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宏曉
一、勞動爭議產生的源頭—用人單位內部爭議調解機制面臨逐步削弱的趨勢。
目前,一方面勞動爭議大量上升,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面臨很大壓力,而另一方面,作為勞動爭議預防和調解的第一道防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則面臨被削弱的趨勢:
1、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數量越來越少。在原計劃經濟情況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占絕大多數,這些企業工會組織健全,民主管理意識和法制意識強,大多數企業建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但隨著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國有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入,大量的國有、集體企業從競爭性領域退出,改制成股份制或民營企業,這些股份制或民營企業從自身單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出發,精簡內設機構,相當一部分企業撤銷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雖未撤銷但名存實亡。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處理條例”)并沒有強制性要求企業必須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這使新成立的相當一部分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從狹隘的利益出發,均不愿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這兩方面的原因導致建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數量在企業總數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
2、一部分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較難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在已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部分企業中,有部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沒有真正起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所期望達到的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所處的地位使其難以真正公正、公平地展開調解工作。他們顧慮重重,一方面他們是企業的一員,受企業管理,要受制于企業的安排,客觀上受企業管理層的制約,另一方面作為調解員行使調解任務,應保持中立的立場,難免顧此失彼。由于現實情況是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居多,若站在公正立場開展調解,勢必要與企業的行政方發生沖突,搞得不好將影響自身的發展前途,甚至丟失飯碗;若偏袒企業將喪失職工的信任,所以造成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案件不多,調解成功率不高。
二、當前形勢下加強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一些對策。
如前所述,當前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當前,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根據勞動爭議的特點,應從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的預防、調解機制和加強勞動仲裁的處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業或行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提高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建率。黨中央提出的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十一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諧社會構建涉及到企業、家庭、個人、社會組織等各個方面。企業作為社會經濟體系的細胞,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至關重要。但可以說,沒有勞資和諧就不會有企業和諧,而沒有企業和諧也就不會有社會和諧。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正是企業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一個良好的平臺,它不僅可以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檢查督促爭議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更可以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以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同時,現代企業制度更重視職工的民主管理意識,十分注重職工民主地參與管理,而企業工會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正是體現企業自我調整勞資關系、自我約束、自我糾正的一個內在機制,體現了民主參與管理,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當前,我們要充分利用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處理條例》,大力推進企業工會的組建率,擴大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覆蓋率,切實構筑起預防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
2、充分調動勞動爭議調解員的積極性,切實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當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未很好發揮,原因是他們有畏難情緒,生怕得罪企業主。所以切實保護調解員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顯得尤為重要。這一方面要切實落實工會法中各項對工會干部的保護措施,另一方面各級政府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組織要主動關心企業調解員們的疾苦,經常與他們保持交流,傾聽他們的呼聲,解決他們的困難,指導他們的工作,為他們撐腰鼓氣,使他們能理直氣壯地開展工作。
3、組建行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現在大量成立的是民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這些企業一般規模不大,職工人數不多,客觀上單個企業組建工會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這些企業中要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也不現實,而在這些企業中發生的勞動爭議卻不占少數。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我們認為當前可以探索組建行業(也可以是“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該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設在行業協會內,其成員由某區域內某行業中的若干個企業推薦的職工代表、企業行政方代表和相應組建的聯合工會的代表組成,其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仍可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等規定執行,其職責范圍是該協會所轄的范圍。這樣既顧全了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又較好地解決了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調解需要,有利于中小企業的健康成長和職工的維權工作。
(作者為嘉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