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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特別說明:盡管該案經過嘉興市中級人民再審結案后已近兩年,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案件仍持續增長,這方面申請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案例也不少,因此,筆者認定有必要對該案例進行重新簡評。

 

[案情回顧] 原告戴某某,其母徐某某(1954119出生),在嘉興某公司上班,2005826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一輛農用拖拉機碰撞,經診斷為肋骨、盆骨、大腿骨骨折、肺挫傷。20051027戴某某向嘉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經審查,認為徐某某發生事故傷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一條、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批復》(以下簡稱《省勞動廳批復》)等規定,認為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決定對戴某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2006210,戴某某向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6512,該院認為:“我國《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對女職工和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亦予以了特殊保護,但未禁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上的人員參加工作,也未禁止用人單位招用這些人員。因此,不能把法定退休年齡以上人員排除在勞動關系的主體之外。”最終一審法院以“被告以徐某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先行否定其為勞動關系主體,繼而作出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法律依據不足”為由,作出了(2006)南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書”,撤銷嘉勞工傷受2[2005]004號《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

2006614嘉興市勞動局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開庭審理,該院認為:“嘉興市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的依據之一是《省勞動廳批復》,該批復是依據《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頒布于19785月,當時國家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妥善安置老年工人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同時也利于工人隊伍的精干,這是規范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退休、退職及其待遇的依據。該《暫行辦法》也未禁止退休、退職的人員繼續勞動。這些人在工作或者勞動中受傷,能否進入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程序,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年齡不能成為嘉興市勞動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唯一理由------”,二審法院以(2006)嘉行終字第2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勞動局不服上述判決,于2006116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請申訴,要求再審。申訴理由:

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公民,不屬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首先,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以實現勞動為實質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首先審查被侵害主體與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只有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才能依法進行實體審查并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根據《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二)------(三)勞動者退休、退職的;-----”因此,本案中徐某某達到了退休年齡時應該退休,她再與嘉興某公司的所建立的就不應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在此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應屬于雇傭與被雇傭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再由社會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傷殘保險義務(注: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仍未頒布實施)。

其次,從《工傷保險條例》本身的規定來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重新參加工作后與用人單位之間所形成的關系是否為《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被侵害主體,是認定構成工傷的前提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從本條字面上看,似乎對“職工”或“雇工”沒有“退休”這一條件的限制。但該條例在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同時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顯而易見,第二條中所稱的“職工”或“雇工”系指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或“雇工”,否則該條例的前后條款就發生了沖突,實際工作也就無法操作。在實際貫徹執行該條例過程中,如果該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職工”或“雇工”沒有“退休”這一條件的限制,就會出現,任何單位、任何人在任何時期(不論超過退休年齡)下均可參加工傷保險這一社會保險險種,顯然,對該險種就會因為沒有對被保險人的條件限制而無法管理。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批復》也體現了當前我國所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

因此,本案中徐某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已不屬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更不屬于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

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仍然適用我國對非國有企業的退休審批制度及其他社會保險制度

國務院國發[1997]26號《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勞動部勞政字[1989]5號《勞動部關于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對私營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勞動部勞部發[1994]246號《關于印發〈商業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通知》第十七條規定:“企業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職工個人也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7]15號《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的第二條規定:“我省城鎮(含國家和省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鎮)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其他企業的全部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以及上述企業中的離退休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均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五條(十)規定:“職工退休年齡嚴格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執行,辦理職工退休手續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放寬職工退休條件、辦理提前退休。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由同級財政支付”------。從上述國務院、勞動部及省人民政府下發的各類規章來看,目前我國各類用工單位(包括非國有企業、個私企業)工人退休、退職審批仍然適用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因此,工傷保險作為勞動保障社會保險之一,在執行《工傷保險條例》過程中,也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國發[1987]104號《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市勞動局就是根據上述相關的規定及適用范圍,最終對本案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發生‘工傷’事故,勞動保障部門不予受理”在本省的其他地市及外省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中均已得到支持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發生了“工傷”事故,當事人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以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而不予受理,在本省其他地市及其他省市也有先例,最終法院的裁決均是認為勞動保障部門的不予受理決定正確。

本省的東陽市樓某,1950621出生,2001年到金華市某乳品有限公司上班,20042118在到公司的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20041220其丈夫向東陽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41230東陽勞動局以樓某發生傷亡事故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出了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不服,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5324日東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東陽勞動保障部門的不予受理決定的判決。當事人后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上訴,200566,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維持了勞動保障部門的不予受理決定。

據《人民法院報》200687“退休職工再工作受到人身傷害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天津東洋精密鑄造公司請求撤銷天津市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案”報道,案例如下:廉某原系河北省海運總公司的職工,2000年進入天津東洋精密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洋公司)從事電工工作。廉某于200111月與河北省海運總公司辦理了退休手續,并從200112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02830,廉某與東洋公司簽訂了聘用協議,約定:工資待遇為每月800元(保險由原單位負擔),雙方如有一方要解除協議,隨時可以解除。廉某于200311月發病。20031126,廉家屬懷疑其患白血病與工作中接觸苯有關,遂提出對廉做職業病鑒定的申請。200419,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作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2004114,廉某向天津市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4630,天津市勞動保障局依據廉某的申請,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作出編號04—166《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廉某為工傷(職業病)。東洋公司及廉某先后不服,分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廉某作為退休職工在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之后,又重新參加工作與東洋公司所產生的勞動關系,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同樣也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最終撤銷了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我們認為,在我國的人民法院審判過程中,由于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特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每個案件最終的裁判結果會有所不同,這很普遍,也很正常。但是,對于案件事實基本相同,判決結果卻截然相反,尤其是在同一個省市范圍出現這種情況,就難免會使具體工作無所適從。

根據市勞動局的再審申請,200738,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07)嘉行監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并決定在再審期間,中止了原判決的執行。2007810,經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審理,下達了(2007)嘉行再終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原一、二審的行政判決,維持我局作出的嘉勞工傷受22005004號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該案所引發的思考

據筆者了解,目前針對超齡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為工傷的認定在全國各個省市規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明確規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不予受理,其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二)明確規定可以享受勞動保險。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三)沒有明確規定。如四川省。而依據不同規定作出的處理,對相對人來說,在獲得利益上相差甚多。

  當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企業的體制也發生了變化,國有企業改制,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與此相適應的勞動用工制度也在不斷的變化,企業用工自主權不斷擴大。由于生產成本等原因,企業使用相對廉價的勞動力的狀況很普遍,且不注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時有發生。此外,由于城市發展等原因,失地農民也不斷增多,有些農民特別是剛超過了退休年齡的人,為了生計,會到企業從事工業生產。當企業招用超齡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得不是十分明確,各地相繼出臺的政策也不相同。為此,建議國家的有關機構、勞動行政部門對此進行研究,制定統一的法規,使勞動者的權利得到公正有效的保護。

 

    作者:周樂    嘉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