方面:一方面是專業化中的全面化,即除了學習專業的法律知識外,還應當學習與此相關的其他諸如財會、營銷等基本知識以及與該企業相關的專門知識;另一方面是定期化、及時化,現代社會是一個“活到老,學到老”的社會,我國法律法規的頒布、更新速度較之以往提速很快,律師應當定期進行自我學習,尤其是當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規頒布或更新之后應及時學習,以免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時作出不恰當的法律意見。
五、結語
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還處于發展階段,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企業“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提出,我國律師的機遇也隨之而來,當然這其中非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對律師的挑戰也是必然存在的。因此我國律師應當對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結合時代的特征、國外的經驗進行大膽創新,將機遇轉變為現實。以上就是筆者的一家之言,望讀者不吝指正,共同為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創新出謀劃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