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中勞動債權的處置
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 錢彬豪
[摘要]:新破產法制定后關于勞動債權的清償問題成為最引人注目的內容,如何在新破產法實施后保護職工權益,特別是在現階段的經濟形勢下,妥善處置勞動債權,共建和諧社會顯的尤為突出。
[關鍵詞]:破產 優先權 勞動債權
新破產法的起草十年磨劍,九易其稿,最終于
一、勞動債權的范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明確的勞動債權的范圍。
1、工資
工資是指勞動者從事某種形式的勞動獲得的,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經濟收入,他本是經濟學上的概念,在法律意義上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的規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支付給本單位的勞動者的報酬,其依據兩個方面,一是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工資又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狹義上的工資僅指勞動者勞動報酬中的基礎部分,即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廣義的工資即一般意義上的工資,除基本工資外還包括獎勵工資、各種津貼和補助勞動分紅等。勞動債權的工資屬于后者廣義的工資范疇,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統計局[1990]第1號《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它由以下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與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于企業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作為投資入股的除外),為落實對破產企業職工的保護、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可視為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對于借款利息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或沒有約定利率的按實際使用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不能視為工資列入勞動債權優先有償而應確認為普通債權,超過國家法定利率四倍的部分則不予保護。對于沒有記入工資總額的職工福利費用和勞動保護方面是否應納入勞動債權的范圍呢?這里的職工福利包括:生活困難補助費、各種非工資性補貼(如上下班交通費補償、洗理費、衛生費、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路費和安家費等)以及拖欠的職工醫療費,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是指職工從單位得到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性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保健食品待遇。縱觀上述各項費用,可以說都是因勞動關系而產生,應由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屬于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屬于類似工資的一種勞動對價和待遇,是工資性待遇。當企業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而進入破產還債程序進行破產宣告時仍拖欠的上述工資性待遇應列入破產債權。
2、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指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根據職工所受傷害的程度,向職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工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死亡或職業性疾病,又稱為職業傷害。上述費用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3、社會保險費用
社會保險費是因社會保險關系而產生,社會保險關系是一種勞動附隨關系,是指在執行社會保險立法過程中,社會保險機構、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相互之間所發生的各種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就應當根據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帳戶,并定期向社會保險機構交納社會保險費,將來一旦發生勞動者因為年老、疾病、失業、工傷等情況造成收入減少甚至喪失的情況,勞動者有權從社會保險機構領取一定的物質補償。在大多數情況下,社會保險關系是勞動關系的結果,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同時產生社會保險關系,因此社會保險關系是一種勞動附隨關系。在企業破產時,企業所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用因其產生的法律基礎自然就應當納入勞動債權。根據我國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相應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社會保險體系包含五種類型,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列入勞動債權的就指欠繳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1)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企業與個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建立起養老保險基金,當職工退休時,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定期領取一定的金額以維持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起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一些具體問題作出全面規定。養老保險費用主要是通過企業與勞動者個人的繳費建立起來的。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部分(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基金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最主要來源。
(2) 醫療保險費用。醫療保險是指勞動者在發生疾病的情況下,有權從醫療保險機構獲得一定物質補償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具有較強的互濟性,是通過在較大的群體范圍內,集中社會力量,廣泛籌集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并使用,以互助互濟的手段向患病的勞動者提供醫療保險待遇,從而促進勞動者的健康和勞動能力的恢復。
4、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一般包括兩個方面: (1) 生活補助費, (2)醫療補助費。實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制度,是為了使勞動者在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尋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開支有必要的保障,或有能力繼續醫治疾病。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補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補償金進行計算,也可以在沒有約定時依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補償計算。根據勞動部1949年12月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當企業因破產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的標準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底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確定,而不以勞動合同制度實行為起點.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名稱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改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本單位工作時間,如是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改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如果說工資和工資性待遇是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而獲得經濟補償金則是勞動者因勞動關系的終止而遭受的未來損失。
二、管理人如何處理確定勞動債權
在明確了勞動債權的范圍后,就如何確定勞動債權,筆者就所參與過的破產管理人工作,提出了以下建議。
1、計算勞動債權需要明確的時間點
(1)企業停工放假的時間,通常情況下的企業破產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當企業經營困難時往往會選擇給部分或全部勞動者停工放假來減少企業開支降低運營成本。依照《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就停工放假期間的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可以依照最低工資標準進行支付,管理人可以依此條對破產企業賬面記載的勞動者工資進行調整。
(2)破產申請受理日,破產受理后法院會依法制定管理人對破產企業進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點:“(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如管理人決定停止營業的,且停止營業時間滿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就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外的勞動者工資,管理人可以不在計算。
(3)破產宣告日,企業被受理破產后并不必然被宣告破產,法院依照破產企業的實際情況,在無法達成和解和重整的情況下,才會做出破產宣告的裁定。筆者認為破產宣告日,即為破產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計算勞動債權的最終結點。
(4)
2、勞動債權的計算方法
(1)勞動者的工資,就破產企業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應按照勞動這不同的身份進行區別,對普通的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經營期間,一般依照企業財務帳冊所記載的拖欠工資額進行計算。而對于破產企業的高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此處所指的高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對上述人員的工資應當依照破產企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調整。
(2)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此項債權一般需要在作成工傷認定后才能確定。對已經經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確定的工傷賠償,且需要由破產企業支付的但尚未支付的管理人應當在勞動債權中列明。對管理人接管后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管理人應當積極應訴,維護破產企業的合法權利,再依照相關的生效裁決確定勞動債權的數額。
(3)社保費用,破產法中規定的納入勞動債權的社保費用僅指劃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由于此筆費用是由企業依照相關規定代繳的,實質上是屬于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企業欠繳社保費用在企業的財務帳冊上會有反映,但由于社保征繳機構與企業之間肯能存在不相一致的情況,筆者建議在實際操作中應當以社保征繳機構的數據為準。
(4)經濟補償金,管理人在對經濟補償金進行計算時需要掌握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及與破產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清楚上述時間后管理人即可以依法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進行計算。
三、勞動債權清償的設想
在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個體與用人單位組織處于不對等的狀態.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令和管理.在發生勞動權益糾紛時。勞動者較難通過自己個人的努力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企業勞動者權益的上述特點.使得各國紛紛采取針對性措施.在企業破產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英國《破產法》將宣布破產前4個月的員工工資以及員工休假期間的工資作為優先債權.將其放于擔保債權之后普通債權之前清償;美國破產法將破產申請提出之前90日內發生的數額不超過2000美元的工資.或180天內與工資一起不超過2000美元的福利.置于擔保債權之后,一般債權之前清償;澳大利亞破產法規定.如果法定限額內的工資等勞動債權無法足額清償時。勞動債權優先于擔保債權清償;在法國,法國民法典、法國勞動法典、法國破產法均規定勞動工資具有優先權.法國甚至把部分勞動債權的清償順位置于擔保物權之前:日本破產法將一定期限的工資和退職金優先于破產債權。且不受破產程序限制隨時受償。我國臺灣香港等地也采取特別措施保護以勞動債權為核心的勞動者權益。如我國臺灣地區工會法規定.工會于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優先受償之權.礦場法第15條規定。礦業權者于歇業或破產時.應盡先清償所欠礦工工資。我國香港地區還專門成立了欠薪保障基金.主要針對企業瀕于破產雇主無力償還債務時職工薪金及相關費用的墊付。
不僅如此.切實采取措施保護破產企業職工勞動者權益業已成為國際社會共識。1992年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保護工人債權(雇主破產)公約》規定,企業破產時.勞動債權在非優先債權之前以企業財產予以清償。法定的職工債權安排在絕大多數優先債權之前.尤其是國家優先權之前清償。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頒布的《統一破產法指南》第625項指出。在破產分配中可以考慮將工人工資、人身損害賠償、環境損害賠償置于有擔保債權之前。1999年8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表了《關于有序和有效的破產程序的報告》,2001年4月,經來自75個國家(大多數為發展中國家)的700多名公共與私人政策專家的討論。世界銀行提出了《有效破產和債權人權利體系的原則和指引》,指出在企業破產清償過程中。在勞動債權與擔保債權的關系上.擔保債權應優先于勞動債權受償。國際上的普遍經驗是通過建立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基金的形式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不是采用勞動債權優先受償的原則。
綜觀國際社會的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在清償順序上。盡管法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規定勞動債權可以優先于擔保債權受償.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統一破產法指南》亦指出,可以考慮將勞動債權置于擔保債權之前受償,但大多數國家認為。此種做法與擔保法基本原則相沖突.故多數國家仍采取擔保債權優先的原則。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有抵押的銀行債權優先于職工工資等勞動債權受償。勞動債權由社會保障體系承擔。在勞動債權已由社會保障承擔的情況下。作為優先權的勞動債權有時間和數額上的限制。第二.采取措施保護勞動者權益.不僅是一國政府內部的事情,而且也是一項國際責任。最典型的例子是歐共體,歐共體部長理事會于
在我國信用體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資產在償還擔保債權后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往往所剩無幾,無法足額清償勞動債權,國外立法的經驗表明非常有必要設立勞動債權優先償還的制度,在我國現階段筆者認為制定以企業被破產宣告前一年且月工資不超出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的勞動債權享有優先于擔保債權受償的制度,既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又不至于太多的損害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權利。
(該論文榮獲2009年度嘉興市律師實務理論研討會三等獎)
參考文獻:
[1]李曙光,賀丹.《破產立法若干重大問題的國際比較》.政法論壇,2004,(5).
[2]謝世平.《論工人工資的優先權》.廣東商學院學報。2004.(6).
[3](日)石川明,何妨華,周桂秋譯.《日本破產法》.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第101頁-105頁
[4]覃福曉.《新破產法實施后要重視保障職工權益》.《企業破產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2006.12:第232頁—23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