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首屆青年律師論壇“執業十年青年律師代表”發言稿(綱要)
創造良好環境 成就青年律師
——律所的培養與青年律師的發展
(吳濤 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
年齡在35周歲以下、執業時間不超過10年(當然也有5年的說法)——這是大多數人對青年律師的定義。雖然在當下有不少的青年律師已經逐漸從稚嫩走向成熟、甚至不乏有成為業內翹楚者。但客觀地說,在青年律師中,案源缺乏保證導致的收入偏低,從業經驗偏少導致的執業能力不強,甚至職業歸屬感差、執業前景信心不強導致的心態失衡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較普遍地存在。
自然規律告訴我們,青年律師是律師業的希望和未來。因此,如何在較短時間內,讓青年律師告別“三年之癢”、甚至“五年之癢”、“七年之癢”,真正地從律師行業中的“弱勢群體”轉變為強者,需要各方面不間斷地持續努力。站在哲學理論的高度,這個“各方面”,實際上就是“內因”和“外因”兩方面。而我所謂青年律師發展的“內因”,當為青年律師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全方面提升自己的行為;我所謂青年律師發展的“外因”,主要包括社會認同(或相應保證機制的建立)、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協平臺的提供、律所培養等。基于本次論壇提供的題目和時間關系,我今天主要就青年律師發展的“外因”中律所的培養部分(并結合我自身的體會與我們國傲所的操作實踐)與在座諸位進行交流。
一、青年律師成長的煩惱——律所培養的方向(略)
1、案源缺乏,收入難保證;
2、從業經驗偏少,執業能力急待提升;
3、職業歸屬感差、執業前景信心不強導致的心態失衡。
二、律所對青年律師進行培養的原因或意義——律所為什么要培養青年律師?
1、對于律所而言
(1)律所對青年律師的培養是律所的義務和責任
大多數人可能認為,律所對律師的培養主要是一種道德義務,但律師法第25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既然律所是委托合同的當事人,就應當保證其指派的律師能夠達到法律服務應有的水準,而要保證法律服務的水準,就必須給予其適當的培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認為,對青年律師的培養,實際上是律所的義務和責任。
(2)律所對青年律師的培養是律所最具回報潛力的投資
基于律所是由一定數量的律師組成,律所從事法律事務的方式雖然是通過律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但具體法律事務卻是由組成律所的個體(律師)來完成的這兩個特性,毫無疑問,律師是律所最重要的資源;而這種資源的完善和發展(律師執業能力的提升、較高職業道德素養的保證)也必定更好地“反作用”于律所,引導律所更好的發展。因此,我認為,律所對律師(特別是對青年律師的培養)實際上是律師事務所最具回報潛力的投資。
(3)律所對青年律師的培養是律所持續發展的動力
法律服務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委托人對律師執業能力的評價;而這種評價,又直接影響律師與與委托人或其他潛在委托人建立持續法律服務關系的可能。也就是說,好的法律服務,會獲得更廣闊的持續法律服務機會;而不好的法律服務,不僅可能有損委托人的利益,律所還有遭受索賠的風險。如何有更好的法律服務,當然需要律師執業能力持續的進步或發展。因此,律所對律師(特別是對青年律師)的培養是律所持續發展的動力。
英國富而德律師事務所資深合伙人林托特先生在回答重慶鄧亞嵐律師提出的如何打造一流律師事務所的問題時,毫不猶豫地回答:“招一流的人才,并培訓他們,持續地、不間斷地培訓他們。”誠如斯言。
2、對于為青年律師提供指導或培訓的資深律師而言
個人的時間和精力畢竟有限,青年律師的成長,也有利于資深律師從較多繁復的事務工作中抽身出來,從律師執業的將才“轉型升級”為帥才,進而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為律所的整體發展進行思考并作為。因此,資深律師同樣可以通過培養年青律師來實現其自身的職業轉型和發展。
三、國傲所對青年律師培養的操作實踐
1、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引導青年律師樹立正確的執業理念。
國傲所每月例會的第一個內容均為政治時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學習,律所借此引導并強化青年律師樹立正確的執業理念,保持良好、健康的執業心態。
2、提供機會,為青年律師建立更廣泛的社會接觸平臺。
更廣泛的社會接觸無疑能對青年律師獲取案源提供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在國傲所,通過事務所資源,青年律師獲得了大量的與媒體、中介結構等接觸的機會。如我們至今一直是嘉興日報、南湖晚報、嘉興電視臺、嘉興電臺、嘉興廣電報、中國房產超市網、嘉興房地產業協會、96345等等相關單位、欄目的法律顧問或法律嘉賓,而我們所指派的這些律師大多是青年律師。
3、改善案源分配體制,與青年律師共享案源。
多數的律所事實上不存在所謂的案源分配機制,其實際操作大多是由律師個人自接案件并自行承辦,接案人和承辦人均高度一致。這樣的案源承辦機制不僅可能無法為承辦案件帶來更專業的服務質量,也導致青年律師減少了又一案件承辦渠道。而在國傲所,資深律師接收的案件原則上都要求與專業發展相對口的律師(主要是青年律師)共同承辦(甚至若接案律師專業不對口而完全由相應的青年律師承擔)。所以我們所對擬新入所的律師從來都沒有案源的要求。
4、改變單一的師徒模式,建立青年律師專業提升的全方位機制。
傳統的師徒模式是青年律師培養的主要方式,而在國傲所,青年律師專業提升的培養機制已經扎根并體現在律師業務開展的方方面面:接案時,原則上我們都要求青年律師共同參與;承辦案件時,要求青年律師作出獨立分析判斷并鼓勵其與主辦律師展開討論;開庭以前,主辦律師會與青年律師進行模擬庭審并及時加以指導;在庭審過程中,主辦律師會給予青年律師充分的發言機會;而在整個案件承辦的過程中,主辦律師還將就青年律師與該案件各方當事人或承辦法官在語言表達、溝通技巧等方面進行充分的言傳身教。
而無論青年律師是否單獨承辦的案件,他都可以通過所內的案件討論例會、甚至在任何方便的時候都可以與更專業的律師進行溝通、請教。
5、專業分工、團隊合作的法律服務模式,加快青年律師的發展。
律師專業化分工無疑是律師服務效果提升的重要保證,因此,針對青年律師的興趣和特長,我們把青年律師分別歸屬于事務所的某個專業法律服務部門(如建筑房地產部、公司部、涉外部等等),而各部門的負責人均為事務所合伙人或資深的專業律師;而且,更值得一提的是,針對某一大型、專業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我們所往往會組建專門的法律服務團隊,而這樣的團隊,基本上都會吸納青年律師的參加。顯然,專業分工、團隊合作的法律服務模式,不僅能強化青年律師專業化執業技能的提升,還能培養青年律師的團隊意識。這種模式,成為了青年律師快速發展的重要機制和保障。
6、加大投入,完善青年律師相關保障
為保障青年律師的培養,事務所均有獨立的經費提供,這些經費主要用于:
(1)購置法律書籍、訂閱法律期刊;
(2)資助本所青年律師參加短期業務培訓和交流,按一定比例報銷會費和住宿交通費;
(3)資助青年律師出版或發表研究成果;
(4)獎勵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律師;
(5)為無車的青年律師無償配備專職司機和專用車輛一臺;為有車的青年律師提供免費的停車場所;
(6)為在生活上有緊急需要的青年律師提供應急救助;等等。
7、豐富業余生活,建立青年律師對律所的歸屬感和向心力。
我所的業余生活可謂豐富多彩:
(1)體育方面:除了在所內的自有場地隨時可進行的自乒乓球運動外,每周二晚上的羽毛球、每周三晚上和每周六下午的籃球運動均是多年以來的是固定安排(多年前我所就是市籃球協會的成員)。律所也提供了完備的多類運動裝備。律所不僅每個月至少組織兩次以上與顧問單位、公檢法司或其他單位進行的各類友誼賽;而且,律所內部的“籃球、足球南北對抗賽”、“羽毛球、乒乓球排位賽”等比賽機制也長期存在。
(2)文娛方面:在“三八”、“五四”、春節等重大節日,我所均舉辦晚會、晚宴、卡拉ok比賽等多種形式的活動;
(3)其他方面:我所還與相關單位建立“結對”關系,長期友好互動;每年均會組織旅游等等。
這些活動,主要的參與者都是青年律師;而參加這些活動,不僅豐富了青年律師的業余生活,也建立了青年律師對律所的歸屬感和向心力。
年輕沒有失敗,青春需要喝彩,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青年律師的發展離不開律所的培養,而律所的培養也必將為青年律師的發展插上騰飛的翅膀。青年律師,相信我們“hold住”,讓我們共同努力!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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