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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依法破產清算的法律后果 —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案件的探討

2015年律師實務理論研討會論文

 

無法依法破產清算的法律后果

—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案件的探討

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  錢彬豪

 

內容摘要:由于我國現行信用體系的不完善造成公司失信成本畸低,實踐中存在大量企業法人陷入經營困境后相關清算義務人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廢債務,進而導致企業法人的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公平清償。該類企業法人的債權人如通過法院申請其破產,即使法院受理也可能因企業法人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人員下落不明致使清算工作開展困難。律師事務所如擔任此類企業法人的破產管理人,需要更加謹慎的履行管理人職責。本文試從管理人風險防范角度探討管理人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履職。以做到既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債權人依法追究清算義務人的清算責任,又避免因履職不得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關鍵詞:依法清算、破產清算、管理人風險、清算義務人責任

一、案例基本情況

A公司(債務人)于2004年成立系外商獨資企業,截止2005年底所有注冊資金全部到位,2007年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原股東將其全部股份轉讓給五位自然人股東,2012年A公司因與B公司就買賣合同發生糾紛,被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擔付款義務,2012年5月經法院終審裁決A公司需支付B公司貨款本金及利息共計590000余元。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期間A公司由于經營不善于2012年1月自行歇業,2012年7月各股東協商一直決定對A公司進行清算,由五自然人股東擔任清算義務人,清算過程中對A公司的資產進行了變現處置,但并未簽訂書面合同,另外對除B公司以外的債權人進行100%的清償,2012年9月A公司清算組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清算審計報告。2013年3月B公司因債務無法得到清償向法院申請A公司破產清算。法院于2013年4月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發現,債務人進入歇業至清算期間處理公司的資產,但缺少相應的財務資料和重要文件,其中主要財產的處置價格與賬面價格差異巨大。由于公司資料缺失且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故向法院申請終結破產清算程序。法院于2015年1月認為,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負有公司清算義務,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公司股東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管理人窮盡手段發現和追收的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重要財務資料缺失導致無法依法全面清算,破產清算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債權人可依據《公司法》等規定向相關義務主體主張權利。裁定,終結A公司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B公司依據上述裁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更加深入和透徹的理解本案法院認定的依據,勢必需要對公司清算、清算程序的轉化及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做詳見的分析,筆者所在律所作為嘉興市首批破產管理人,本案的處理也給筆者以啟示,如何在破產程序中運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債務人相關人員的責任,一方面保障依法全面清算以維護債權人合法權利。另一方面如何避免管理人履行風險值得深思。

二、清算的概念

(一)公司清算的必要性

所謂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設立的營利性法人,是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商事主體之一,是現代經濟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作為法人組織,公司以其獨立的人格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公司在營運過程中,不僅會形成股東與股東、股東與董事和管理層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公司還與相對人形成復雜的外部關系。正如自然人有出生死亡一樣,公司也有產生終結之情事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無論因何種原因解散時都應當進行清算。在發生公司解散事由時,公司的法人資格并未喪失,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關系也未了結,如未經清算,不但相對交易人難以行使權利,還會關涉公司債權人利益,危及交易安全,甚至引起社會的不穩定。因此,公司清算是公司法創設的,旨在徹底消滅公司解散后的各種對內對外關系的一種特殊法律手段。

(二)清算的定義

公司清算是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了結公司與其他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最終消滅公司人格的法律行為。從該定義中可以看到,公司清算發生的時間在公司解散后,公司清算的主要內容是清理公司資產,終結公司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消滅公司法人的資格。

(三)清算的特征

1、公司清算必然是以公司解散為前提條件的,只有公司解散之后,公司才能進行清算。在解散之前,公司當然也可以自行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分,但這種行為屬于正常的經營活動,不是公司清算。

2、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清算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其牽涉到眾多不知情的債權人的利益,退一步設想,如果一家公司沒有對外債務,只是公司對股東的盈余分配,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十分了解,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那么只需要公司內部處理,法律并不會過多干涉。但當公司解散產生負債時,由于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往往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是公司管理經營決策者、資產處置者,債權人并不知曉清算公司的具體資產狀況,所以當公司發生解散事由時,債權人大多情況下都是被蒙在鼓里的,毫不知情。這就尤其需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資產、收取公司債權、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公司剩余資產,讓公司“明明白白地來,明明白白地走”。清算不僅僅是對即將終止的企業財產、債務的清理,更重要的是通過清算程序,對社會、對債權人做一個明確的交代。

3、清算的內容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分 在公司清算中,應當對公司的賬目進行嚴格地審計,理清公司現存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回收債權,清償債務,最后將剩余資產分配給股東。

4、公司清算需依法進行,遵循法定程序,選定法定義務人,執行法定義務。清算過程中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依照法定清算順位履行清償責任。

(四)清算的分類

依據公司解散時是否出現破產事由,即公司財產是否足以償還其全部債務以及所采取的不同清算程序,可將公司清算分為非破產清算和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是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而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在破產清算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掌管并變現債權人財產,終止債務人營業,再按照法定順序和比例向債權人分配資產。通過破產清算,債務人最終失去法人資格,公司債務也告消滅。非破產清算即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在公司財產尚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前提下,對公司資產、債權債務 進行清理,了結公司對內對外所有法律關系而啟動的清算程序。

無論公司清算還是破產清算,都是旨在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公司業務、處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債權債務的活動。公司清算和破產清算結束后,應當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因此,兩者在最終結果上是相似的,但二者之間存在重大差別。

第一,適用的前提不同。公司破產清算是以公司總資產低于總債務作為適用前提,公司資產不足 以償還公司所欠全部債務。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宣告破產。而非破產清算是以公司資產超過公司債務為適用前提。在用公司資產償還公司全部債務后,還余有公司投資者分配的剩余財產。

第二,適用的程序不同。破產清算是適用《破產法》的規定,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清算,強制性規范較多。而非破產清算則是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任意性規范較多。

第三,債權人的作用和參與度不同。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由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與公司破產有關的重大事項均由債權人會議決定,破產清算人對全體債權人負責;而在非破產清算程序中,債權人無與公司清算有關的重大事項決定權,公司清算人僅對全體股東負責。

第四,清算人的產生不同。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破產清算人是由法院按照《破產法》的規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從法定的人員范圍中選任;而在非破產清算程序中,非破產清算人則是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確定,在特定情況下才由法院進行指定。

第五,法院介入的程度不同。破產清算中,破產清算的目的是為實現公司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破產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就必然引起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唯有在法院支配下,借助公權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平衡債權人的利益沖突,因此,破產清算事務是在法院的主持以及債權人的參與和監督之下進行的,公司被排除在破產清算事務以外,顯然,法院介入破產清算事務的程度較高。而在非破產清算中,公司資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債權人利益均能得到滿足,債權人之間利益沖突較少。這樣,一般在公司的組織下通過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 即可合理實現債權人的全部主張,法院無需過多介入。

當然,就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的關系而言,非破產清算有可能轉化為破產清算,但破產清算絕不會轉化為非破產清算。依照 《公司法 》的規定,在非破產清算過程中,如果發現公司的實際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應向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由此可見無論何種形式的公司清算,均需遵循相應法定程序,選定法定義務人,并且為了實現公平真實的合法清償,公司清算過程中需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進行清理,審核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關聯交易、低價或無償轉讓公司資產、個別清償等情況,以保證債權人和所有股東的合法權利,即需在全面掌握債務人財產和負債的基礎上,對既有法律關系徹底、概括的清理。

三、公司清算中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破產清算相關人員的范圍

依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義務配合管理人工作,并移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另外,考慮實際情況,部分企業控股股東或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企業運營和管理直接負責的也可視為債務人的相關人員。

(二)破產法上相關人員的責任

破產程序中關于相關人員的責任主要有以下責任:

1)司法處罰責任

1.對于破產清算,前述債務人的相關人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2.債務人相關人員,擅自離開住所地的,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2)損害賠償責任

在破產程序中,如債務人相關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因存在無償轉讓、不合理交易、設立財產擔保、提前清償、放棄債權、個別清償、隱匿、轉移財產、虛構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承擔賠償責任。

3)補充賠償責任

在破產程序中,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應當承擔補足出資以用于債務人清償債權。

(三)非破產清算相關人員的范圍

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在公司解散過程中,清算義務人負責組織清算,并承擔清算責任。清算義務人即為費破產清算的相關人員,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四)公司法上相關人員的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非破產清算中,股東主要有以下責任:

1)連帶清償責任

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財產、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導致的,未繳納的出資本應是公司的財產用于公司日常的運營和清償債權債務。

3)怠于清算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

4)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法律或違反公司章程從事清算事務;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他人造成損失的,股東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非破產清算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原則上的相關人員責任應當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處理,非破產清算相關人員責任中第(2)向與破產清算相關人員責任競合,可依據《破產法》進行處理,另外第(3)-(4)責任筆者認為僅應當在非清算程序中承擔。而第(1)項責任從法理上將確有可能導致公司無法依法進行清算,債務人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相關人員主張承擔責任。

四、結語

在擔任破產管理人期間,如發現債務人相關人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情形的,筆者認為管理人其一仍應全面履行管理人職責,應當窮盡所有手段,發現、追收債務人財產。如債務人存在無償轉讓財產、以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到期債權、對個別債權人違法清償的,以及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等行為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認定無效等方式,有管理人將行為相對人因此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一方予以追回;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出資,對發起股東需承擔連帶出資義務的要求其承擔連帶出資責任;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在上述案例中,管理人在發現債務人存在可撤銷或可認定無效情形時并未以職權履行管理人職責,該做法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清算義務人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從其根源上將公司仍是實際的債務人,清算義務人承擔清償責任后是仍可以向公司主張債權的,因管理人怠于行使職權給上述人員造成損失,上述人員可以依法要求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在發現上述情形后,應當立即向受理破產法院進行告知,由法院向清算義務人通過釋明權的行使,明確告訴債務人的相關人員其違法法律規定,拒不向法院提交財產情況說明等材料,除債務人有關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外,對債務人的清算義務人而言,將可能面臨直接承擔債務人全部債務的法律后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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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福華:《公司解散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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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健:《商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版

5. 劉敏:《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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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