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文化與律所管理
馬正良
正所謂三流企業做產品,二流企業做品牌,一流企業做標準;又所謂三流律所靠人才,二流律所靠管理,一流律所靠文化。
目前我們所理解的律所文化是整個法律體系文化中的一種
——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是一種律師執業精神,即:從為自我到為社會;對律師的理解從職業到事業;遵守所內規章制度從被動到主動、從他律到自律。
——是律所核心競爭力的體現。以文化建設鍛造出來的競爭力才稱得上真正的核心競爭力,這就是文化競爭力的威力。所謂文化競爭力,概括地說,就是各種文化因素在推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中所產生的凝聚力、導向力、鼓舞力和推動力。故此,律師的競爭力不單單是GDP創收的競爭,更是文化精神的競爭;創收不是數量上的比拼,而是質量的比拼;也不是靠薄利多銷,而要靠提高單位產量;業務上突破傳統,而轉型升級,實行藍海戰術,從而真正達到“專業分工、團隊服務”法律服務的最高境界。
——是律所管理制度之母。大到國家民族需要文化和信仰,小到單位企業需要宗旨和精神,個人則需要文化素養和精、氣、神。律所文化是律所管理發展的必然,從經驗管理(人治)到科學管理(法治)再到文化管理(自治),即從硬約束到軟約束,從法律規范到道德規范。一個律所縱使有千萬條規章制度也很難規范每個律師和行政人員的行為,更不要說執行效果了。而律所文化是一種無形的約束力量,從而形成一種行為規范,來彌補規章制度的不足。它還可以減弱硬約束對每個人心理的沖擊,緩解自治理與被治理制度形成的沖突,從而使律所內部達成統一、和諧和默契,猶如籃球場上的傳切配合,一個眼神一個手勢即可心領神會,擋拆進球何其妙哉!
當然,律所文化的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它不但需要各種載體和平臺,而且還要根據各律所的特殊情況制定不同的律所宗旨并不斷豐富和完善律所文化內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