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歐盟對華鞋類產品反傾銷案初裁結果的評析陳嵐
2006-09-04
鞋類產品是歐盟繼紡織品之后對中國發起貿易救濟措施的第二種產品,在該案中,歐盟采取了“6個月內分階段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對所有涉案企業實施統一稅率以及拒絕給予市場經濟地位”的裁決是史無前例的,引起了國內業界的關注。我市外資企業嘉興宜泰鞋業有限公司應訴并被抽樣調查,本人通過對該案的關注和跟蹤,現就初裁結果作一分析和評估。
一、 歐盟對華鞋類產品反傾銷案概況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應歐洲鞋業聯合體的申請,歐盟委員會分別對原產于中國和印度的勞保鞋和原產于中國和越南的皮面鞋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兩類產品合計涉案金額3.5億美元,涉案企業逾1000家。2005年8月4日,歐盟初步決定選取中國13家鞋類企業作為抽樣企業,我市唯一的應訴企業嘉興宜泰鞋業有限公司被抽中。2005年10月10-12日,歐委會官員來嘉興宜泰鞋業有限公司進行實地核查。2006年1月10日,商務部高虎城副部長與歐委會秘書長就歐盟對中國鞋類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問題進行了正式會晤。2006年1月12日,歐盟反傾銷委員會針對中國反傾銷案作出決定:拒絕給予13家中國鞋業企業市場經濟地位。2006年3月10-13日,歐盟貿易救濟司司長維尼格率團訪華,對浙江制鞋企業的經營現狀進行了考察,并與有關涉案企業和商務部官員舉行了座談,嘉興宜泰鞋業有限公司和嘉興市外經貿局派代表參加了座談;維尼格堅持認為,中國鞋企存在一些“隱性政府補貼”,所以使得該國產的皮鞋能夠以低于其國內成本的價格出口到歐盟,對歐盟鞋類生產商造成嚴重傷害,使歐盟皮鞋生產出現萎縮。 2006年3月16日,歐盟通過了對中國鞋類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即從4月7日開始對來自中國和越南的鞋類產品征收關稅,稅率將從最初的4%逐漸增加到19.4%。在此期間,如中歐不能對鞋產品出口達成諒解,歐盟將最終確立反傾銷稅額并維持5年。
值得關注的是,對比2005年的中歐紡織品貿易爭端,可以看出歐盟此次鞋類反傾銷采取了種種“特例”的做法,統一稅率和不給于中國企業市場經濟地位,具有明顯的歧視性,對中國企業造成了傷害,也違反了公平貿易的原則。
二、 歐盟在“鞋案”中的特例裁決及原因分析。
首先是統一稅率問題,1996年歐盟出臺相關法規,決定對中國恢復分別裁決,只要企業證明是“獨立運營的”,歐盟可以為其確定單獨稅率。但是在“鞋案”中,涉案產品多達33個稅則號,在檔次、價格等方面存在重大差異,歐盟不進行市場細分即對中國皮鞋全行業實施統一稅率,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相關的法律。
第二,是市場經濟問題,1997年歐盟開始對中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進行審查,涉案企業可以在調查問卷中提出市場經濟地位申請,歐盟對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后給予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稅率。按歐盟反傾銷的有關標準,企業要取得“市場經濟地位”須具備五項條件:決策沒有明顯受國家干預;有一套按國際通用準則建立的會計帳簿;生產成本、財務狀況未受非市場經濟體系的顯著影響;企業不受政府干預成立或關閉;貨幣匯率變化由市場決定。但在此案中,13家中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申請被駁回,這些企業均為民營企業或外資企業,完全符合歐方關于市場經濟地位待遇的五條標準;本案中的130多家企業參加應訴,其中90%為未抽樣企業,他們被剝奪了市場經濟地位待遇并未得到任何解釋。
維尼格在訪華期間表示,浙江99.9%的制鞋企業為民營或外資企業,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前提條件,但是維尼格認為“事情并非如此簡單”,盡管相關企業已達到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但是由于中國還存在的一些“隱性政府補貼”使得出口的皮鞋能夠以低于其國內成本的價格出口到歐盟,所以不能給予中國鞋類企業市場經濟地位待遇;由于無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導致國內企業在整個反傾銷程序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根據反傾銷稅計算的替代國方法,國內制鞋企業的銷售很容易構成傾銷,被征收懲罰性關稅;歐盟也很容易組織證據,指控中國制鞋企業的成本以及價格“低于合理的水平”
1、 平衡歐盟內部的矛盾是“鞋案”特例裁決的主要內因。
反傾銷是一場利益爭奪戰,是緩解內部壓力或者轉移內部矛盾的工具。歐盟此次對華鞋類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反映出其內部的利益沖突問題。在鞋類產業問題上,歐盟內部出現了不同的聲音:西班牙、意大利、法國和葡萄牙持“貿易保護主義”態度,瑞典、丹麥等國則代表著“貿易自由主義”的呼聲。利益點的不同造成了歐盟內部成員態度的不一致,德國等北歐國家在紡織品和鞋類產品方面的結構調整較早,比較成功地轉入到價值鏈的上游,因而對中國產品占領中低價市場并不驚慌;但法國、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一些南部國家卻行動遲緩,因而直接感受到了中國低價產品的沖擊。所以這些國家強烈要求歐盟采取反傾銷措施,而歐盟在出臺反傾銷政策時必須注重平衡不同國家不同利益集團的關系。
“鞋案”成為歐盟制造商和零售商“角力”的另一個戰場,一方面,法國、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一些南歐國家要求歐盟采取措施限制中國鞋類產品的進口,保護落后的制鞋業;另一方面,歐盟大型零售商50%以上的鞋類產品從中國和越南采購,而采購期又長達6-8個月。如果限制亞洲國家生產的鞋類產品,進口商和零售商難以及時調整采購方向;如果反傾銷稅將每雙鞋的生產成本提高4-6歐元,歐盟市場上鞋的零售價格就會上漲15-20歐元,容易激怒消費者。
“4%-19%”的漸進方式就是為了照顧歐洲零售商的利益,使其獲得足夠的緩沖時間調整商品結構和削減成本,甚至來得及去尋找中國以外的生產商和貼牌工廠。同時為了照顧另外一些歐洲知名品牌擁有者的利益,而運動鞋和童鞋則基本上被排除在反傾銷名單之外。
2、 低價競銷的中國鞋企為歐盟的特例裁決提供口實。
中歐鞋類貿易摩擦加劇,也有國內制鞋產業自身的原因。制鞋產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許多國外制鞋企業利用中國的勞動力優勢將鞋類產品的生產環節外包給中國企業,自身則控制研發和銷售渠道;中國制鞋企業只是簡單的“加工車間”,賺取微不足道的加工費,大部分利潤被外國廠商賺取。但是對于中南歐鞋企而言,業績下降的主要原因不是來自歐盟內部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外包,而是源于進口的增多。這種“貼牌生產”方式使中國鞋類產品很容易成為歐盟制鞋產業結構調整的“替罪羊”。此外,國內制鞋企業的鞋類產品檔次不高,出口單價偏低,部分企業為爭搶國外市場份額不惜互相殺價,將價格壓得很低,在國外大打“價格戰”。2005年我國出口歐盟的皮鞋單價僅為2.71美元/雙,與歐洲國家鞋價相差數倍,很容易授人以柄,成為“低價傾銷”的借口。
盡管2006年的鞋類產品反傾銷與2005年的中歐紡織品貿易摩擦不同,前者涉及歐盟在全球紡織品配額取消后利用“特保條款”重設配額,后者則是利用反傾銷條款對被確定有“傾銷事實”的商品征收反傾銷稅。雖然手段不同,但其目的都是為了進行貿易保護,避免部分成員國的企業受到中國產品的沖擊,其結果也都會使歐盟進口商、零售商和消費者蒙受損失。
盡管此案的起因是歐盟內的利益分化問題,但中國鞋類產品的貼牌生產方式和出口秩序混亂確實給歐盟發起反傾銷調查提供了一定的口實。從西班牙的“燒鞋事件”到歐盟連續的反傾銷調查,國內制鞋企業如何改變出口模式、規范出口行為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希望我們的企業能以此為鑒,及時改變低價競銷的銷售方式,轉變產品結構,增加研發投入,增加產品的附加值,加快品牌建設,利用品牌拓展海外生產,真正實現“走出去”。
(作者系嘉興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公平貿易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