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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議政

關于建立公安機關協助法院執行

工作機制的建議

唐松華

一、基本情況

近些年,執行難的問題不僅嚴重困擾了法院的工作,也已成為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最關注、最有意見的熱點問題。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有效執行,不僅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人民法院應有的司法權威,影響了黨和國家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執行難的問題已引起中央領導和各級政法機關的高度重視,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在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了執行年清理執行積案等專項執行活動,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執行難問題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從我市法院執行難的現狀看,執行難的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尋;協助義務部門難求;查扣財產難動等。近些年,由于社會誠信制度缺失導致逃債賴債現象盛行,被執行人為躲避債務而“下落不明”的情況尤為突出,并有日益嚴重的趨勢。

通過對多年的執行案件進行分析,除部分被執行人確實因無可供執行財產無法執結外,大量案件都屬于老賴使用各類花招惡意逃債,老賴逃避執行的手段花樣百出,不用偵查手段往往很難找到。由于這類案件有很大一部分得不到有效執行,也成了不少被執行人效仿的榜樣。而人民群眾已得到法院的相關承諾:窮盡財產線索、窮盡執行措施,不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執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護!因此,該類案件的執行工作已受到了嚴峻的挑戰。

二、主要問題。

執行實踐中,對于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一方面要求申請執行人努力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另一方面,也通過到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暫住地)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被執行人的親屬和鄰居進行調查等方式查找其下落。但由于法院掌握的資源有限,加上執行力量不足,執行裝備落后等原因,查找工作往往收效甚微,該類案件最終成為大量的積案。可見,單純依靠當事人提供被執行人線索,由法院查找老賴的這種傳統的執行方式已顯得勢單力薄,力不從心了。法院也非常渴望公安機關能在查找被執行人下落方面提供相應資源。但由于公安部門自身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任務十分繁重,也缺乏相關的協助機制,對協助法院民事執行工作尚難于提供及時有效的配合。

三、意見和建議。

由于公安機關掌握著獨特的信息資源,能夠有效地查找被執行人的行蹤和財產情況。因此,如果在查找被執行人下落方面,公安部門能夠給予足夠的支持的話,那么,法院查找工作一定會實現很大的實破。

公安機關為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提供協助也是有相應依據的。20069月,為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公安廳曾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公安機關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浙高法〔2006205號),通知就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協助控制被執行人、協助查扣被執行人財產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實踐中,我市某些基層法院在化解執行難綜合治理行動中,也與公安機關實行聯動機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對于被執行人住址不明或連續三個月下落不明的,即列入法院委托公安部門查找被執行人的范圍,法院向公安部門出具委托查找函;公安部門根據法院提供的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啟動查找程序,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即隨時通知法院,由法院采取相應措施。聯運機制的啟動,使大量長期難以執行的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為更有效地解決查找被執行人及財產的下落問題,我們建議市公安局與市中級法院聯合發文在全市范圍內建立和完善公安機關協助法院執行的聯動機制,就信息資源共享、協助執行、協調配合中的一些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達成可操作性的規范。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通過《打防控信息主干應用系統》及其他子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戶籍、暫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提取被執行人的電子照片,查找被執行人。

同時,為確保整個協助執行機制的系統性和穩定性,法院和公安機關各自都要配備專門聯絡員,專門負責辦理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的信息查詢等協助執行工作,通過定責到人保證協助執行的效率。公安機關可在指揮中心、刑偵、治安、交通、出入境等部門專設聯絡員,負責處理法院送交的有關事項。這樣,公安機關可在查找、控制被執行人,查扣被執行人財產,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打擊暴力抗法等突發性事件方面,為法院提供有力協助。

對于部分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執行案件,甚至可由公安部門采取鎖定被執行人通話的手段跟蹤、追查被執行人。

我們希望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被執行人逃逸案件不再成為法院執行的盲區。

 

(本提案被評為嘉興市六屆政協2010年度優秀提案)

律師介紹:

唐松華律師,二級律師,1988年畢業于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法學學士,取得該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班結業證書。司法部、證監會授予證券從業資格,擅長金融、證券、公司法律業務。獲嘉興市優秀律師嘉興市十佳專業律師稱號。系嘉興市政協委員,嘉興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嘉興市律協副會長、嘉興市公安局民主監督員、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執法廉政監督員、浙江省知識界人士聯誼會理事、嘉興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副會長。發表省級論文二篇,市級論文三篇并獲得一等獎一次,二等獎二次。參編著作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