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的主要貿易伙伴之一,歐盟是歷史上最早,也是迄今為至對中國進行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地區。1979年,歐盟率先對我國出口的糖精鈉發起反傾銷調查至今,歐盟已對我國產品發起了100余起反傾銷調查。2005年度,歐盟對中國發起7起(涉案產品價值8.79億美元)反傾銷調查。在1998年以前,歐盟一直把我國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1998年7月,根據歐盟第905/98號理事會條例,把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改入“轉型市場經濟國家”,即處于向市場經濟國家轉變的過渡期。這個過渡期到底有多長一直是未知數。目前已有52個國家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歐盟卻遲遲不承認。由于歐盟至今未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使得歐盟在發起對我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時,不采用我國企業的生產成本或市場價格,而是選定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作為類比國,根據類比國的市場情況確定我國涉案產品的正常價格,即適用類比國制度。本文擬針對歐盟對我國適用類比國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淺述我國企業的應對策略。
一、歐盟對華適用“類比國”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
歐盟對華適用“類比國”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二:一是歐盟現行反傾銷法規中對類比國問題的規定,二是加入WTO時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以下簡稱《入世議定書》第15條中對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所作的同意其他締約國在中國加入WTO后的一段時間內繼續對中國被指控傾銷產品適用類比國制度聲明。)
(1) 歐盟現行反傾銷法的規定
歐盟現行的反傾銷《基本條例》(第384/96號理事會條例)第2條第7款規定:在進口商品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下,特別是來自歐共體理事會1994年第519號規則所適用的那些國家時,正常價值應當基于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的價格或其推定價值,或者基于從這樣一個第三國向其他國家包括向歐共體出口的價格來決定,在這些都不可能的情況下,或者在其他任何合理的基礎上來決定,包括在共同體內對同類產品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格,必要時對之進行適當調整以包括一個合理的利潤幅度。應當通過一個合理的方式選擇一個適當的市場經濟第三國,選擇時要適當考慮所有可獲得的可靠信息,也要考慮時間限制,在適當情況下,應當使用一個被列入同樣調查的市場經濟的第三國。提出一個設想的市場經濟第三國之后,應盡快通知被調查的當事人,應當給予他們10天時間對此發表意見。
依該條例,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被訴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的首要方法即是選擇一個市場經濟國家。歐盟把我國列為“轉型市場經濟國家”后,原則上中國生產企業或生產出口商可以向歐盟申請“市場經濟待遇”或分別稅率。若申請成功,將以該企業的實際發生價值和價格作為企業的生產價值和出口價格,而不必像對待非市場經濟國家那樣以“第三國作為替代國”。這樣,企業遭遇反傾銷的幾率將大大降低,或者可能被征收相對較低的反傾銷稅。然而,在所有歐盟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中,只有極少數企業獲得了“市場經濟待遇”或分別稅率。這是因為歐盟對我國出口企業申請"市場經濟待遇"和分別稅率的條件規定得極為苛刻。針對“轉型市場經濟國家”,歐盟制定了“市場經濟五條標準”。這五條標準分別是:1、公司決策必須符合市場要求,不能有國家重大干預(包括公司不能有重大的國有成份); 2、公司財務必須經獨立審計,與國際財會標準接軌;3、公司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不應在國有經濟體制轉制中受到重大扭曲,也不應受易貨貿易或補償貿易的扭曲;4、公司應適用于破產法和公司財產法;5、外幣兌換按市場兌換率。
在歐盟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中,對申請市場經濟待遇的企業采取逐個公司審查的辦法,來確定可以得到市場經濟地位的企業。歐盟的905/98號條例生效后,在歐盟對中國產品反傾銷立案數中,中國企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比例是非常小的。也就是說歐盟對華反傾銷案件中,類比國制度仍然是確定中國產品正常價值的主要方法。
(2)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中對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聲明
《入世議定書》第15條要求中國遵守《GATT》第6條、《1994年反傾銷協定》和《1994年反補貼協定》外,還規定在中國入世后15年內,其他成員方可以對中國出口產品采用類比國價格來確定傾銷的存在和幅度。
在第15條所包含的四項特殊規則中,(b )項是關于反補貼的規定,(a )、(c)、(d )項是涉及反傾銷的規則。其中(a )項的內容最為重要,其規定如下:
(a)在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和《反傾銷協議》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Ⅰ)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成本。
(Ⅱ)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從(a)項的規定看,(Ⅰ)目規定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是按國內銷售價格、第三國出口價格、推定價格三種方法來確定;(Ⅱ)目規定中國價格或成本,實際上是采用替代國制度,采用某一屬于市場經濟的第三國或進口國(即類比國)的價格。
此外,第15條(c)項規定了通知義務,要求作為WTO成員方的進口方應向WTO反傾銷委員會通知依據(a)項使用的方法。
第15條(d)項是關于(a)項的例外規定。規定:“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止加入之日,該WTO進口 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Ⅱ)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后15年內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體,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該項規定實質上明確允許(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對中國適用時可有三個例外:一是中國根據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律證實自己是一個市場經濟體時,(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二是中國根據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的非市場經濟條件不得適用;三是對(a)項(Ⅱ)目的時間限制,即無論如何,(Ⅱ)目的規定應在中國加入之日后15年終止。
二、歐盟委員會在選擇類比國時主要考慮因素
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第2條第7款規定了選擇類比國的三個原則:第一、要以合理的方式選擇類比國,要適當考慮到選擇時可得到的可靠的信息;第二,應選擇歐盟以外的一市場經濟國家作為類比國,這一國家受到同樣的調查,選擇時要考慮到時間的限制;第三,應優先選擇歐共體以外的第三國,只有在使用第三國的價格或推定價值都不可能的情況下才選擇歐盟作為類比國。
《基本條例》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所以在選擇合適的類比國時,歐盟委員會享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歐委會的實踐,其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1)類比國為市場經濟的第三國;(2)類比國市場競爭的有效性、工業保護水平的適當性和國內價格水平的合理性;(3)類比國生產的產品與涉訴產品的相似性(產品的物理、化學特性,質量等級、用途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或可比性);(4)類比國與涉案非市場經濟國家產業在技術工藝和生產標準、生產程序、生產規模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或可比性;(5)類比國獲取原材料、零配件和能源的難易情況(各國勞動力成本的差異一般不予考慮);(6)類比國產品在其國內市場上的銷量與涉案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出口銷量具有可比性;(7)反傾銷調查操作方便性;(8)類比國資料充足性等方面。
從歐盟頻繁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訴訟來看,歐盟仍然把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的最有效工具。一味強調發達經濟體反傾銷法律的歧視性和經濟霸權主義而拒絕認真思考自身的原因是不明智的。企業應該認真對待、沉著應戰。
對策一、積極應訴
面對國外反傾銷的巨浪,中國企業往往采取一種消極的,而不是積極應訴的態度。原因之一是不愿花費巨額的訴訟費用,另一方面是缺乏競爭意識,拱手把市場讓給別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歐盟對彩電企業的反傾銷案:1988年,歐盟對中國和韓國的彩電同時反傾銷,當時國內企業沒有一家應訴。等到1998年歐盟對中國彩電征收的反傾銷稅已達44.6%,徹底將中國彩電拒之門外。直到1999年3月,中國彩電企業之一廈華才首先出來應訴。而韓國公司在被訴時就積極采取應訴和研究歐盟有關法律,隨時監控歐盟動向的做法,現在韓國彩電幾乎占了歐盟1/3的市場。因此不應訴等于不戰而降,放棄市場。另一個典型案例是2000年11月歐盟對中國氧化鋅的反傾銷案,國內5家企業參加了此案的應訴工作。歐委會宣布其中3家企業達到了市場經濟標準。
不合作、不抗辯、不據理力爭等于放棄歐盟反傾銷法律賦予被投訴方的訴訟權利,導致輕易敗訴,刺激歐盟廠商對中國出口產品提出反傾銷訴訟的“多米諾骨”效應。擺脫在歐盟反傾銷訴訟中的被動挨打局面,首先要加強與歐盟反傾銷主管當局-歐委會的合作。包括:接受歐委會發出的法律文書,遵守期限認真填寫調查問卷并在期限內寄回或及時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歐盟反傾銷法律賦予利益相關方的訴訟權利,積極主動抗辯等等。
策略二 加強行業自律
出口企業只有聯合起來,實施行業自律,制定最低出口限價,才不會遭到歐盟的反傾銷,即使遭到了反傾銷,也必須加強行業自律,亡羊補牢。典型案例有:中國鉬鐵在歐洲市場上大量低價拋售,各鉬鐵經銷商更加競相壓價出口,使得國際市場鉬鐵價格一落千丈。另一個典型案例是:2000年5月17日,歐委會宣布接受3家歐盟節能燈廠家的訴訟,對來自中國的節能燈進行反傾銷調查,其中就有荷蘭的飛利浦公司。2001年2月歐委會作出初裁,宣布對中國的8家企業征收0-59.6%的反傾銷稅,8家以外的所有中國企業將課以74.4%的反傾銷稅,這次涉及中國上百家企業,初裁裁定等于是歐盟的市場已對中國節能燈產品關閉了。這一案件顯示:導致中國企業實施了傾銷的原因在于國內企業的競相壓價。近年來,飛利浦從中國部分廠商那里大量收購明顯低于國家標準的節能燈,打上飛利浦的商標后低價銷往歐洲,不明真相的國內廠家為爭取到外商訂單紛紛壓價。雖然2000年底飛利浦宣布退出對中國節能燈的起訴,但另外的兩個歐盟節能燈廠并未撤訴,歐盟的反傾銷調查仍在繼續。
策略三、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積極提出“市場經濟條件”的抗辯,避免類比國制度的適用。
根據歐盟第905/98號理事會條例的規定,中國企業可提出市場經濟待遇的申請,歐委會將對該申請進行嚴格審查。審查的標準就是上文提及的五條標準,其中1、公司決策必須符合市場要求,不能有國家重大干預(包括公司不能有重大的國有成份);3、公司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不應在國有經濟體制轉制中受到重大扭曲,也不應受易貨貿易或補償貿易的扭曲;是歐盟審查的重點。如果企業沒有完善的財務制度,是很難達到“市場經濟條件”的證明要求的。反傾銷調查的調查問卷和現場核查,涉及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尤其是產品的成本構成,這就要求企業一定要有嚴格、規范的財務管理。如果企業內部的會計制度及管理存在問題,就會使出口企業很容易被判傾銷成立。我國企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會計基礎工作比較薄弱,漏洞較多,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有些財會人員本身業務不精,有意無意間造成了會計信息失真;有些企業缺乏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對供應、生產、銷售各環節出現的虛假會計信息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不少企業記賬憑證填制不規范,賬表、賬證、賬物不相符,不按規定設置、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會計政策、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生產成本及其財務計賬制度方面不符合國際標準而無法提供準確的生產經營等商業資料,在填寫問卷時,不能充分舉證說明未構成傾銷。甚至還有不少企業出于偷稅漏稅、私設小金庫等不良目的,搞"兩本賬",到了關鍵時刻,這些貪便宜圖方便的小動作,就給了企業致命一擊。有不少企業表示,不應訴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不愿意讓外國人登堂入室來審核公司的財務和生產管理流程。
1998年7月1日以來,在歐盟對中國提起的反傾銷調查中,共有27家中國企業提出市場經濟待遇的請求,只有3家企業最終得到該待遇,另外24家未能獲得,其主要原因是:(1)這些企業缺乏適當審計的賬簿,遞交的賬簿或殘缺不全,或根本未經審計,或未按照國際通行會計準則進行審計,存在許多不符合會計原則的操作,特別是在折舊方面。(2)會計賬簿不全、未經審計、未按國際會計標準進行計賬。企業沒有獨立賬簿、財務狀況不清,是我國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3)企業成本嚴重扭曲。
策略四、慎重選擇類比國進行抗辯,在類比國制度的適用上掌握主動權
在歐盟審理的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案中,歐盟經常選擇經濟發展水平遠高于我國的國家作為我國出口產品的“類比國”,輕易認定我國產品存在非常高的傾銷幅度,從而課以高額關稅。在歐盟的反傾銷實踐中,歐委會一般會對利益當事方提出的類比國予以考慮。因此,我國應訴企業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慎重選擇與我國應訴產品情況最相類似的國家,積極提出有利的類比國,并提供該國的有關價格和成本資料以證明:生產規模和生產技術的相似性;類比國國內市場存在有效的競爭或價格機制,其國內價格水平并無不合理之處。即使歐盟產業已經提出類比國選擇,我們也可以提出其所選擇的類比國的不合理之處,如該類比國對國內產業的保護水平較低,原告提出的類比國的資料不充分等等,并向歐委會提出我們的選擇。我國企業應在初裁、后續調查、終裁直至各種復審中依照程序提出新的更有利的類比國。
(本文獲2006年嘉興律師實務理論研討二等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