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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律師有可為王建

  [內容摘要] 人被生下來之后兩種事不可以避免:一是死亡;一是納稅。納稅是公民和法人的義務,依法納稅是公民和法人的權利!從事稅務業務的律師被稱為會算賬的律師,是實踐財務、稅務、法務的最完美結合的專業人士。
  [關鍵詞] 稅收、稅收國家、市場需求、稅收籌劃、可行性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代理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取得執業律師資格者,可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稅務師資格考試,其代理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考核認定。這是對律師從事稅收業務的優惠,但目前,從事稅務業務的律師在我國尚屬鮮見。隨著律師業與會計師業的相互融合,跨業經營的趨勢方興未艾。國內稅務律師盡管在初步發展階段,但由涉稅事項引發的商務、管理、投資、理財等衍生法律服務日益繁多,客戶更迫切地需要律師提供財務、稅收、管理、投資等不同領域的專業律師,打造一支既能防范財稅風險又能提供增值服務的稅務律師隊伍是我國律師業專業化道路所要解決的問題。
  一、稅收的產生、概念及特點
  稅收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節段的產物,是社會文明在經濟上的體現。生產力的發展和進步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及安全保障作為基礎。稅收就是國家為了極大限度的調節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為經營者發展提供優越的環境和最可靠的安全保證的基礎。良好的市場環境是企業盈利的外部條件,盈利是企業的目標,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條件則是獲得利潤的前置條件。為了獲取這些條件,企業就要支付相應的費用——稅金,因而也可以說,企業納稅,它是為了實現自我最優發展和利潤最大化的社會成本。
稅收就像一桿秤,一邊是納稅人,另一邊是國家,它是國家為財政收入或其他附帶目的,對滿足法定構成要件的人強制課以的無對價金錢給付的義務。稅收一般有以下幾個特點;
  1、稅收的權利主體是國家或地方公法團體;
  2、稅收的義務主體包括自然人和社會組織;
  3、稅收以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或附隨目的;
  4、稅收以滿足法定構成要件為前提,稅收是一種法定的債務,滿足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后,納稅義務即自動發生,行政機關只能確定,催繳或實現稅收債權,而不能刨設稅收義務;
  5、稅收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
  6、稅收是一種無對價的,以國家機器為保證的,強制力的給付。
  二、我國將成為稅收國家成為歷史的必然趨勢
  八十年代之前,以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的體制下產生的國有企業,掌控了國家的經濟命脈,國家不需要通過稅收獲取財證收入,國有企業上交的利潤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這是典型的資產收益國家。但到了改革開放后的今天,我們國家已經確立了市場經濟的體制,主場的主體成多元化發展,財產的歸屬已不是國有企業一統天下的局面。私有經濟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開放的結果,導致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并產生了經濟收益的碰撞。而稅收是國家提供各種公共產品的代價,是國家為了滿足公共的需求,借助于國家的強制力量與超然地位,要求納稅人承擔的物資性給付。而收稅正是處理國家與社會主體利益分配的最好手段。同時針對國有企業,我們國家在上個世紀進行了兩步利改稅的舉措,這使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也日益走上規范化,近年來風風火火的費改稅的實行取消了大批亂收費的現象。稅收開始對所有的經濟形式產生了普通的調整作用。因此說從歷史發展上看,我們國家與稅收國家的要求越來越契合,稅將是我國政府收入來源的最主要形式。
  三、稅務籌劃的法學基石和基本內涵
  無論形式上和內容上,稅法的根本命題其實應是納稅人的權利,正如學者所說:在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現代法制精神下,公民依法承擔納稅義務是以享受憲法規定的各項權利為前提的。從法理的觀點來看,權利與義務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正是建立在依法納稅的權利之上。而納稅人最大的和最基本的權力莫過于不需要交納稅法規定之外的稅金,而這恰恰也是稅收籌劃的法學基石。
  由于稅法學本身就是新近產生的一法學科目,關于稅務籌劃,目前在理論界尚沒有權威和詳盡的闡釋。對稅收籌劃的定義,國內外觀點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認為稅收籌劃是通過預先諜劃進行偷稅、漏稅,甚至騙稅和抗稅的違法行為。九十年代以前,大部分國內人士,包括稅企,甚至理論界的一些人都這樣認為;
  第二種,認為稅收籌劃就是避稅,即通過合法子段減輕稅收負擔。九十年代,包括一部分稅務干部在內都是這樣認為;
  第三種,認為稅收籌劃是企業對涉稅事項的計劃安排。具體的說,就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收法規的前提下。以企業最大經濟利益為目標,對涉稅事項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周密細致的計劃和安排的一項涉稅經濟活動。
  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等依照法律法規納稅,是國家機器職能的內在必然選擇。稅收籌劃是稅法賦予納稅人的權利所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內在要求。納稅人基于內在利益的驅動,根據稅收政策的導向,通過經營結構和交易活動的安排,選擇最優化的納稅方案,以減輕稅收負擔,取得正當的稅收利益,實現利潤的最大化。這也是納稅人趨利行為的表現。
  企業成本控制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經濟效益的大小。稅收作為企業成本之一,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事先籌劃,對納稅業務進行安排、選擇和策劃,達到為企業減輕稅負、降低成本的目的,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因此說,稅收籌劃也是生產力。科學合理的稅收籌劃,能使企業的資源達到最優組合,成為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一種直觀生產力。當然,不是任何稅收籌劃都能成為生產力,稅收籌劃成為生產力的前提,首先是它的合法性。企業利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通過資金轉移、費用轉移,成本轉移、利潤轉移等方法躲避納稅義務,以期達到減輕稅賦的一種經濟行為。它是企業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以對法律和稅收的詳盡研究為基礎,對現有稅法規定的不同稅率、不同納稅方式的靈活利用,使企業創造的利潤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歸企業。它如同法庭上的辨護律師,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稅收籌劃同偷稅、避稅有質的區別。偷稅是指納稅人在其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用虛報、謊報、隱瞞、偽造等各種欺詐手段,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危害稅收征管罪”一節對偷稅的界定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故意 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偷稅是違法行為,嚴重的可觸犯刑法。
避稅與稅收籌劃雖具有相同的經濟效果,但前者是符合立法意圖,用通常的商業行為獲取稅收利益,后者則違反了立法意圖,采用了迂回、不合理的行為獲取稅收利益。實務中通常以是否在納稅之前啟動籌劃行為作為兩者區分的標準。稅收籌劃有意識的選擇稅法的鼓勵和優惠政策,迎合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受到稅收法律的保護和提倡;避稅雖然在我國法律上找不到明確的否定態度的一般立法,但在一些政策規章中還是有許多防范性的規定,無論從稅收立法還是稅收征稽中避稅行為受到越來越嚴格的防范和控制。
  四、稅收籌劃的市場需求
  稅收業務的法律服務本身就是律師業的傳統業務。稅務律師在西方國家已有上百年的歷史,律師稅務法律服務在國外十分活躍,其業務范圍已滲透到稅務活動的各個領域,在西方流傳著一句話“稅務律師是智商最高的律師”。在國外,納稅籌劃早已是企業經營整體策劃中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策劃之一。一些較大的集團公司往往設有的稅務部,并聘請專門的稅務專家處理企業的涉稅事宜。
  我們知道企業之所以要交稅,是因為有了經營行為才交稅。銷售產品交增值稅,提供勞務交營業稅。不同的經營行為產生了不同的稅收,沒有經營行為就沒有稅。在稅務稽查時,稅務機關往往要查賬,他們通過賬面記錄來檢查企業的經營行為,經營行為由此體現出來。但再好的賬也是人為造出來的,是企業單方面提供的。這時需要有納稅人提供的合同或相關的證明來印證,稅務機關才會相信。合同的產生和履行,也即經營或業務行為的過程,企業納稅義務就自然而然的產生。因此,合同決定業務,業務產生稅收。業務是公民法人的私人領域,如何做業務和采用何種業務形式,在法律上來說,屬于私法付于人們的選擇空間,私法大多為任意法,其規定的交易形式對當事人而言只是一種參考,并不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可以創造多種交易形式或交易形式的組合來達到相應的目的。律師精通或諳熟合同的法律法規,能夠控制合同的效力與履行方式,也就說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合同也就是控制交易的流程的形式,一定程度上控制著稅金的產生與交付。律師介入稅務,從宏觀上為企業把脈,減免稅或延遲納稅,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是完全可行的。
很多企業往往只看到稅收有兩個過程,一個是企業納稅的過程,另外是稅務機關征收的過程。但卻忽略了稅收產生的過程。但現實的情況是:公司的合同往往不是也不可能是財務部門簽定的,都是公司業務部門簽的。業務部門產生稅收,如:采購部門簽定采購合同,銷售部門簽定銷售合同等同,而財務部門則是核算和交納稅收。目前大多數企業的稅收問題由財務部門解決,但業務部門隨意做業務、簽合同,稅收有問題由財務部門去處理。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很大的弊瑞和劣勢。當業務部門業務做完后,發現有多交稅問題,或者出現稅收風險。反映到了財務,財務發現問題后,只能通過賬來解決。不得已時還要在賬上造假來遮蓋前面發生的業務過程,設計出另外一種業務過程來達到少交稅,規避涉稅風險,這其實是一種偷稅行為。把稅收放到財務來解決,只會增加納稅的成本與風險。因此說:稅怎么交不是看帳怎么做,而是看業務怎么做。企業的繳稅環境為律師營造了充分的市場空間。
  為融入WTO規則,我們國家近幾年的稅務立法腳步加快,一輪接一輪稅改使我國的稅收制度日趨完善,而層出不窮和繁雜的稅收規定和多變的稅制改革,往往使一般納稅人無所適從,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更渴望得到專業人士的指導和服務,經稅務專家測算,大部分企業有15%~20%的節稅空間。這就產生了對稅務指導的強烈渴望和需求,這正如馬克思所說,一旦社會上有某種需求,比十所大學跟能夠推動社會的前進。
  五、律師從事稅收籌劃的可行性分析和從事稅務業務的優勢
  稅收籌劃是門綜合學科,也是一項創造性的腦力活動,需要復合型人才。稅收籌劃受制于籌劃者對財稅、法律、審計等知識的掌握程度,有較強的專業性、系統性。稅收籌劃的基本要義在于其合法性,不然這樣的籌劃便無疑偷漏稅,而律師出于天然的職業秉性,長于法律關系的分析,精于合法性的審查,巧于錯綜復雜關系的處理,再加上律師有在出庭訴訟的權利和司法實踐的經驗,使其更能從業務質量和流程上保證一整套方案的執行。現在我們國家從事稅務行業狀況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從業(財務人員、稅務)人員素質普遍較低,雖然近幾年國內財務人員供過于求,但國內外對高瑞財務、稅務人員需求缺口依然很大。現在世界上有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紛紛拓展有關稅收籌劃的咨詢業務。這里也包括我國的北京、上海等一些城市。
  稅務律師與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提供稅收籌劃服務的不同。注冊會計師和注冊稅務師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先天發育不足;稅務律師人員的專業組成較為復雜,既有先學財會專業后進修法律人員、也有法律專業人員又同時考取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稅務律師偏重方案合法性的考量,仔細甄別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為稅務律師的首要任務,稅務律師重在度的把握,在作業方式上直接表現為調查取證、尋求低稅賦法律依據;會計師、稅務師偏重于研究不同方案的帳務處理效果,仔細甄別不同方案可能達到的經濟效果的高低,為其所長,稅務師、會計師重在量的把握,在作業方式上直接表現為計算、分析、比較。 稅務律師較會計師、稅務師作業跨度更長、更全面一些,因為稅務律師從方案形成、實施,甚至進入爭議階段,包括復議、訴訟、執行階段,具有全程參與的職業優勢,親身經歷司法實踐的洗禮,使稅務律師對一項方案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其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更具有準確性和預見性,由于律師職業天然具有的壟斷特點,一般稅務師、會計師沒有可能參與庭審過程,造成稅務師、會計師無法切身體會稅務官員、審判人員的判案思路,這使得稅務師、會計師對其方案的最終結果難以作出更符合司法實踐的判斷。當然,稅收籌劃需要嚴謹的會計處理支持,正確的會計核算和高質量的涉稅會計信息對稅收籌劃非常關鍵,只有會計核算準確,稅收籌劃才能進行。
  因此比較而言,稅務律師的優勢在于合法性的把握,會計師、稅務師的優勢在于經濟性的把握,而成功的稅收籌劃,則是兩者須臾不可缺,因此,稅務律師與會計師、稅務師的合作成為必然。在合作中,稅務律師偏重于方案的形成論證,稅務師、會計師偏重于方案的效果分析。一般而言,對于方案的形成,律師的壓力更重些,而方案的落實,特別是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師的任務更重些。
  為了使本文的論述更形像具體,筆者酌取案例如下:
  例:M實業公司是N集團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為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該公司想建公樓一幢,于是以100萬元的價格購進土地一塊,由于資金問題該辦公樓一直未建,隨著近幾年城市開發速度的加快,該地塊增值較快,為解決資金流轉的問題該公司以300萬元的價格將土地轉讓給L公司,該項交易應納增值稅如下(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教育附加費為3%,不考慮其它費用):
  稅法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的價格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公司應納營業稅為:
(3000000-1000000)*5%=100000元
  應納城建、教育費附加為:
100000*(7%+3%)=10000元
  應納土地增值稅計算金額如下:
  轉讓地塊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合計為:
1000000+100000+10000=1110000元
  轉讓該土地的增值率為:
(3000000-1110000)/1110000=778500元
  律師分析:
  從土地增值稅的特點來看,因該稅種實行的是超率累進稅率,增值率越高,適用的稅率也越高。如果設法降低增值率,就可達到節稅的目的,對于土地轉讓活動而言,增加營運環節,降低增值率和適用稅率是否可以減輕土地增值稅稅負,我們的研究如下:
  律師籌劃:
  M公司是N集團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因此可增加一個土地的流轉環節:由M公司將土地出售給N集團公司,再由N集團公司以協議價格出售給L公司。
  M公司先以200萬元的價格將土地銷售給N集團,本壞節M公司應納稅為:
  應納營業稅為(2000000-100000)*5%=50000元;
  應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合計為:50000*(7%+3%)=5000元
  應納土地增值稅:
  本環節應扣除的項目金額1000000+50000+5000=1055000萬元
  本環節土地增值率為:(2000000-1055000)/1055000=89、57%
  因此應納土地增值稅為:(2000000-1055000)*40%-1055000*5%=372725元
  由N集團公司以300萬元的價格將土地銷售給L公司,因此N集團應納稅為
  應納營業稅:應納營業稅為(3000000-200000)*5%=50000元;
        應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合計為:50000*(7%+3%)=5000元
  應納土地增值稅:
  本環節應扣除的項目金額2000000+50000+5000=2055000萬元
  本環節土地增值率為:(3000000-2055000)/2055000=46%
  因此應納土地增值稅為:(3000000-2055000)*30%=283500元
  通過以上籌劃,可以明顯的看出,籌劃前后,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合計都是11萬元,而土地增值稅明顯降低,比籌劃前少納稅122275(778500-372725-283500)元。而這只不過多增加了中間的一個銷售環節。
  六、律師介入稅務的意義
  稅收籌劃是新世紀稅務業務的朝陽產業,同時也是律師業務的新領域.稅務籌劃作為一門實務運用性技能,其意義在于它的操作性,是幫助納稅人節約費用,增加收益的學科。中國經濟的市場化,中國稅制的改革和納稅人意識的提高,中國律師的專業化道路都在呼喚著稅務律師的出現。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進行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建設,特別是稅法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開展稅收籌劃的方向和方法,因此稅務律師的出現也是我國稅收法治化的一個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