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PUBLICATION
行政強制拆遷及聽證法律實務

[內容提要] 拆遷問題是社會敏感問題,本文試圖從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意義、條件,以及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內容、程序等方面,探析合法拆遷的具體法律實務,并提出合理的意見,希望能為司法實踐提供幫助,追求合法的行政強制拆遷途徑。
[關鍵詞] 拆遷  行政強制  司法強制  聽證

  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如今在各地的城市化進程與城市改造中成為一個沉重話題。近幾年來,由于強制拆遷所引發的大量群體性上訪事件和行政訴訟案件頻頻發生,正不同程度地威脅著這些城市的社會穩定。這些城市暴露出來的問題,已成為當前國家和各地方制定完善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法律制度時重點考慮的方向。如本文討論的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的相關問題也是熱點之一。
  當前,我市的城市房屋拆遷正不可避免地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為避免行政強制拆遷權力的濫用,在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根本利益,我市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正在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并決定在已著手修訂的《嘉興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和擬制定的《行政強制拆遷規定》中明確有關程序性規范。
  本文就行政強制拆遷及聽證尚需探討的問題,提出相應看法,供大家討論總結,以便對進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強制拆遷及聽證制度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正確認識行政強制拆遷
  (一)關于行政強制拆遷的基本含義。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這是目前我市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如何理解行政強制執行?我們認為,所謂行政強制拆遷,是指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拒不履行拆遷裁決書規定的搬遷義務時,可以由作出拆遷裁決書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程序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該人民政府以決定書形式同意,并責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強制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搬遷的活動。
  (二)、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區別。
  行政強制,作為現行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形式之一,明顯區別于司法強制拆遷(即法院強制執行),簡單分析如下:
  司法強制拆遷分為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和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的批復》(法復[1996]12號),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同時,《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緊急情況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而在拆遷民事訴訟期間,人民法院應拆遷人先予執行的申請,強制被拆遷人搬遷的情形,就是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當然,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后,被拆遷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拆遷人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申請司法強制拆遷。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分為訴訟的司法強制拆遷和非訴的司法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條規定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即除特殊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是依照行政訴訟法在訴訟中的司法強制拆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內提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作出裁決并送達被拆遷人三個月內被拆遷人未起訴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強制執行,就是非訴的司法強制拆遷。 但實踐操作中,人民法院考慮到拆遷關系社會穩定等問題,不主張先予執行。由于法院對強制拆遷的謹慎態度,反映出司法強制拆遷權威性高、后遺癥少的優點。
  行政強制拆遷只要具備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已作出拆遷糾紛裁決書、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情形,不認當事人是否提出或正在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均可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除先予執行的特殊情形外,司法強制拆遷要求被拆遷人在起訴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補償安置合同糾紛判決書已經生效的條件而言,行政強制拆遷更能體現出及時、便利、效率高的優點。這也是拆遷實踐中,多采用行政強制拆遷的原因。但不容忽視的是,行政強制拆遷存在后遺癥多、容易產生訴訟的問題。
  (三)關于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基本條件。
  關于行政強制拆遷的條件,國務院305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并不詳盡,實踐中適用時比較混亂。直至建設部頒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后,各地紛紛對行政強制拆遷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或規定,才使行政強制拆遷制度不斷完善起來。綜合各規范性文件,我們認為,適用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具備的條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拆遷糾紛裁決已作出。即拆遷糾紛當事人已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糾紛裁決申請,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后,經過審理已依法作出拆遷糾紛裁決書,并已送達當事人尤其是被拆遷人。按照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內容,在拆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拆遷行政案件的意見綜述的規定精神,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拆遷行政案件以“拆遷雙方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且對拆遷裁決糾紛不服”為條件,受理拆遷民事案件則以“拆遷雙方已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后,當事人反悔”為條件,可見我國已在實踐中明確“除拆遷雙方就安置補償事宜已達成協議外,拆遷雙方就糾紛只能提交裁決”來尋求解決。而這部分拆遷糾紛,就可能最后要進入行政強制拆遷程序,故《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明確規定“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行”,可見,是否作出拆遷糾紛裁決書是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首要條件,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
  2、被拆遷人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我們認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其所作出的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雖然是對拆遷中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糾紛的公斷,但它仍然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拆遷人作為行政相對人,裁決書當然對其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拆遷人已經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履行了裁決書確定的搬遷義務,也根本不再需要任何形式的強制拆遷。
  3、拆遷人已按裁決內容提供了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如果被拆遷人拒絕領取補償款的,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將補償款提存;如果安置用房為期房的,還需要提供能確保被拆遷人正常生活并具有合法的使用權證明的周轉用房,這也是《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明確規定的。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最基本的是保證被拆遷人不能因拆遷流離失所。作為拆遷人,首先必須履行裁決書確定的拆遷人義務,為被拆遷人提供適合其居住、正常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房屋,或者在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情況下,為其準備好應當補償給被拆遷人的補償款。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才能確保行政強制拆遷合法、順利地實施。我們認為,為保證拆遷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的體現,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待確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準確地將上述信息公開,建立有效監督機制。
  4、實施強制拆遷前已依法組織了強制拆遷聽證。這是《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新規定的一項制度,旨在更多地聽取拆遷當事人及公信力代表意見,保證行政強制拆遷的公正性、合法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沒有特別明確規定的聽證機關,只是從條文表述上分析似乎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如果明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話,那么裁決機關、聽證機關為同一行政機關,顯然有違行政程序法上的回避制度,不利于取信于被拆遷人及社會公眾。我們建議是否可以作出修訂或在浙江省地方人大立法上明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其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這實質上也是實踐中對采用申請前聽證的方式,還是申請后聽證的方式的爭論,容筆者在后文中闡述。
  5、強制拆遷時已進行現場證據保全公證,對于這一點,筆者認為值得商榷。筆者注意到,《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十條規定,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提交“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規程第二十二條又規定“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根據上述規定,實施人可能無所適從,到底在什么時候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呢?我們認為,規程的制定者在制定這部部門規章時,可能過于謹慎,導致出現不確定的證據保全時機。我們認為,強制拆遷付諸實施,必然導致房屋及房屋財產狀況處于不穩定、不確定狀態之中,為使以后有據可查,使被拆遷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必要進行證據保全公證。該規定通過加重強制拆遷機關和拆遷人的義務,目的防止強制拆遷機關在行政案件或者拆遷人在民事案件中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筆者認為,證據保全應當在實施強制拆遷的過程中進行,不應提前,更不得事后,顯然,在申請強制拆遷前提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是不合適的。
  6、當然,除上述五點外,還包括申請需要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在決定強制拆遷后實施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繼續動員其自行搬遷等,筆者不再贅述。
  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
  (一)聽證制度的由來和發展
  行政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做出重大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后根據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做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序。行政聽證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實、發現真相,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發表意見的機會。其本質便是公民運用法定權利抵抗行政機關可能的不當行政行為,縮小公民這類“弱勢群體”與行政機關之間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一般認為,行政聽證程序來源于英國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natural justice),而美國憲法所確立的“正當法律程序”使其進一步深化。這種程序要求在行政領域內實行通知、聽證、當事人理由之申辯三項程序,而聽證程序是其核心內容。
我國真正產生聽證制度,應當以《行政處罰法》頒布為起始。自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確立以來,我國各地方分別進行一些價格制定聽證,地方立法聽證的實踐。新頒布實施《行政許可法》確立的聽證制度,已使聽證制度步入各個領域。當然,即將制定的《行政強制法》也將納入聽證制度。
  (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的含義
  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由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首次規定,且規定內容不盡明確。我們認為,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的基本含義應包括以下內容: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遷決定書前,應當組織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社會公信力代表包括法律職業人士等,由被拆遷人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以及裁決時的爭議焦點內容,重點闡明意見和提供證據,經聽證主持人綜合社會公信力代表的意見出具聽證意見報告的程序所構成的法律制度。
  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是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核心內容。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實施的公正與否直接關系到整個強制拆遷的公正與否,更重要的是,聽證的合法性更決定著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如果聽證程序和內容不合法,將直接導致行政強制拆遷這一行政行為違法,可見其重要性。聽證雖因其涉及不同的行政內容而不同,但其基本程序無非是聽證會的準備和召開兩個階段。
  1、聽證會準備階段
  聽證會準備階段最關鍵的工作是聽證通知。
  聽證通知,是指聽證機關在舉行聽證前將有關聽證事項告知行政相對人。通知是聽證必不可少的程序,它起到架構聽證機關與聽證當事人之間溝通橋梁作用,也是聽證當事人獲取聽證權利的一種程序保障。
  參考散見于各種行政程序規范性文件的聽證規定,結合聽證會實踐之經驗,我們認為聽證通知成立要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聽證通知必須載明以下內容和事項:聽證的事由與依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當事人、聽證機關的權利義務;其他注意事項。然而,現在有關拆遷聽證規定的地方文件均沒有將此告知范圍予以列明,倒是依《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等都有明確的告知內容。當前,有必要在拆遷聽證相關文件中詳盡列明告知范圍,從程序法上更注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護。
  ②聽證通知應及時送達受通知人。實踐中有規定“在聽證會舉行的3個工作日前送達”,但綜觀《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以及有聽證規范的規章,一般均規定為“聽證前7天應當將通知送達”。關于拆遷聽證,無論制定文件,還是實踐操作,應從維護聽證當事人的角度出發,采用“在聽證會舉行的7個工作日前送達”的方案。
  ③聽證通知應當的“聽證通知書”名稱和附有“送達回證”的書面形式進行。近期立法和實踐已明確采用上述規范做法。若仍采用口頭、電話等簡便方式,顯然不符合當前的工作要求,對于送達證據的收集相對困難,并且缺乏聽證應有的嚴肅性。
聽證會準備階段其他方面的工作包括:①制作案件基本情況;②發布聽證公告;③發放邀請函;④確定參加聽證人員名單;⑤發放旁聽證等等。
  2、聽證會召開階段
  聽證會是整個聽證制度的核心,是聽證當事人向聽證機關委派的聽證員陳述意見和提出證據,聽證人員綜合社會公信力代表意見做出是否聽取當事人意見,是否采信當事人證據的過程。
  聽證會,除有法律規定的不公開理由(如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穩私)應當予以不公開外,其余均必須公開進行。這已為當前聽證的立法和實踐所明確。公開聽證,是行政決定獲得當事人及社會公眾認可的基礎。進行聽證會,應當允許社會公眾,特別是新聞工作者在場旁聽。這是保證社會公眾參與聽證的最有力措施,有利于加強對行政行為監督,增強行政機關的責任心。因此,這就對聽證機關及聽證主持人提出了如何落實聽證向社會全面公開的要求。
  聽證機關,即主持聽證的機關,必須保持不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中間立場,否則不可能獲得公正的聽證結果。在立法和實踐上,均有必要明確“誰為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機關”?實踐中確有不同情形存在。一種是多數派,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為聽證機關,在強制拆遷申請前組織聽證,其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八條。各地近期制定的《行政強制拆遷規定》或者《城市房屋拆遷聽證程序規定》,或直接照搬《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8條,或直接明確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聽證。這些地方在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的實踐中,必然采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的模式。另一種,我們暫且稱之為少數派,它是以市、縣級人民政府作為聽證機關,在強制拆遷受理后組織聽證,如天津市規定“區縣人民政府受理強制拆遷申請后,應當邀請……進行聽證”。但需要說明的是,按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主體只能是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相應地,市轄區人民政府則無權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拆遷。故天津市規定“區人民政府”為強制拆遷受理及聽證主體,是值得商榷的。區人民政府若要組織聽證,依法必須經其上一級政府授權后實施。在法律上不應當認定其為聽證機關,恰當地認定應為聽證實施機關。
  我們認為,基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承擔著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裁決的職責,不宜同時再成為行政強制拆遷的聽證機關。這有利于聽證程序的更加公正。因此,建議地方立法時,宜采用“由縣、市人民政府受理強制拆遷申請后,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代表等……進行聽證”的條文表述,真正的法律意義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于整體回避的原則,只是在聽證中當好運動員,不再擔任聽證的裁判員,而且采取行政強制拆遷申請被市、縣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是否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之前的聽證,使決定是否實施強制拆遷的機關更能了解事實真相、明確糾紛的原因,以便作出是否強拆的決定,同時避免了行政強制拆遷權力的濫用。當然,最好是由浙江省人大通過立法予以制定或者授權市、縣人民政府作出規定,以便具有適用所需的效力層次。
  3、聽證會實務
  一般而言,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會的內容,應當包括①聽證人員主持、調查詢問的內容;②拆遷管理部門關于行政強制拆遷依據(應當包括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安置補償標準的測算依據等陳述舉證的內容,這是《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中重點列舉的部分,是必須聽證的內容,缺少這一部分,有可能導致聽證無效,間接導致行政強制拆遷違法;③裁決調查人員關于拆遷雙方當事人協商情況和爭議焦點的陳述和舉證的內容;④被拆遷人就所持不同意見進行陳述舉證;⑤各聽證當事人相互質詢、答辯,回答聽證人員的調查;⑥各聽證當事人的最后陳述;⑦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發表意見;⑧聽證人員綜合、總結、分析產生聽證意見。
  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員、記錄員主持調查工作的內容、程序,應當包括:
  ⑴聽證會前記錄員或聽證員宣布聽證事由和聽證紀律;
  ⑵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當事人的身份,簡要說明參加聽證的社會公信力代表及其他與會有關人員;
  ⑶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的組成人員及其所擔任的職務;
  ⑷宣讀聽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重點詢問各方是否需要申請回避;
  ⑸主持、引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調查人員就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包括裁決書認定的事實,裁決書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裁決確定的各項內容,裁決尚未執行的原因等,行政強制拆遷的主要法律依據等)、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包括實施方案),補償安置標準測算依據(包括依據文件)作出詳細陳述、說明,并提供證據材料;
  ⑹主持、引導拆遷人、被拆遷人依次發表陳述意見和提供證據;
  ⑺主持人歸納本次聽證的爭議焦點;
  ⑻主持、引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調查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就爭議焦點依次陳述意見或提供依據;
  ⑼主持人視需要就有關事宜、證據、法律依據再行詢問調查;
  ⑽主持人視需要可以征詢有關專業機構意見,由該機構專業人員作出解釋說明,供聽證會各方參考;
  ⑾主持人宣布聽證調查結束,主持引導裁決調查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依次作最后陳述;
  ⑿主持人征詢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意見,由發言代表依次發表意見,并就是否應當實施強制拆遷發表明確意見及理由(要求必須記入聽證筆錄);
  ⒀宣布主持人及聽證員將在聽證會結束后,綜合各方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發表聽證報告,說明是否可以行政強制拆遷及理由;
  ⒁宣布聽證會結束。并要求聽證當事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調查人員應當在聽證會上詳細說明行政強制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并且提供相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實務中,提供證據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①關于行政強制拆遷依據方面的證據: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拆遷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及送達回證;裁決受理通知書、答辯通知書、調解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及其送達回執;調解筆錄;裁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含被拆遷房產權證明、房屋拆遷評估報告等)、裁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被拆遷人尚未搬遷的事實證據。
  ②關于行政強制拆遷程序方面的證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及其依據上述文件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也可以提交已制作成書面材料的行政強制拆遷實施工作步驟。
  ③關于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方面證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嘉興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嘉興市年度市區房屋拆遷有關系數及附屬物、裝修等補償標準》、《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等。必要時應當予以宣讀,并作評估說明。
  拆遷人應當在聽證會上詳細說明拆遷雙方協商情況和雙方爭議焦點,并進行有針對性的舉證,這些證據主要有:雙方協商的筆錄,被拆遷人已向拆遷人提供的書面材料,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產權證明書或所有權證、照片),等其他證據。聽證會進行過程中,應當就不同個案的爭議焦點,充分準備,能正確提出證明和反駁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做到以理服人。
被拆遷人則應當在聽證會上就其所持不同意見進行詳細陳述觀點和提供有效證據材料。若自己缺少申辯能力,可以考慮委托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代為申辯。對被拆遷人來講,如要求將無證房產予以確權作為補償安置依據的,那么就應提供諸如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稅票和地租卡、建設規劃申請審批文件等合法憑證和材料;如要求將住宅認定非住宅的,那么就應提供諸如房屋所有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規劃、土地部門審批文件等合法憑證和材料;如要求將超容積率的土地使用權計價補償的,那么就應當提供如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合法憑證,以及容積率計算情況說明材料;如對評估報告認定事實有異議,其用通道、樓梯的公用部分漏項的,被拆遷人舉證不會太困難,只要將房屋產權狀況證明材料提交便可;如認為生活困難、無經濟來源的,要求按最低生活保障戶處理的,認為自己為無房戶或者住房困難戶的,均應在聽證會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好相關手續,及時向聽證會提交。有關個案所涉及情形必定各異,所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必定林林總總,本文在此不再贅述。
  三、聽證會存在問題及處理方法
  存在問題之一:聽證當事人集中糾纏于裁決認定的事實部分,直接致使聽證會演化成調解會。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歸根到底是被拆遷人并不關注行政程序,只注重實際補償的心理狀態。被拆遷人普遍性觀點“舊城改造要進行,拆遷我不會反對,只要求補償安置能讓我滿意”。在這種實際心理狀態支配下,要么提出沒有證據支持的房屋用途爭議、房屋面積爭議、房屋估價爭議,要么干脆提出額補償多少錢。而拆遷人面對眾矢之的的態勢,往往羞答答地暗示給予適當優惠。導致整個聽證會成了拆遷雙方討價還價的協調會。
存在問題之二:聽證主題偏移,使聽證變成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聽證機關和聽證當事人根本不注重對聽證關鍵內容“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   存在問題之二:聽證主題偏移,使聽證變成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聽證機關和聽證當事人根本不注重對聽證關鍵內容“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特別是補償安置標準測算依據”發表意見,更談不上質詢答辯。由于強制拆遷問題太敏感,太沉重,聽證機關和社會公眾都存在一種諱莫如深的社會心理,對于行政強制拆遷是否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強制拆遷如何實施等關鍵性問題,社會公眾都不愿意去涉及,而且參加聽證的人員不注重行政法律和程序,更多地將注意力集中在裁決是否合理、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公平和合理等應該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解決的問題上,被拆遷人言辭激烈、聲淚俱下的述說,往往容易將聽證主持人員引向其陳述的生活景象,使聽證主題偏離得越來越遠,直至變成一場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庭審現場。公信力代表在聽證會上發言也不再以法律為視角,往往以道德、人情為標準,對涉及強制拆遷字眼的內容能簡就簡,或者干脆順著大家心理說一些無關痛癢的話,和和稀泥,草草了事,以免言辭激烈,橫生事端。
針對性的處理方法:
  1、加強聽證主持人主持、調查的掌控能力。首先做好聽證會前主持人聽證提綱擬定,明確焦點,打有準備之戰。其次,做好詢問式調查,在聽證會上圍繞“裁決是否已作出和送達,被拆遷人未搬遷事實及其理由,當事人的主張是否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裁決安置房、周轉房是否符合條例要求,強制拆遷是否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是否合法,補償安置標準測算依據是否準確,特別是申請是否已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并由負責人簽發”等內容進行。
  2、配備法律專業人員特別是律師。在遴選是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上,確定聽證人員上,均可以考慮選擇法律職業人員,以保證最終形成的聽證意見更具有公正性或說服力。當然拆遷人、被拆遷人能聘任律師或相關人員,也能保證陳述意見更切合主題,更能被采納,并合力做好聽證的公平、公正,以及聽證意見的正確性。
  最重要的是,在修訂有關文件時融入、或者單獨制定《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程序規定》。如果浙江省人大能修訂《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或者單獨制定《浙江省城市房屋裁決聽證工作規程》的話,相當于嘉興市人民政府文件而言,適用效力層次更高,那是最好不過了。若浙江省修訂、制定尚需時日,那么嘉興市人民政府有必要先行發布市政府文件予以明確聽證程序規定。
  無論如何,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均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拆遷并不影響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裁決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或確認違法,被拆遷人可以就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遷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被拆遷房屋所占的土地被拆遷人使用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賠償責任由行政機關承擔;如果行政裁決被維持,但強制拆遷造成了被拆遷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強制拆遷必須抱有謹慎的態度,力求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和具體實施的合法,不僅避免行政行為的被訴,更是尊重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要求。
            (本文曾獲得2005年嘉興律師實務理論研討會二等獎)

參考書目:
[1] 王達、史筆,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裁決、強拆、訴訟疑點詮釋及典型案例 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
[2] 建設部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釋義,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
[3] 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簡介:

顧支農
     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豐富的基層法律服務經驗,擅長民事、經濟、知識產權法律實務。
  執業理念:用法律闡釋社會。

高揚  
  畢業于浙江經濟高等專科學校經濟法專業,曾在嘉興市公證處從事公證法律服務四年。熟悉民商事  法律,致力于公司、金融和房地產業務。
  執業理念:以我的智慧為砝碼,追求法律天枰的平衡。