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肇事罪探析
宋明祥
水上交通事故全國時有發生,在這些事故中,對于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必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但實際上,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起訴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水上交通肇事卻寥寥無幾。這主要是由于相關部門對水上交通肇事罪理解模糊,對涉嫌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的移送問題認識不清,有時即使移送了也不受理,從而縱容了犯罪,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受害人及其家屬對此十分不滿,在社會上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損害了政府管理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一、水上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從刑法理論上說,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安全,由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了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因此,這里的交通運輸就是指道路交通運輸和水上交通運輸。在國務院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中也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觀行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應當包括在交通肇事罪之中。
二、公安機關極少介入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原因
(一)水上交通肇事的責任認定主體不是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水上交通肇事的責任認定主體是海事管理機構,這不同于道路交通肇事的認定主體是公安機關。所以公安機關追究水上交通肇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需等海事管理機構的責任認定出來之后,才能進一步開展工作。
(二)沒有明確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明確了交通肇事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它包括“人員死亡、重傷”標準、“重大損失”標準等,其內容主要是針對道路交通肇事罪,并沒有明確是否涵蓋水上交通肇事。特別是“司法解釋”第二條第2款規定的6種情形,完全是針對道路交通運輸來解釋的,失之于狹,使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產生不確定性,造成了公安司法實踐中對水上交通肇事案件難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利狀況。
三、水上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水上交通肇事罪是指從事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保證水上交通運輸安全以及非直接從事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水上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
(一)客體要件
水上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水上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安全。水上交通運輸是指與船舶、浮動設施相聯系的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因此,其行為的本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觀要件
水上交通肇事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水上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四個相互不可分割的要素組成的:
必須有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水上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刑事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水上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水上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交通運輸方面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水上交通運輸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
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并未造成上述法定的嚴重后果的,也不構成本罪。
嚴重后果必須是由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雖然有違章行為,也造成了嚴重后果,但在時間上卻存在著先行后續的關系的,則不構成本罪。
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港碼頭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港碼頭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因此,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水上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航道上。
(三)主體要件
水上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水上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船舶、浮動設施等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水上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水上交通運輸安全以及非直接從事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應包括下列四種從事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水上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水上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水上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人員和水上交通運輸活動的指揮人員。上述人員所擔負的職責同水上交通運輸安全有著直接或非直接的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有可能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
(四)主觀要件
水上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違法載客、超載航行、強行追越、酒后駕船等,但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重大事故的嚴重后果。
四、水上交通肇事罪的處罰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司法解釋”可以推斷,水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水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水上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水上交通肇事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五、水上交通肇事罪的移送處理
海事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以及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等,根據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海事管理機構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證據: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由法定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海事管理機構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機關對海事管理機構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機構;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機構,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海事管理機構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同時,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海事管理機構違反規定,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移送,并對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宋明祥:嘉興市港航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高級工程師,浙江大學自考法律本科畢業,2002年通過首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致力于水上交通法律法規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