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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操權新論——淺說貞操權受侵犯的精神索賠



                   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    章葉

【內容提要】新時代的貞操觀不再拘泥于封建社會的貞操觀,它有了一個自己的新概念、新生命。作為貞操權的提出,為受害人的精神索賠帶來了新的希望,不但能夠為受害人要求精神賠償提供一個法律依據,而且節約了國家的訴訟成本;不但很好的保護受害人的權利,而且也很好的達到了懲罰的目的。
【關鍵字】貞操    貞操權    貞操權的受侵犯    精神賠償

  1998年8月15日,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在深圳某英語俱樂部相識,當晚劉某在其住處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對原告實施奸淫。劉某因犯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原告于2000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賠償精神損失人民幣45萬元。該法院一審認定,被告的強奸犯罪行為的實質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其侵害的直接對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權和貞操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8萬元。
該強奸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對受害者判賠了精神損失,造就了兩大新聞熱點:一是首次明確了貞操權的存在;二是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首次明確判賠精神損失。
  一、對貞操權的幾種理解與看法
  (一)、貞操權帶有濃重的封建色彩,不宜單獨提出。在上述的案子中實際上是公民的性權利受到侵害。這屬于《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的范圍之內。而且對方的損害已經造成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名譽權、自由權、健康權的損害,完全可以依照《民法》進行補償,進行司法救濟。因此完全可以適用現有法律,而不用單獨提出貞操權。 (二)、貞操權主要是一種精神性的人格尊嚴權,不應該包含在生命權和健康權之內。德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貞操權,臺灣和日本也都有侵害貞操權的判例,我國目前尚未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 (三)、實際上這個概念如何叫,我們是否保持貞操權的概念,還是用一個更新、更適合時代潮流的概念來替代它,這又是另外的一回事。但是作為實際存在的人格權,它有獨立的價值。就本案而言,應該說貞操權在這里更突出強調了是一種受害人性行為或者是她的性權利不受侵害的一種權利。
  二、貞操權的概念
  貞操,尚無明確的定義,貞者,堅定不移之義,操者,純潔之操守品行,貞操連用,特指性純潔之狀態。 從古至今,多少人認為貞操是封建社會要求女性潔身自愛、不失身、不改嫁等等,是對女性單方面的精神約束。但是在新事物、新觀念層出不窮的社會,也賦予了貞操一個新的概念。
  貞操,非客觀實體化的存在,純系一種主觀的存在,為對某種品行的價值評判。利益者,無非是主、客體之間的一種價值關系。貞操觀念包含著人類情感、欲望上的利益。這種利益,至少就目前來看,基本符合人類普遍感情、社會常識并成為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法律對這種利益予以類型化,賦予為法律之力,使之上升為權利(權利,依通說為利益與法律之力的結合),即為貞操權。
  筆者認為,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是一種公民保持其性純潔良好的品行、享有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權,簡言之,就是處理自己性生活的權利。 在現代社會,男女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都具有獨立、完整的人格,貞操權既以貞操即兩性關系為客體,則其主體應包括男性和女性,他(她)們都享有以性權利為內容的貞操權,也都負有相應的貞操義務。如果認為貞操權僅為女性所有,勢必得出只有女性負有貞操保持義務的結論,如此一來,貞操權不僅是不完整的,而且與男女平等的現代人權觀念相悖。況且,男性作為貞操權的主體,其貞操權也可能受到侵害,他們也可能違背自己的意愿被迫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實踐中強迫男性出賣肉體的案件已經出現。因此,民法也應對男子的貞操權予以保護。當然,由于男性在生理上較女性占有優勢,因而侵害男性貞操權的案例比較少見,但并不能據此得出男性不是貞操權主體的結論。
  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條件下,公民有基于自己的意愿選擇性行為實行的對象、時間和地點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受害人的意愿與其發生性行為。若他人實施了強迫性行為,則構成侵權甚至犯罪。但在現代社會,貞操權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其行使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并不得違背善良風俗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貞操權受侵犯的幾種情形
  只有違背了公民的意志,在其不愿與之發生性關系時,發生了性關系,就是對貞操權的侵犯。同時,筆者也認為,并不能一概而論,并不是所有的違背其主觀意志的性行為都侵犯貞操權。
  首先,對于目前十分廣泛的婚前性行為,如果沒有導致結婚的法律后果,女方是否可以主張男方侵犯了其貞操權? 此處顯而易見,這里女方不得主張男方侵犯了其的貞操權。第一,如果兩者之間是戀愛關系,也就是說兩人之間的性關系并非是在違背一方的意志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既然不是在違背一方意志的前提下發生的,那么肯定也就不存在侵犯貞操權的問題了。第二,如果兩人不是戀愛關系,只是為了一夜情或者其他,那么也不存在著侵權之說,因為作為一個成年人,有分辨事情的能力,有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并不能以是否有結婚的結局作為看待是否侵犯貞操權的界限。
  其次,對于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同居關系中,是否存在著侵犯貞操權之說?筆者認為,對于已存在的同居關系而言,并不存在著侵權之說。即使是一方采用強迫的方式,甚至構成犯罪,也不能說是侵犯了對方的貞操權。這是因為,同居關系的確立,也明確了一種性行為的存在。既然同居關系中已經包含了性關系,那么也就是說,與對方發生性關系并不是對自己性的純潔性發生變化。同居是經過兩個人的同意后的行為,也就是說包含著一種對自己性生活所做的處理,即是對自己性的一種總體的處理方式。既然這種處理已經做出,那么又何來侵權之說?
最  后,對于婚內強奸而言,與同居關系一致,并不存在著對貞操權的侵犯。第一,夫妻雙方互有貞操義務。也就是說,單方的性純潔在此時,并不是單方的,而是雙方的。第二,夫妻雙方互有同居的權利與義務。既已是同居關系,那么也就不存在侵權的說法了。
  四、貞操權獨立于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名譽權等民事權利的原因及意義
  (一)、為貞操受侵犯的人提供一個可以索賠的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未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末公布了《規定》,否定在刑事訴訟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能性。提出一個相應的貞操權是最高審判機關對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有著截然不同的態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律待遇遠低于民事訴訟當事人。正因為這種態度,當被害人不能從正當的訴訟程序中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時,有些人就選擇“私了”以獲取物質補償,甚至發生被害人撤訴、更改陳述,幫助加害人擺脫刑事追究的怪事,究其原因,都與法律的不合理規定有關。貞操權的確立,無疑是對這個難題的一個最好的解決辦法。有了侵犯貞操權,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賠償的法律依據,筆者相信會有更多的受害人會勇敢地站出來,讓加害人接受懲罰,不再為了得到補償而隱瞞事實或者作與事實相反的陳述,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貞操權的提出,能夠懲罰違法犯罪、保護受害人的合法的權利、節約國家的訴訟成本。
  如何讓這些受侵害的人得到相應的補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結束后,到民事審判庭單獨提起一個民事訴訟,這種方式是法律允許的,也是目前我國刑事被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惟一途徑。但筆者認為這種另行起訴的方式不利于被害人,第一,另行起訴延長訴訟時間,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也隨之延長;第二、另行起訴加重了被害人的經濟負擔。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無須交納訴訟費,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則要交納訴訟費;第三,另行起訴容易造成判決的執行難。另行起訴的前提是刑事部分審理結束,這時犯罪分子往往已入獄服刑或者已被處決,其財產由親屬管理或者已被作為遺產繼承完畢,被害人的賠償請求極有可能遭到其親屬或者遺產繼承人的抵觸,從而造成判決無法執行。如果在刑事訴訟中解決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加害人出于悔罪或從輕處理的期望,較容易與被害人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并在法院監督下先予執行。另行起訴還有一個弊端就是浪費司法資源:人民法院不得不對同一案件再次組成審判組織進行第二次審理,加重了法院的審判負擔。
  所以筆者認為,提出貞操權,做到在刑事附帶民事的時候提出相應賠償并能得到實現,不但解決了另行起訴的不足,也讓刑事附帶民事中不支持精神索賠的法律規定與實際不脫節。
  (三)、貞操權的提出,讓受害人的精神得到一定的安慰。
  貞操權并非本質上必然與封建意識形態相連系。誠然,作為封建枷鎖的的貞操權已是歷史陳跡,但作為技術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并無一概排斥之必要。民法是私法,是權利法、是市民社會的憲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經。民法以私人權利之救濟為已任,救濟方法為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受害人難免會產生悲痛、憤怒、沮喪、羞辱等精神痛苦,其感情無疑受到很大的傷害,故法律也有必要以精神損害賠償對其痛苦予以慰撫,以救濟其權利。所謂侵犯貞操權之精神損害賠償,即慰撫金,拉侖茨先生認為,合理的金錢賠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補償,因為非財產損害不能以金錢計算。但是慰撫金的支付,產生愉悅和安慰,借此補償受害人的不愉悅和損害,對受害人來說,也是一種形式上的補償。同時,支付慰撫金后,加害人為其行為負了法律上的責任,受害人可以由此得到滿足。這是對受害人正義感的補償。否則,損害財物、人身都要金錢賠償,侵犯一個人卻不負民事責任,貞操也未免太廉價了。雖然有刑事責任制裁,但刑事責任旨在懲罰犯罪,不具有補償功能。假設,犯事發后逃走,不能追究其刑責,他留下了財產,受害人卻投訴無門,無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恐有違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對于刑事附帶民事中,只對物質損失進行賠償,那么對于一位受害人來說,這可能是其一生的痛,由此帶來的巨大的精神傷害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如果只因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不能對其進行精神上的賠償,對于受害人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呀!同時,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也會讓受害人痛上加痛。比如,受害人懷孕了,雖然可以流產,但對其來說不僅是生理,更是心理的一個巨大折磨。如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只能補償其流產的費用,對于其以后是否能生育,身體是否受到傷害,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補償方式,這對受害人來說,是多么的不公平,其心理又要承受多大的煎熬呀!
  五、對于貞操權的提出所引起的一些問題
  首先,對于貞操權是否受到侵犯,這點的認定存在著一定的難度。一方違背了一方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這是貞操權受侵犯的表現。但對于是否是違背一方的意志,這個認定在司法中肯定存在著不小的困難。其次,不能否認,社會上一小部分人或許會濫用貞操權,以實現其對金錢的向往。最后,貞操權的賠償是否又意味著對貞操的一種明碼標價,這個價又是如何的定?這也是一個很難處理完美的問題。但已有專家指出,法律賦予法官的自由酌量權必須受法律的約束。為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能切實得以保護,精神得以撫慰,制裁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又不顯失公正,審判人員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必須從實際出發,綜合分析,全面考察案件中的客觀情況,在幅度內酌情而定。
  當然,貞操權也絕不是天經地義的永恒范疇。貞操純系主觀的存在,人類的貞操感和貞操觀念是貞操權的自然和文化基石,故貞操權的存廢應取決于其人性與道德文化觀念的緩慢變革。貞操權目前只是一個學理概念,還不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力。但有理由相信,貞操權隨著實踐的發展,將有可能被法律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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